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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物资管理制度

水力发电厂物资管理制度

点击数:7844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4:18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职能部门有权随时检查个人工具,发现丢失未报者,除按以上公式赔偿外,对个人处以两倍赔偿金额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工器具赔偿费、罚款统一由财务部门收取,仓库凭财务单据补发。
第五十七条  办公用品以部门(工区)为单位,以有关部门核定的办公用品费用定额为限。开具领料单并由部门正职审批签字,到仓库领取。
第五十八条  办公用品由电厂综合部集中填报用料计划(全年最多分两次申报)。
第十章  废旧物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危险品仓库处专设1个闲置物资库和1个废旧物资库,分别用于存放闲置物资、废旧物资。闲置物资,是指还具有原使用价值,只是由于设备更新换代而不再适用于电长。废旧物资,是指没有了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很小,只能作为废品处理的物资。
第六十条  闲置物资、废旧物资也要执行入库、出库手续。各部门负责收集、分类整理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闲置、废旧物资,分别填写《闲置(废旧)物资送交清单》(要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质量情况及用途)。分别成批送交闲置物资库、废旧物资库。
第六十一条  对于回收的废旧物资,应积极组织修旧利废。
第六十二条  对经鉴定的废旧物资,由物资管理委托物流中心进行处理,所得款项交财务。
第十一章  设备管理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单价达2000元及以上)需填写“设备领用单”。
第六十四条  设备台帐,由物资专责和设备所在部门各建一套,如发生设备变动情况,设备所在部门台帐须及时更新。
第六十五条  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各部门的设备和台帐进行清查。
第六十六条  对需要维修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注明维修内容,审批程序同计划。
第六十七条  设备的内部转移由转入部门填写“设备内部转移单”一式三份,必须将转移原因或依据、转出部门、转入部门、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安装使用地点、现安装使用地点填写清楚,不得遗漏;对有附属设备的,也应逐个填写清楚。转入部门及转出部门的负责人分别签字同意后,报物资负责人审查,再报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审批,最后报物资专责备案。
第六十八条  转移设备的质量检查鉴定,生产性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非生产性的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然后在转移单上注明设备状况并签字。
第六十九条  近乎报废的设备不得转移,而应申请报废。
第七十条  设备报废由毁损设备的相应部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四份,要求将“设备名称”、“型号规格”、“附属设备”、“制造厂家”、“单位”、“数量”、“领用日期”逐个填写清楚;由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在申报单位栏中相应位置签字。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由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员逐项核实,并填写“购进日期”、“效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原值”、“已提折旧”、“残值”等项内容,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七十二条  申报部门将“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技术管理部门和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生产性固定资产由技术管理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设备进行有关技术鉴定,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设备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意见分别填写于“技术状况及损坏程度”、“鉴定意见”两栏中。
第七十三条  若不是固定资产,则直接送技术管理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进行鉴定,经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或授权人审批。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七十四条  对于把关不严,将伪劣产品引进厂内,或在物资采购、验收等过程中违反纪律收受贿赂或因工作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进行考核,情节严重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物资计划不及时或到货不及时(消耗性物资15天、固定资产30天、备品备件50天、进口物资80天、急件3天),影响安全生产或对在建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后果给相应物资供应部门处以1000—20000元罚款。
第十三章  反  馈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凌津滩水力发电厂。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电厂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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