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32条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分公司、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程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3、负责安排调换工程人员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4、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金的提取和建立。
5、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6、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7、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33条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线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34条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职工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工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专业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4、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供应。
第35条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1、材料设备供应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财务部门应负责按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并及时承付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3、教育培训部门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36条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37条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38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原则: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基建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2、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二级独立的专职安全监督(以下简称安监)机构。
3、施工企业的专业工地面(队、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火电、送变电公司和水电公司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
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部或不设二级机构的分公司、工程处,其安监人员的配备数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须经上级安监机构的批准。
5、各级安监机构的人员配备,原则上应充分兼顾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6、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7、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监督工具。如安监车辆、照相、录相、摄像、传真、通讯、录音、微机、气体与液体检测、风力测定等专用装备及工具。
第39条电力公司基建安监部门及其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
2、制订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监督检查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4、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状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及时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安措补助费和安全奖金分配、提取和使用状况。
6、负责对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7、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
8、组织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和施工企业领导的岗位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参加基建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检查验收工作。
10、参加施工企业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基建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40条施工企业安监部门职责:
1、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2、负责制订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3、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健康工作程序。
4、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位(分公司、工程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状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负责汇总并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负责制订本企业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职业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7、负责本企业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本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活与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0、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对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奖罚。
11、协助本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12、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
13、协助本企业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1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重大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和发电、输变电试运转工作。
15、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16、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资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17、负责组织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专业工地、队一级领导干部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9、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20、对本企业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
第41条施工企业分公司、工程处及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或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2、汇总并参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
4、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布置、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有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监督、控制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和职工的作业行为,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8、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与控制。
9、负责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对膳食、饮用水等生活卫生、环境卫生和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3、监督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定期试验工作。审批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外的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
14、负责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购置并监督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5、负责制定防暑降温措施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16、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专业工地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7、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或本单位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
18、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办法的实施。
19、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助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20、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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