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报销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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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 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的规定
3 管理职能
经营工作部(财务)是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审核工作。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确定出差人员、地点及天数。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职工出差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补助,住宿费实行限额控制,出差天数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4.2 市内交通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按3元/人•天包干(不含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参加会议、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的出差人员其往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3元/人•天包干(出差期间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采购人员交通费可凭据报销,也可按3元/人•天包干,两种任选一种报销;需乘坐出租车(包括机动车、三轮车),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凭据报销,该天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生产部门因机组夜间消缺、夜间抢修等需乘坐出租车的,经部门主任签字注明原因凭据报销。出租车票需详细写明日期、地点、大小写金额。
4.3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
4.3.1 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县内(不含雉城、下箬乡)6元,省内12元;跨省15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区)20元(按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补助标准计发)。
4.3.2 职工参加培训,如培训期间伙食费自理,伙食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6元,出省培训每人每天7.5元,特殊地区为每人每天10元。
4.3.3 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一律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4.3.4 长期驻外及各办事处人员,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为7.5元,节假日予以扣除。
4.4 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限额标准
4.4.1 凡职工出差,乘坐火车为硬席座位,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乘坐轮船为三等舱及以下等级舱位;公司领导及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以及相当职务者,可乘坐软席车、轮船二等舱。
4.4.2 公司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和轮船二等舱位。
4.4.3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任务特别紧急乘坐飞机者,经公司领导批准按飞机机票价格全额报销;未经领导批准自行乘坐飞机者,一律只报同距离车、船票额。
4.4.4 夜间(指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船(没有铺位的统舱),每人每夜可按规定另外发给夜间补助费,具体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区20元;不足六小时但在四小时以上的减半发给,不足四小时的不发。
4.4.5 乘坐火车补助费的有关规定
4.4.5.1 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七时,符合乘坐卧铺而不买卧铺票的,可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发给一部分补助费;特快车按票价的50%,快车、慢车按票价的60%发给(以上均不包括附收的空调费)。发了上述补助后,夜间补助费就不再发给。
4.4.5.2 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上述规定发给补助,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乘坐空调软席的可躺式客车和普通软座,均不能享受按票价比例的补助,但夜间补助费可按规定发给。
4.4.5.3 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的,可按乘坐新型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补助费,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内。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其中有一段已买了卧铺票,只能对未乘卧铺的路段,按规定发给夜间补助费。
4.4.5.4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4.4.6 出差人员住宿费采取限额报销的办法,限额的标准为:公司领导及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者一般地区为每人每天140元,特区为160元;其他工作人员一般地区为120元,特区为140元。每人每天住宿费在200元以内的,超过限额部分个人自理20%,200元以上,个人自理100%。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实报销。出差人员住宿在电力系统招待所标准房间可据实报销;参加各类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可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据实报销。
4.4.7 凡职工出差,其订票费必须是由铁路、航运、民航等按规定开具的正式定额发票或收据,其他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4.5 职工调动工作时的交通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4.5.1 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行时所需的交通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4.5.2 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旅馆费按职级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4.5.3 职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职工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五百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只限职工本人)可以在以上限量之外另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只限于交通部门托运收费标准。如雇用专车运送,或租用私人经营的运输工具的运费,超过交通部门托运费标准的部分,应由个人自理。职工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的报销。
4.5.4 职工调动工作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
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4.5.5 被调动职工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职工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4.6 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4.6.1 职工探亲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总经理工作部批准的地点、时间进行探亲,往返途中乘坐火车的,不分级别,一律按硬席座位票报销,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可办理硬卧票;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但乘坐出租机动车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
4.6.2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4.6.3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个人自理。
4.6.4 探亲途中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一天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超过天数由个人自理。
4.6.5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自理。
4.6.6 已婚职工按规定探望父母的往返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工资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7 职工就医、护理的规定
4.7.1 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外地就医,途中和就医期间发生的路费、住宿费,由职工本人自理,也不享受补助费。
4.7.2 职工工伤经公司医务部门同意赴外地医院治疗,可视同出差,报销就医路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按实际就诊天数报销住勤费。
4.8 职工疗养、休养期间的往返交通费(不包括飞机),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均按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只报销往返途中天数,疗养、休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疗养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4.9 其它特殊情况的规定
4.9.1 职工出差、探亲、调动工作,如发生车船票遗失,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行人证明,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乘坐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直线单程距离的票价报销;乘坐轮船,按最低统舱位票价报销;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一律不予报销。
4.9.2 职工出差、探亲、调动工作,如发生住宿发票遗失,应由对方单位补开住宿发票或出具原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专用章,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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