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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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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42条专业工地(送变电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职责:
1、监督、检查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和职工的作业行为。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2、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
3、参加工地安全工作例会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4、协助工地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站班会。
5、对本工地施工现场和安全卫生责任区内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和执行情况以及生活卫生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本工地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7、负责本工地防火防爆安全监督工作。
8、督促并协助工地有关人员做好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
10、参加工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11、参加工程项目部(指水、火电工程)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12、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3、负责对班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考核与奖惩。
14、协助工地领导组织人身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43条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学习、贯彻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协助班组长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4、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
5、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6、协,助班长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7、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

第44条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代表)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责任。
第45条认定项目法人、总承包商和设计、监督理承包商以及
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间的管理关系及发生事故应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的依据,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2、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3、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4、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工的,总包商行使项目法人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包商的监督管理。
5、建设项目管理未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且监理承包商受项目法人委托行使安全监理职权的,现场发生事故,监理承包商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项目法人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否则项目法人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
6、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受委托承担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工作,现场发生事故由总包商承担项目法人应负的连带管理责任。
7、因设计承包商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承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8、因项目法人、总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项目法人、总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9、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46条建设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或项目安全委员会制订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1、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2、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
设计承包商:10~20万元
监理承包商:10~20万元
总包商:30~50万元
火电承包商:10~30万元
送变电承包商:10~20万元
水电承包商:10~50万元
3、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亦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与另一个施工企业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5、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特大事故,应参照本规定第154条、155条、156条、157条有关事故罚款份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第47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48条项目法人的职责:
1、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2、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3、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4、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5、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6、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和人身保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7、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
8、负责做好自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9、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11、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第49条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50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第51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5、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52条委员会下设安监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部门人员可以在电力系统内部招聘,但不得聘用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安监部门的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来确定,一般不得少于2人。
第53条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4、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
6、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7、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8、负责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9、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54条总包商应全面贯彻项目法人发布的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有关规定,承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第55条总包商的职责:
1、总包商在现场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制定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规划,并按项目法人规定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制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
5、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总包商现场法定代表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其成员应由总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
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职责,应参照本章第51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执行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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