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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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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人身伤亡。
(3)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4)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人身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0人以上的事故。
第134条机械设备事故
1、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
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3、机械设备分类:
(1)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
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
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135条火灾事故
1、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工程设备、建筑物、企业产及职工、家属等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均定为火灾事故。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亦应定为火灾事故: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3、火灾事故分类
(1)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1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
第136条道路交通事故(厂内参照执行)
1、是由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定为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上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137条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1、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电力公司和企业或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
电力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网分公司报告。
2、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特大、重大机械事故、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电力公司报告。其中特大、重大机械事故应由电力公司在24小时内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
3、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
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138条人身事故调查
1、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死亡事故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督、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会同电力以司安监部门和施工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重伤事故由施工企业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报送发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其它重大、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报告和死亡事故处理报告应报告隶属的电力公司批复,并同时报送重、重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
6、轻伤事故及人身记录事故由企业下属专业工地、施工班组按责任制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139条机械设备事故调查
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国家电网公司或由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相关电力公司,由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在9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企业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隶属的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基建(机械)管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3、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会同机械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专业工地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织并会同企业安监、机械管理部门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第140条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
1、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火灾事故,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由分管领导负责在30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2、施工企业发生道路交通责任,由企业安监部门、车管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厂内交通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或项目法人授权委托的安监部门主持调查处理结案。
第141条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142条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国家电网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143条事故责任的认定指导原则: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行政领导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书面报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违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次要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和机械使用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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