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2.5.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5.5 公司物资采购招标有关人员非法得益或泄露招标工作有关秘密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评标小组成员的,取消其评标小组成员的资格。
4.2.5.6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部分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转让的,分包、转让无效,并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违约处罚。
4.2.5.7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单位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4.2.5.8 不接受本标准规定的,不能参与本公司物资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4.2.5.9 违反本标准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标准重新进行招标。
4.2.6 招标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国内的物资采购,国外物资的采购参照执行。
4.3 采购合同的管理
4.3.1 物资的订购必须从有国家批准认可、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和经营资质的经销商中选择,比质比价,必要时对供方进行评定。
4.3.2 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经营工作部(物资)负责,视其类别、金额大小等,组织有关部门参与洽谈、签订。
4.3.3 非法人代表对外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应办理法人代表授予的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书。
4.3.4 物资采购合同应说明订购产品的类别、型号、等级、验收标准以及供货和验收方式等。
4.3.5 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3.6 因生产计划调整或工程项目变更,经营工作部(物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供方办理合同的变更或注销。
4.3.7 物资采购合同文本,应统一编号,专人管理,并建立合同台帐,按规定及时归档。
4.4 采购的管理
4.4.1 熟悉市场营销规则,掌握物资供应信息,了解物资性能、用途、型号。
4.4.2 采购员根据经物资主管或计划员批准的采购计划,办理采购。采购前,必须掌握物资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数据。
4.4.3 在本市采购的物资,应在接到物资计划的当日或次日采购;需在外地采购的物资,物资计划应于使用前10天-30天提交;应急物资随时需要,随时安排采购。交货、采购情况应及时反馈。
4.4.4 计划检修用的进口或重大国产化备品配件的物资计划应于使用前6个月提交;国产材料、备品配件的物资计划应于大修前3个月、中修前2个月、小修前45天提交。
4.4.5 采购的物资要及时提交仓库保管员办理验收入库,遇到物资无法随采购员一同进厂时,应有随货同行单交仓库保管员办理待验收手续。用支票、汇票方式结算的业务,应在收到物资后三天内办清手续,并负责催回所发生的余款。
4.4.6 物资采购必须坚持先制造厂家,先批发后零售,先近后远,先定点后一般,比质比价的原则。
4.4.7 物资需用部门因特殊情况,需派员到外埠采购的,应经物资主管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续后,方可外出采购。
4.4.8 采购员对未经批准的物资需用计划,盲目订购,或虽有计划而漏订、漏购、错订、错购的,要及时负责处理。该退货的必须退货,需重新采购的必须重新采购。视损失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4.9 采购员在提货和押运时,要核对实物与发货单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以及收货单位是否准确无误。要保证物资按质、按量、完整到库。若发现问题,随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与供货单位和承运单位联系处理。
4.4.10 严格按照公司月度计划规定的物资供应时间组织采购。零星物资采购必须看货验收,到货后再付款,本市采购的物资到货时间为1-10天,外埠到货时间为10-30天。
4.4.11 杜绝购买伪劣产品。
4.4.12 物资计划员根据经批准的物资需用计划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物资主管负责审批。
4.4.13 采购的物资应有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生产许可证、出厂时间、说明书、合同书、价格表等作为验收凭证,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交有关部门。
4.4.14 物资采购,应记录到货日期、数量和价格等情况,建立物资采购台账。
4.4.15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应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规定执行。
4.4.16 危险品的采购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定点存放,专人保管、发放。
4.5 外委加工的管理
4.5.1 根据生产需要,所需部门编制外委加工计划,明确加工件名称、型号、规格、图号、数量、质量标准等技术数据,带图加工件的图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5.2 加工图纸必须按程序校核或审核,若对原图纸的部分进行修改,须在修改处签字;对发电主、辅设备的主要零配件、精密零配件的修改,必须经总工程师(助理)或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4.5.3 对材料特殊、生产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加工难度大、供货周期长的加工件,所需部门必须按公司备品配件管理标准的规定提前申报。
4.5.4 设备管理部对外委加工件的技术数据、设计图纸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交经营工作部(计划)审批。
4.5.5 经营工作部(物资)会同设备管理部根据批准的外委加工计划,了解市场信息,落实加工单位,签订外委加工合同。
4.5.6 若加工件材质更改或加工工艺改变等,经营工作部(物资)不能单方面同意更改,必须经加工件所需部门和设备管理部同意。对重要部件的加工件,必须经总工程师(助理)或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4.5.7 对于修复加工件,应按外委加工管理的上述程序和要求,经营工作部(物资)负责落实外委加工。重要或特殊零部件的修复加工,必要时要求加工单位派员协商。
4.5.8 对于加工数量大、成批量的或加工精度高的备品配件,经营工作部(物资)应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加工过程的控制。
4.5.9 对加工完毕的配件,经营工作部(物资)应组织所需部门、设备管理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5.10 外委加工件入库必须有加工方提供的材料及质量方面的检验报告。委托主机厂加工的配件须核对图号;带图加工的配件应按图验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明确该加工件是否合格。
4.5.11 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加工件,应根据不同的技术要求组织验收,并进行有关的试验和分析。
4.6 燃料油的管理
4.6.1 发电部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燃料油的需用计划,提前30天报公司经营工作部(计划)审批。
4.6.2 经营工作部(物资)根据批准的燃料油需用计划,编制燃料油采购计划。负责按批准的燃料油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组织采购。
4.6.3 经营工作部(物资)按物资采购和采购招标规定的程序,落实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4.6.4 经营工作部(物资)提前通知燃料部和发电部做好燃料油的卸货、取样化验的准备工作。
4.6.5 燃料部卸油前,发电部应通知化验员取样并进行油样化验,化验报告及时送经营工作部(物资)、发电部。
4.6.6 燃料部在卸油中,应检查燃油系统的运行情况,防止漏油。卸油工作结束,应告知发电部、经营工作部(物资)。经营工作部(物资)应派员对运输车(船)检查,确认油已卸完。
4.6.7 经营工作部(物资)会同发电部确认进油数量。经营工作部(物资)应核对进油数量与采购量是否相符,若发生油量短缺,负责处理。
4.6.8 经营工作部(物资)根据进油数量、化验报告,办理燃料油采购的结算。
4.6.9 经营工作部(物资)对发电部燃料油化验报告进行审核,检查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若有不符合项,负责与供货方交涉。不合格的燃料油禁止入库并退货。
4.6.10 发电部、燃料部应按规定的设备巡检要求,对燃油系统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及时汇报并联系处理。
4.6.11 设备维护部、燃料部应按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检修文件包的规定完成油系统设备(包括计量装置)的缺陷处理。
4.6.12 经营工作部(计划)定期组织每月一次燃料油的盘点,由经营工作部(物资、财务)、发电部、燃料部、设备管理部、总经理工作部等有关人员参加。
4.6.13 经营工作部(物资)会同发电部根据定期库存油盘点的结果,确定消耗量,编制燃料油的收、耗、存报表。
4.6.14 燃料油的计量装置按国家计量器具校验的规定定期校验。
4.6.15 燃料油系统的消防和卫生按公司消防安全和文明生产管理标准的规定执行。
4.7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
4.7.1 装卸与运输
4.7.1.1 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事先了解货物的性质、天气等情况,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随车工具。
4.7.1.2 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携带火种,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7.1.3 作业前应详细校对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与运单相符,检查包装及标志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4.7.1.4 装卸时,人站在上风向,轻装轻卸,不准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得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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