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5 装卸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时,要旋紧瓶帽,注意气瓶阀门,防止撞击,在同一车厢不准有两人同时单独往车上装瓶。除民用液化气瓶允许竖装外,其它气瓶均应横向平放,妥善固定,防止滚动。禁止把阀门对准人体,气瓶应竖立转动,不准脱手滚瓶或传接。
4.7.1.6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并切断总电源。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调整汽车的油、电路及维修车辆。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并负责监督装卸,办理货物交接签字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放、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4.7.1.7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具备《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并悬挂警告标志,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须齐全、良好,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4.7.1.8 车上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并严禁吸烟,一般在雨、雪、大雾、雷雨、大风沙、酷暑干热天气禁止装运危险品。
4.7.1.9 危险品运达卸货地点后,应及时卸货,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货期间,驾驶员应会同押运员或指定安排专人负责看管货物。
4.7.2 储存及保管
4.7.2.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库房中,库房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常保持库房通风。
4.7.2.2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库区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经常检查并保持良好状态。
4.7.2.3 库房内安装温度计和干湿度计,温度不宜超过3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4.7.2.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校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危险品标志、生产厂家等,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4.7.2.5 工作人员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防酸碱要求,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严禁机动车进入库房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4.7.2.6 对压缩、液化气体的钢瓶应检查其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4.7.2.7 性质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间、分类、分堆储存,并认真登记造册。
4.7.2.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入库装卸完毕后,必须对废弃物及时清扫。
4.7.2.9 库房内严禁动用明火,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视、电冰箱等电气设备。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库区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4.7.3 领用和发放
4.7.3.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领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经领用部门领导同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经营工作部物资主管批准,方可领用。
4.7.3.2 仓库保管人员在发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其中一人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料,领料单上必须有二个仓库保管员的同时签名。
4.8 仓储管理
4.8.1 物资入库
4.8.1.1 物资到库后,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凭入库单或送货凭证等资料进行验收,并填写《受货记录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于月底前交经营工作部(物资)。
4.8.1.2 物资验收,由经营工作部(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执行。设备随带的资料由档案室收存归档。
4.8.1.3 未与入库单同行的物资,验收前应将货物放入待验收库或待验收区。
4.8.1.4 对有送检要求的物资要填写《送检委托单》,见资料性附录A,并进行标识。
4.8.1.5 入库物资经验收合格后,由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并记入入库物资明细帐。
4.8.1.6 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物资,经营工作部(物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员处理。
4.8.2 仓储规定
4.8.2.1 物资仓库应符合“四防”要求。物资的摆放,应结合库房实际情况,做到排列有序、堆放整齐、标志明显、整洁明了。
4.8.2.2 对有保质期限的物资,已到失效期的应及时送检,经检验仍可使用的应做好标识。对经检验证明已失效的或因存放时间过长、产品淘汰等原因而丧失了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资,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办理申请报废手续。
4.8.2.3 备品配件和工器具的管理按公司备品配件管理标准和工器具管理标准执行。
4.8.2.4 每月25日前,仓库保管员应对库存物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记入《自查记录表》。
4.8.2.5 物资管理员、统计员每季对仓库进行帐、卡、物相符率的检查并记录。
4.8.2.6 每月25日截止收入、消耗账,仓库保管员应在当月的26日前完成物资收、发料单记账。
4.8.2.7 仓库保管员应在每月底前根据仓库储备定额量,填写《物资材料计划表》一式三份报经营工作部(物资)。
4.8.2.11 经营工作部(物资)组织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仓库盘点,并填写《物资盈亏清册》,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见资料性附录B。
4.8.3 领料
4.8.3.1 领用材料须凭领料单,实行一料一单,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否则,仓库保管员有权拒发。
4.8.3.2 领料单分维修、大修、固定资产、专项四种。各部门领用物资时,应严格分类使用。
4.8.3.3 物资领用应遵循专料专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专项领料单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领导签字后方能领料;成套设备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拆散发出;领用事故备品、配件及工器具按备品配件管理标准和工器具管理标准的规定执行。
4.8.3.4 固定资产的领用,凡附有合格证、试验记录、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或抄件时,原件应交公司档案室。
4.8.3.5 对已办理领料手续的物资,原则上应一次性领出。对确有困难的,由领料人向仓库保管员说明理由,可适当延长,分批提取,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8.4 发料
4.8.4.1 仓库保管员应认真核对领料单内容,并在发料后及时在领料单上填写实发数。对不规范的领料单,应拒绝发料。
4.8.4.2 物资发放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数量发放,如因折尺、过磅或包装等原因无法分拆的,允许少量增减。
4.8.4.3 整机设备必须成套发放,随机附件、配套工具、资料等应随货发放,不得抽出或丢失。发放精密仪器仪表、工具必须原包装发放,不得损坏、裸件发放。
4.8.4.4 物资不得外借、“白条”领料或先用后领,如遇机组抢修等应急事项,领用人员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不能以“白条”抵充库存数量,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经营工作部物资主管批准。
4.8.5 退料
4.8.5.1 工程结束或生产维护后,多余的材料应及时向仓库办理退料手续。
4.8.5.2 退料单一律使用红笔填写,原则上按计划价入帐。
4.8.5.3 退料部门应对退库物资进行质量鉴定,确保完好无损,并经仓库保管员验收无误后入库。
4.8.5.4 物资如因质量或规格、型号等原因需要退库时,应说明原因,经经营工作部物资主管核实后,仓库保管员方可按收入单存放并注明退库原因等,以便日后统一处理。
4.8.5.5 修理后的备品配件退入仓库应保证质量,须经设备管理部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4.9 废旧物资的管理
4.9.1 公司的废旧物资由经营工作部(物资)统一处理。
4.9.2 属于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的特种废旧物资,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9.3 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规定程序报废的物资、批量物资、大宗物资的处理必须成立专门工作小组。
4.9.4 经营工作部(物资)根据废旧物资资源,结合物资需求计划,做好废旧物资利用工作,降低生产成本。
4.9.5 处理价值二万元(估计市值,下同)以下的废旧物资,须择优选择或与定点销售商联系,经批准后实施;处理价值大于二万元或虽低于二万元但认为有必要的物资,采用竞价方式处理;对性质特殊的,可采用拍卖方式处理。
4.9.6 废旧物资的处理,须由经营工作部物资主管签署处理意见,大宗废旧物资处理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9.7 仓库保管员在处理废旧物资的过程中,认真做好过磅、检尺、计量和发货工作,并记录。统计员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处理台帐。
4.9.8 废旧物资处理必须先收款后发货。经营工作部(物资)出具处理废旧物资联系单,一式三联,财务凭财务联收款,仓库凭提货联发货、销帐,存根联由经营工作部(物资)留存。
4.9.9 监察、审计人员必须监督公司废旧物资的处理,参加重大、大宗废旧物资处理的工作。
4.9.10 按照公司厂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公布废旧物资处理情况。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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