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则
1.1 为了加强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范用电检查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提高供用电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营销[2007]4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办法所称的业扩报装工作是指办理用电客户新装、增容及变更用电的业务。主要包括:业务受理、现场勘察、确定供电方案及答复、业务收费、受(送)电工程设计审查、受(送)电工程施工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签订(变更)供用电合同、装(拆)表、接(停)电、资料归档等。
1.3 业扩报装工作坚持“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
1.3.1 各县局要建立有效的业扩报装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缩短业扩报装办理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1.3.2 各县局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业扩报装业务的“一口对外”,并组织协调生产、调度、计量等部门完成业扩报装的相应工作。业扩报装推行客户经理制、绿色通道制等有效制度,企业内部交接、传递业务不得要求客户自行传递。
1.3.3 客户服务中心要严格兑现供电服务承诺,按照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及时处理各项业务。
1.3.4 严格执行客户受电工程“三不指定”制度,不指定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业务。
1.3.5 在供电营业场所应以上墙图版、宣传资料、触摸屏等形式公布业扩报装的办理程序、服务标准、电价标准、收费依据、全市范围内具备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等内容,方便客户查询,主动接受客户及社会监督。
1.4 从事业扩报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等规定。
1.5 各县局应建立客户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客户工程管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1.6 各县局要按照本单位所制定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各专业岗位责任和业务办理时限,加大考核力度,避免发生工作责任不清,扯皮、推诿等现象,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2 业务受理
2.1 受理方式
2.1.1 客户服务中心柜台受理;
2.1.2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预约受理;
2.1.3 95598电力服务电话预约受理。
2.2 办理客户用电申请
业务受理员负责向客户介绍申请用电所须提供的资料(相关内容印刷在《客户用电申请书》(附件1)背面):
2.2.1 居民客户申请用电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房屋产权证,并提供复印件。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街道、村(居)委会、本人单位证明。
2.2.2 其他低压用电客户须出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房屋产权证,并提供复印件;暂不能提供的,应提供所归属街道村(居)委会、本人工作单位及政府部门出具房屋产权的证明材料,不得以租用方的身份办理用电手续。
2.2.3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电须提供单位文件或介绍信。
2.2.4 工厂、矿山等企业办理新装时,除提供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还须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高危险、高耗能、高污染、化工等企业客户须提供政府环保、安监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2.5 客户凡办理新装、增容业务,都须提供用电负荷的性质、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供电方式及供电电源数量的初步意见、计划投产时间、年用电量、用电设备明细表、工艺流程说明、工厂区平面布置图、大型同步电动机、电弧炉、整流器装置等相关资料。
2.2.6 业务受理员在核对客户应提供的全部资料符合要求后,将原件退还客户,复印件(统一用A4纸)存档。
2.2.7 由客户负责填写统一格式的《客户用电申请书》,业务受理员向客户讲清填写要求,填写后的申请书由客户本人签字、盖章。
2.2.8 业务受理员将受理的客户用电申请信息同时录入营销MIS系统,打印《客户用电申请表》(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四类客户用电申请表)由客户签字后,立即按规定流程进行传递(需要传递的书面资料要建立传递台帐,各岗位在转出、转入过程中要履行签字手续)。
3 现场勘察
3.1 组织分工时限要求
3.1.1 低压业务由供电所兼职方案员到现场勘查,自受理客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对居民客户当日内完成,低压动力客户2个工作日完成。
3.1.2 高压专变由营销科兼职方案员牵头组织生产等部门参加现场勘查,自受理客户用电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10千伏专线及以上的客户由营销科兼职方案员组织生产、调度、计量等部门参加现场勘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
3.2 勘查主要内容
3.2.1 勘查人员到客户用电现场进行供电条件勘查,并与客户协商供电方式、计量方式、受电点等确定供电方案所需的内容。
3.2.2 核实客户用电需求,确定客户用电容量、用电性质及负荷特性,初步确定供电电源(单电源或双电源)、上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位置、供电电压、供电线路等内容。
3.2.3 详细记录供电线路名称(双重编号)、T接点分支线名称、杆号;高(低)压线路长度、导线型号、架设方式,控制设备名称、装设地点以及计量装置的初装位置等信息。
3.2.4 鉴于房地产开发等临时用电与正式用电管理的复杂性,在提供临时电源前,要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就正式供电后的管理方式、客户产权设备移交、高低压供电配套设备维护等事宜进行事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
4 供电方案确定、审批、及答复
4.1 确定供电方案
4.1.1 供电方案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及电网发展规划,满足供用电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要求,并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条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行规程制定。
4.1.2 供电方案由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及客户受电系统方案组成。
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包括: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电源位置、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双电源)、供电回路数、路径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等。
客户受电系统方案包括:进线方式、受电装置容量、主接线、运行方式、保护方式、调度通信、保安措施、电能计量方式及安装位置、产权和维护责任分界点、主要设备技术参数等。
4.1.3 确定供电方案时要考虑:
4.1.3 .1 配电位置选择应考虑进、出线方便、符合电网规划要求、公网10kV高压要深入负荷中心;;
4.1.3 .2 符合电缆与架空供电区域的要求;;
4.1.3 .3 检修、维护方便及建设施工的可能性;;
4.1.3 .4 无功补偿符合要求;;
4.1.3 .5 计量方式符合要求;;
4.1.3 .6 高危企业、重要客户的双(多)电源及保安电源配备须符合客户用电性质、政府安监部门和电力行业安全要求;
4.1.3 .7 产生非线性负荷、谐波及负序电流的设备需采取消除的技术措施。
4.1.4 确定供电方案时限要求:低压供电方案1个工作日完成;10千伏kV专变2个工作日完成;10千伏kV专线以上3个工作日完成。
4.1.5 供电方案使用统一格式,分《照明客户供电方案单》(附件6)、《低压动力客户供电方案单》(附件7)和《高压客户供电方案单》(附件8)三种类别。
4.2 审批供电方案
确定供电方案采取部门“汇签制”,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4.2.1 供电方案按类别、岗位和部门进行审核,各负其责:低压客户方案由供电所所长审核,时限为1个工作日;10千伏变台客户由生产、营销、计量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10千伏及以上专线客户由生产、通调、营销和计量部门审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
4.2.2 最终审批供电方案权限
照明(220伏)客户的供电方案由供电所长审批,接到工作单的当日完成审批;
低压三相(380/220伏)客户的供电方案由营销科科长审批,接到工作单2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千伏专用变压器客户供电方案由主管营销和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共同审批,接到工作单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10千伏专线客户的供电方案,由局长、主管营销和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共同审批,接到工作单的2个工作日完成;
66千伏客户由县局生产部门组织制定供电方案,报上一级单位批准,时限控制在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范围内。
4.3 答复客户供电方案
供电方案应在下述时限内书面答复客户,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应提前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
4.3.1 供电方案批准后由业务受理员答复客户,业务受理员要负责掌握业务流程时限,获批的方案传到业务受理员处应在当日答复客户,答复客户供电方案总时限满足如下要求:自受理客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3.2 《客户供电方案答复意见书》(附件9)后附《供电方案单》1式2份,由客户签署意见后,1份交客户,1份返回业务受理员存档。
4.3.3 当客户对供电方案提出异议时,应及时将客户意见直接转到相应的最终供电方案审批人,由供电方案最终批准人指定相关人员按流程进行办理。
本文关键字:赤峰市 电工管理制度,电工技术 - 电工管理制度
上一篇:数控机床计划预防修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