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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生活后勤管理标准

发电厂生活后勤管理标准

点击数:7594 次   录入时间:03-04 11:35:38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后勤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后勤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国务院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原能源部  关于电力职工生活福利管理和设施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
浙江省电力公司医疗保险改革试行办法
      
3  管理职能

多种经营部是公司生活后勤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生活设施、环境绿化、职工健康以及招待所、食堂、浴室等生活后勤服务系统的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生活后勤管理包括:生活设施修缮,环境绿化,职工健康、医疗及费用报销,以及招待所、食堂、浴室等的管理。
4.2  非生产性房屋和设施修膳管理
4.2.1  计划的编制
4.2.1.1  根据非生产性房屋和设施的使用情况、使用年限,当年6月中旬提出下年度非生产性房屋和设施的大、小修和维护计划。
4.2.1.2  大、小修和年度维护计划以及预算费用、材料计划报经营工作部(计划)。
4.2.2  非生产性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4.2.2.1  非生产性水、电、暖通设施,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的重大缺陷在三天内消除。
4.2.2.2  重要的非生产性设备(如中央空调等)安排专人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缺陷及时消除。
4.2.2.3  非生产性设施(水、电、暖通)发生故障,使用部门应及时填写维修工作联系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送多种经营部安排处理。见资料性附录A。
4.2.3  非生产性房屋和设施竣工、大修后的验收
4.2.3.1  多种经营部参加非生产性设施的新建或改建、大修竣工后的验收。
4.2.3.2  验收合格的非生产性房屋和设施交付使用后,保修期按土建三年、水电一年、屋面八年的规定。保修期满后,多种经营部负责正常的维护和修理。
4.3 环境绿化管理
4.3.1  多种经营部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美化、绿化环境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4.3.2  按季节适时栽种花卉树苗,保证绿化覆盖面积在适宜绿化面积的95%以上,逐步达到花园式工厂的标准。
4.3.3  负责公司内种植的花卉、树苗养护,保持90%以上的成活率。
4.3.4  保持公司范围内绿化区域、道路无杂物、杂草、纸宵,做到清洁、整齐、畅通。
4.3.5  公司职工应养成爱护花草树木的良好习惯,严禁践踏草坪花卉、攀折树木花朵。人为损坏,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4.3.6  观赏花卉、盆景由多种经营部按季或按节日统一调配、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4.3.7  建立环境绿化管理台帐和档案资料。因生产、工程需要移植树木、花卉、草坪的,应经多种经营部和经营工作部(计划)审核同意,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3.8  加强对各部门卫生包干区域环境绿化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每季对公司环境绿化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4.4  职工健康、医疗及费用报销管理
4.4.1  职工健康、医疗及费用报销,以及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多种经营部医务组负责。
4.4.2  医务组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每2年组织一次职工健康检查。从事粉尘和接触有毒物质的职业病防治、检查、治疗按有关规定执行。
4.4.3  职工就医
4.4.3.1  职工凭《职工医疗保险卡》就医,医疗保险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本人应及时到发卡部门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4.4.3.2  职工患病应在公司医务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由医务组长批准同意并开转院单,方可到公司定点医院治疗。
4.4.3.3  公司确定的医疗定点医院为:长兴县人民医院、长兴县中医院、湖州市第一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市中医院。
4.4.3.4  职工在定点医院就诊,费用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病历卡、处方、医疗费结算单和转院单到医务组报销。
4.4.3.5  确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院或转院治疗的,需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就诊的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经公司医务组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经批准的就诊医院治疗,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4.4.3.6  因急诊不能赴定点医院就医的,可就近医院临时治疗,治疗费用凭急诊病历卡和结算单予以报销。
4.4.3.7  职工因公出差、探亲、休假外出期间患病,可在乡镇及以上级别的医院治疗,回公司后三日内,凭就诊医院的病历卡和结算单经医务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4.4.3.8  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和家在外地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时,须到乡、镇及以上级别的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4.4.3.9  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事先或住院后二天内职工本人或家属到公司医务组办理有关手续。医疗费用较大需要借款的,应提出申请,经医务组长核实,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向公司预借一定的医疗费。
4.4.4  医疗费用报销
4.4.4.1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下同)医药费报销实行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每周二、四为职工医药费用报销日。报销程序:职工持本人病历卡和结算单,向医务组申请;报销的医药费在500元以下/次的,由公司医务组长审批;500元及以上/次的,由公司医务组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4.4.2  职工医药费报销,严格执行有关医疗保险制度。符合医疗保险范围、项目和费用定额规定的,予以报销,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部分相应核减报销金额。
4.4.4.3  职工在药店自行购买的非处方药品,一律不得报销。
4.4.4.4  不属于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结算范围的,经医务组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按标准予以报销:工伤、职业病医疗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药费的50%;在职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费。
4.4.4.5  不属于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结算范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自负:斗殴伤害、酗酒致伤(残)、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他人故意伤害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事故、交通肇事发生的医疗费;美容、自行健康体检;在职职工私自搞第二职业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以外的;上级规定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4.4.4.6  职工患病到公司医务组就诊配药,每月25日前,由医务组将就诊配药清单一式二份交公司经营工作部(财务),按规定作个人帐户处理。
4.4.5  药品管理
4.4.5.1  医务组编制药品、药物、医疗器械购置计划,经多种经营部领导批准后,由医务组负责采购。
4.4.5.2  医务组必须严把药品、药物、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
4.4.5.3  加强药房管理,确保帐、物相符。每月25日前,医务组应将药品库存盘存表,报公司经营工作部(财务)。
4.5  招待所管理
4.5.1  外来住宿的管理
4.5.1.1  外来人员住宿,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证明。
4.5.1.2  按规定收取住宿费,招待所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减免住宿费用。由于工作需要减免住宿费用的,由接待部门负责提出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5.1.3  招待所工作人员应热情、文明、礼貌待客,服务周到,每日清扫客房,被套、床单等一客一换。
4.5.1.4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带入客房,严禁将小动物带入招待所;腐烂及有异味物品和食品不能置于客房。
4.5.1.5  严禁为聚赌、卖淫、奸宿者提供客房或方便,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治安保卫人员。
4.5.1.6  住宿费以当日6时后进店到次日12时前离店为一天计费;12时后进店到18时前离店的以半天计费;18时后离店的按一天计费。
4.5.2  值班休息室的管理
4.5.2.1  各部门对需住宿值班休息室的职工名单交招待所进行登记,办理住宿证,由招待所工作人员安排住宿。
4.5.2.2  值班休息室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打闹和进行有碍休息的活动。
4.5.2.3  不准在值班休息室内就餐、喝酒、做饭、赌博等,住宿人员按规定床位和时间休息。严禁躺在床上吸烟。
4.5.2.4  每日白班清扫休息室、走廊、卫生间,保持休息室室内整洁、窗明几净、家具用品摆放整齐,表面无灰尘。
4.5.2.5  值班休息室的床单、被套等每天或一人一换。按季及时配备、更换床上用品。
4.5.2.6  招待所工作人员负责运行人员夜班的通知,当住宿人员离开房间时,及时核实房间设施,发现损坏或丢失及时追查,并上报多种经营部处理。
4.5.2.7  值班休息室的物品分类堆放,换洗物品及时清洗,落实防霉、防蛀、防盗、防火措施。
4.5.2.8  招待所工作人员对不服从管理或违反规定的住宿人员有权批评、制止,不听劝阻的,通知其所在部门,并建议给予考核。
4.5.3  招待所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每日将代收的住宿费及时上缴长兴长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做到帐目清楚、结算有记录。
4.5.4  招待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应及时调离。
4.6  职工食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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