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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治安保卫管理标准

发电厂治安保卫管理标准

点击数:7433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2:34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区域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3  管理职能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总经理是公司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建立以部主任(主管)任组长的治保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公司治安保卫管理标准,提出社会综合治理管理目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性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4.2  治安保卫职责
4.2.1  总经理是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综合治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安保卫组织;督促、检查、落实公司各项治安保卫工作;研究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重大的治安灾害性事故隐患。
4.2.2  部主任(主管)是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治安保卫工作的计划、意见和要求;负责制订完善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制度;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时掌握治安动态,调解、疏导本部门的内部纠纷,教育、帮助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防范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落实好防盗抢、防爆炸、防火灾、防破坏、防诈骗和防窃密等治安防范措施。
4.2.3  班组长是本班组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教育本班组职工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司内部的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和反映班组的治安动态,完成上级布置的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4.2.4  公司职工应自觉遵纪守法,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高“六防”意识,管好自己的工器具、材料、钱物,确保自己工作场所人、材、物的安全。
4.2.5 总经理工作部的职责
4.2.5.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4.2.5.2  负责组织制定、落实公司各项治安保卫管理标准,调解和疏导公司内部的治安纠纷;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报告发生在公司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4.2.5.3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运用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方法落实“六防”措施。
4.2.5.4  参与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综治”和“创安”活动的标准,落实“综治”、“创安”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4.2.5.5  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公司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公司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份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4.2.5.6  负责对外来施工人员、检修人员和培训人员的审核登记,办理证件。
4.2.5.7  协助做好公司内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4.2.5.8  负责公司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4.2.5.9  协助做好公司计算机的安全管理。
4.3  结合公司实际,应建立下述治安保卫方面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物资进出公司制度,要害部位管理制度,门卫、消防、巡逻值班和外来车辆、人员办理出入证管理制度,警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见规范性附录A、规范性附录B、规范性附录C、规范性附录D、规范性附录E。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保管,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招待所治安管理,见公司有关管理标准。
4.4  根据公司实际,确定以下部位为治安安全要害部位:主厂房、升压站、制氢站、煤控室、油库区。
4.5  治安保卫工作的考核
4.5.1  贯彻执行本标准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贡献突出者给予记功晋级。
4.5.1.1  领导重视,认真组织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在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性事故的发生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4.5.1.2  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消除治安灾害性事故隐患,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奋力排险,使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免受危害或减少损失的。
4.5.1.3  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提供信息或线索,抓获犯罪分子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重大治安灾害性事故有功的。
4.5.1.4  认真调解、疏导各种治安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教育成绩显著的。
4.5.1.5  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内部治安秩序中见义勇为,弘扬正气,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当地政府、公安机关、上级部门表彰和人民群众赞誉的。
4.5.2  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足以刑事、治安处罚的,对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扣发1一3月的月奖,并给予行政处分。
4.5.2.1  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管理标准,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案件或事故,但没有造成较大后果的。
4.5.2.2  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弄虚作假的。
4.5.2.3  治安保卫管理标准执行松弛,内部治安秩序混乱且管理不力,致使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频发,职工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
4.5.2.4  为犯罪分子窝赃或销赃,隐匿包庇犯罪分子,知情不报或作伪证情节尚轻微的。
4.5.2.5  违反保密法规,对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图纸、资料等保管不严,发生丢失、被盗或口头泄密,造成一定后果的。
4.5.2.6  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情节轻微的。
4.5.3  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尚不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对行为人可扣发1个月的月奖,也可并处行政处分。
4.5.3.1  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借工作之便监守自盗或偷盗经济价值不大、数量较少的财物的。
4.5.3.2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5.3.3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但情节轻微的。
4.5.3.4  故意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斗殴的。
4.5.3.5  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以致影响单位内部正常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的。
4.5.3.6  传播、观看淫秽录像、书画,情节轻微的。
4.5.3.7  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情节轻微的。
4.5.3.8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5.3.9  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4.5.3.10  隐慝、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
4.5.3.11  现场值班人员发现可疑的人或事,不制止、不报告,造成安全威胁的。
4.5.3.12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情节轻微的。
4.5.3.13  犯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4.5.4  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可扣发半个月的月奖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5.4.1  违反财物安全管理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经管的财物不按规定落实防盗措施,造成现金、票证、物资、器材被盗的。
4.5.4.2  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致使国家财物损失,但损失较小的。
4.5.4.3  违反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4.5.4.4  未经批准,没有特殊原因,擅自拆除、移动、跨越安全隔离围栏的。
4.5.4.5  违反用电,明火作业及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危及安全的。
4.5.4.6  违反警械管理规定,发生丢失、被盗或私藏等行为的。
4.5.4.7  在厂区内引爆燃煤中捡出的雷管或在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4.5.4.8  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路牌、路标等公共设施的。
4.5.4.9  攀折厂区内花木、树木,破坏草坪、绿化的。
4.5.4.10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标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未经登记批准的。
4.5.4.11  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其它违章行为。
4.5.5  违反本标准,有下列妨碍厂区内管理秩序行为的,对责任人扣发月奖50元。
4.5.5.1  骑自行车进出公司大门,不下车推行的。
4.5.5.2  机动车、非机动车、人员强闯门岗逃避检查的。
4.5.5.3  在厂区内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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