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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物资管理制度

水力发电厂物资管理制度

点击数:7844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4:18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的管理程序,降低库存,以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物资,是指电厂生产、经营、建设所需的电厂产权的材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所有物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物资计划申请、采购订货、入库验收、保管保养、领用结算、物资清查、报废处理等工作以及工器具与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管理、设备管理。
第四条  物资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一级管理”的原则,所有需采购物资必须经物资专责统一归口。仓库挂靠安全生产部门,人员由安全生产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物资专责指导。
第五条  公司有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电厂综合部为物资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为:
(一)物资计划的审批;
(二)物资计划的平库;
(三)物资采购单的编制和下达;
(四)物资采购的询价和比价,对价格的控制;
(五)物资采购中的信息反馈;
(六)物资采购报帐的价格与数量审核;
(七)仓库的规划管理;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为仓库管理的直接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物资计划的平库;
(二)物资计划的补库;
(三)物资的到货验收;
(四)物资的收发料;
(五)仓库的管理;
(六)到货物资的报帐审核。
第八条  设仓库保管员一人(挂靠安全生产部门),仓库保管员负责仓库的全面管理工作,业务上由物资管理专责指导。
第九条  鉴于安全生产部门是仓库的主要用户,安全生产部门应按仓库设置情况和实际需要,设若干个兼职材料员,配合专职仓库保管员的工作,兼职材料员名单应及时报物资专责备案。
第三章  物资计划申请
第十条  物资采购要有计划性,每月12日、28日集中申报,事故抢修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的急用物资,经厂领导同意后,可先购买,但3天内应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每月7日前各部门将本月固定资产计划集中上报,由物资专责汇总后报五凌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填报材料计划或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统一经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要求名称、规格型号、参数、参考单价、开票单位、工程项目齐全规范,专用物资有厂家建议及价格,加工物资应附已批准加工图纸。
第十三条  为使物资编码库统一规范,避免编码重复,在填报计划时需用库中已有统一名称,如没有才可使用“新物资”功能。
第十四条  物资计划审批程序:工区负责人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物资专责审查→财务负责人审查(固定资产)→厂领导审批。固定资产应报五凌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物资专责根据审批后的物资需求计划编制物资采购计划,以传真、邮件或直接送交的形式,送达物流中心。
第四章  物资采购订货
第十六条  物流中心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确定供应商进行物资采购,并反馈物资专责。对于价格与参考价相差较大的需得到物资专责的确认才能采购。
第十七条  供应商对采购型号规格、参数不对、不详的物资,通知物资专责和用料部门,用料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给物资专责。
第十八条  原则上用料单位不能自行采购物资,需要自行采购的材料,申报部门必须在用料计划上注明,待计划审批且同意其自行采购后,方可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员要遵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厂纪厂规,严格按采购(含加工订货)计划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严防伪劣产品进入本厂。
第二十条  对一般材料计划,采购人员在收到计划或接到通知后15天内到货;急用计划,采购人员在收到计划或接到通知后3天内到货;固定资产应在收到计划或接到通知后30天内到货;国内大宗备件、设备应在收到计划后50天之内到货,进口备件设备应在80天之内到货。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需在每次送货抵达之前将送货清单传真或发邮件给物资专责与仓库管理员,注明物质名称、型号、价格及计划编号,物资专责应及时核对送货清单,并对到货进行抽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电气设备的采购需核对厂家资料,各种参数,合格证等齐全,对于新产品应经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国内大型高压设备在出厂前验收应派专业人员参加,送货时要求各种试验参数齐全,到厂后由技术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再进行试验合格后才能收货。
第五章  入库验收
第二十三条  物资送货清点后需由收货仓库管理员与验收人员在收货单上签字,并及时填写收料单、入库单。
第二十四条  物资入库必须认真核对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图纸资料等附件。对于备品备件、成套设备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物资由物资专责组织,技术管理部门、用料单位、共同开箱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一般材料尽量在收货清点时验收,不能当场验收的设备、备品等应在收货单上注明“待验收”,在送货后5天内应由用料部门或其所属仓库管理员组织生产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一式三份,计划、采购单位、仓库各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原计划不符的物资,不得签收,需退货并由收货仓库管理员填写退货单。要求注明所退物资的名称、型号、数量、送达时间、退货原因,并由送货人、用料部门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七条  用料部门退料的物资也应重新验收方可入库。
第六章  保管保养
第二十八条  仓库设置:所有仓库都由厂部统一规划和设置,禁止各部门、各工区私设仓库。
第二十九条  库存物资必须按定置管理的要求,做到“四号定位”、“五五摆放”,编号分类分库存放。
第三十条  库内图表、料卡、单据字迹工整,各种标志清晰醒目。
第三十一条  库存物资应按不同性质,确定保管保养方法,有技术资料的特殊规定的,应在料签上注明,并按要求存放和保养,保养实行谁使用谁保养的原则,相关专业组长为保养第一责任人。库房内的起吊装卸设备、工具应按有关规定定期保养、送检,并登记台帐,由仓库保管员提出送检。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应由专业人员提出,并制定落实防水、防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值班期间仓库钥匙由兼职材料员或值班负责人保管,履行发料手续,仓库保管员返班后再进行稽核、登帐。钥匙移交要做好移交记录。
第三十三条  在保证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应对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减少资金的占用,对消耗量大占用资金少的物资尽量批量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对用量少占用资金大的物资要合理储备。
第三十四条  由技术管理部门牵头,根据设备改造情况与实际消耗情况及时对储备定额进行修编。定额的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定期修订,所有的定额必须经厂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备品及材料的库存要定期进行盘点,及时补充,保证储备定额所规定的数量。
第七章  领用结算
第三十六条  一次领用价值1万元以内的物资必须由领料人员开领料单,由部门领导审批后,到仓库领取,领用备品备件、设备或价值1万元以上的材料,还须经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事故或紧急抢修用料随到随发,但事后三天内必须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物资发放后应及时登帐,做到帐、卡、物相符、日清月结。
第三十八条  除需要立即使用的物资可直接送货到用料现场外,其他所有到货的物资必须进库保管。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或一段时间内不需使用的领出的材料,需办理退料手续。禁止在生产现场长期堆放领出的物资。
第四十条  根据五凌公司下达的物资资金定额,合理使用资金。
第四十一条  督促采购商及时报帐,供应商每月应至少集中报帐一次,以便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由供应商或自购部门填写费用报销单,由物资专责核对采购计划,审核价格与数量,经办部门主管(综合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厂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  到财务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章  物资清查
第四十四条  物资清查分库内物资清查和库外物资清查,分别对在库的物资和已领出的物资进行清查。
第四十五条  由物资、财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检查、考核。
第四十六条  库内物资要求做到单帐相符、账物相符、保养完好,储备适量。库外物资要求无闲置、无浪费、无损坏、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帐物相符。
第四十七条  物资的清查盘点由各仓库管理员与财务人员共同进行,每年年末应进行全面清查。
第四十八条  盘点时应帐、卡、物一一核对,并填写“材料盘点清册”,注明盘点日期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对于盘盈或盘亏的材料,应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清查盘点中发现损坏、变质、失效的,也应在盘点清册中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工器具与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管理
第五十条  工器具以部门(工区)为单位,统一配发,由各部门(工区)自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个人劳保定期配发,以部门为单位统一领用。
第五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个人工器具按岗位配置,由本岗位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厂内工作调动和新进厂人员,持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补交和领用相应工种工具,人员调离时,个人工器具必须如数移交给部门材料管理员。
第五十三条  公用工具由仓库保管员保管、登记造册,定期检查保养、试验和校核。工作需要时,由借用人向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及时归还入库。
第五十四条  借用的个人、公用工器具,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未到规定使用期限而丢失或损坏的,应按如下公式赔偿:应赔偿的某种工器具金额=(帐面价格÷规定使用年限)×未到期年限。若因质量问题损坏,经安全鉴定,可以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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