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附则
第163条本规定第三、四章中凡涉及施工企业内部各级人员责任制的规定条款,应视为指导性的原则规定,施工企业及其隶属上级电力公司和工程建设项目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管理台帐细则(见附录E、F、G)。
第164条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职责与职能,可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的职责和职能执行,并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但不能代替其隶属电力公司事故连带责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165条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施工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电力建设施工单位,包括火电、核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水电公司。
2、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其受项目法人委托,一般单独承建一项大工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亦称为承包商或分承包商。
3、专业工地,指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企业称专业公司、工区或专业队。
4、施工班组,指专业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
5、分包单位:特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构成承发包关系的非电力系统施工单位,一般多是以施工资质为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包工队形式出现。
6、项目法人:即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
7、成品保护:泛指对设备、构筑物外观工艺的保护。即指对已粉刷、保温、装饰或施工完的墙面、地面、门窗、沟道、设备、构筑物等外层表面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措施(包括监管措施),防止人为的污渍、划痕、损伤等,保持外观工艺的整洁美观,此项工作属于文明施工范畴。
8、垮(坍)塌事故: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中最重要构筑物,如大坝、桥梁、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9、环境污染事故:指电力建设过程中因对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源治理不当或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事故。
10、安全工器具:指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安全网、水平安全绳、安全标志牌、绝缘梯、绝缘杆、防静电接地线等用于安全防护的工器具。
第166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国家电网公司的基建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67条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168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库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体积砼浇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中遇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坎,悬崖部分砼浇筑等。
3、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压、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5、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体作业。
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组成、组装作业。
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7、其它危险作业。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名称
1、安全施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计划;
2、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3、定期安全巡视检查;
4、现场道路、运输与交通安全;
5、现场安全的协调与控制;
6、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批准;
7、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和批准;
8、现场医疗与急救以及紧急联络体制;
9、现场消防及紧急联络体制;
10、现场安全标志的设置;
11、现场环境卫生与清理整顿;
12、现场成品保护的控制;
13、文明施工的协调与控制;
14、现场力能(氧气、乙炔气、氩气、压缩空气)的供应;
15、现场施工用电;
16、现场照明;
17、现场安全设施;
18、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19、现场临建;
20、现场安全保卫及人员、车辆出入的控制;
21、恶劣气候的安全保障;
22、土石方开挖;
23、凿岩、爆破作业;
24、钢筋模板作业;
25、高处危险作业与脚手架、梯子;
26、起吊作业及大、中型起重机械的拆装、检查与试验;
27、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
28、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
29、废料、废水、废气的处理与排放;
30、生活区的安全与卫生;
31、粉尘作业防护和噪声防护;
32、工作人员的加班;
33、密闭容器内工作;
34、杆塔组立;
35、架线作业;
36、隧道(井、洞)作业;
37、材料、物品堆放;
38、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
39、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40、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考核;
41、分包单位的管理。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第16号文公布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第30条“(一)施工安全措施费”中的规定,其计列标准如下(适用新建与改扩建工程):
火电工程:不分机组容量,按本期工程建设规模每千瓦1.5元计列。
变电工程:500千伏变电工程10万元
330千伏变电工程8万元
220千伏变电工程5万元
送电工程:220千伏以上线路,10公里以内1万元,每增加1公里增加500元。
220千伏以下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2、原电力工业部部颁“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机标准(1993年版)”第三章(直接费)第十三条(人工费)第二款(附加人工费)第3项(劳动保护费)中计列的“技术安全措施费”。
3、财政部财工[1995]160号(对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指出:按照新的财会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安全措施保护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4、水电工程安措补助费按国家电力公司国电水[2000]16《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其费用按建安工程量5~7‰控制,列入工程造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