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能、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
2 管理职能
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各类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类机动车辆的购置、调度、使用、维护、办证、审检、报废以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车辆使用管理
3.1.1 大客车
3.1.1.1 大客车是以接送职工上、下班为主要任务的专用车辆,实行定时、定点、定路线运行。
3.1.1.2 在运力许可情况下,大客车可利用节假日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参观,但事先须经总经理工作部同意。
3.1.2 货车:货车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运输。用车部门应事先向总经理工作部提出用车申请,根据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3.1.3 特种车辆:特种车辆(汽车吊、救护车、消防车、电瓶车、叉车、推煤机等)由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3.1.4 小车(包括面包车)
3.1.4.1 小车使用范围:公司领导因公外出、接送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领导来公司检查工作或开会、中层干部因工作急需且属交通不便地区出差的、经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批准的财务人员去银行取款且数额较大的。
3.1.4.2 凡需使用小车,一般应提前一天向总经理工作部申请,并说明用车事由、人数、目的地及往返时间,总经理工作部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3.1.4.3 两天以上的会议用车凡半天内能返回的,驾驶员应驾车返回(公司领导会议期间因另有工作需用车的除外)。
3.1.5 驾驶员必须持有出车单方可出车,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和返回,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交由其他人员驾驶。车辆返回,应按规定地点停放并做好必要的保养工作。
3.1.6 遇到机组大修、抢修或防灾、救灾等特殊情况,公司领导可直接调动全公司所有车辆;事故状态下,当值值长可调用公司车辆,事后需向总经理工作部说明使用车辆原因。
3.1.7 公司职工因私用车、外单位借用车辆,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工作部同意,视车辆使用实际情况给予安排,并收取费用。
3.2 车辆的购置、报废、审检、启停
3.2.1 购置
3.2.1.1 购置车辆由总经理工作部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程序办理。
3.2.1.2 新购置的车辆,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办理所有入户证、照手续。
3.2.2 报废
3.2.2.1 车辆的报废应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报批,获准后方可办理。
3.2.2.2 报废的车辆按国家规定渠道处理。
3.2.3 审检:车辆的审检,由总经理工作部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安排实施,并及时做好车辆审检前的各项保养工作。
3.2.4 启停
3.2.4.1 总经理工作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工作运输任务量和车辆的实际状况决定车辆的启停,一般在每月21日前决定下月的车辆启停数。
3.2.4.2 危及安全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及时报停。
3.2.4.3 报停车辆不准随意上路行驶。
3.3 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按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本文关键字:发电厂 电工管理制度,电工技术 - 电工管理制度
上一篇:发电厂办公用品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