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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发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

长兴发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

点击数:7809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8:48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动火工作票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动火工作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力公司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  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动火工作票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和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动火工作票的审核,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助理)批准,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动火工作票的统一编号。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要动火时,必须使用动火工作票。
4.2  动火工作根据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火灾时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分别使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
4.3  一级动火区
4.3.1  油罐区内。
4.3.2  油罐本体及输、回油管道及附件。
4.3.3  油泵房内。
4.3.4  与燃油设备连接的第一只汽水阀门及法兰(包括仪表一次阀)。
4.3.5  油罐的放水及溢流管道、污油池。
4.3.6  通向油区的电缆沟道及污油积存的沟道。
4.3.7  汽机油系统及油箱。
4.3.8  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的设备、附件。
4.3.9  液化气瓶库。
4.3.10  原煤斗内工作。
4.3.11  制氢站内的设备、管道及附件。
4.3.12  通向制氢站的电缆、管道等沟道。
4.3.13  氢系统5米及以内的动火。
4.3.14  氢冷发电机的油封系统及油箱。
4.3.15  制氢站至氢冷发电机的所有输氢管道。
4.4  二级动火区
4.4.1  与油管道或储油容器能加堵板隔绝的管道及蒸汽管道。
4.4.2  油库、油码头、危险品库安全距离内。
4.4.3  油处理室安全距离内。
4.4.4  输煤系统。
4.4.5  氨、酸罐容器及管道。
4.4.6  制粉系统。
4.4.7  电缆室、继电保护室、控制室、配电室、电子室及电缆沟道。
4.4.8  氢冷发电机5-15米范围内的设备。
4.5  动火审批权限
4.5.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领导签发,应附有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领导及总经理工作部消防专职审核,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助理)批准。必要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许可。
4.5.2  二级动火工作票(除输煤系统各转运站、皮带机、栈桥的动火工作外)由申请动火工作班班长或点检员签发,安全监察部安全专职、总经理工作部消防专职审核,动火部门领导批准,经当值值长许可。
4.5.3  输煤系统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工作班班长或点检员签发,动火部门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领导或主点检批准,燃料运行当班班长许可。
4.5.4  公司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经公司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助理)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4.5.5  外单位承包工程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使用盖有“外包”标识章的动火工作票,对外包工作实行双签发手续,即由本公司人员和承包单位人员共同签发。并经有关人员审批和运行值(班)长许可后方可动火。
4.6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时,签发人、审批人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检查、测定粉尘浓度和可燃气体含量,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工作。
4.6.1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领导(外包工程动火时,承包单位的项目领导和项目联系人)、消防专职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6.2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4小时检查、测定一次粉尘浓度和可燃气体含量,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现场情况再增加测试次数。
4.6.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外包工程动火时,承包单位应指定人员或项目联系人)及消防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6.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检查、测定粉尘浓度或可燃气体含量,合格后方能重新动火。
4.7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4.7.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4.7.1.1  工作必要性。
4.7.1.2  工作是否安全。
4.7.1.3  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7.2  许可人应审查
4.7.2.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4.7.2.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隔绝。
4.7.2.3  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7.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4.7.3.1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4.7.3.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7.3.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
4.7.3.4  始终监护现场动火工作。
4.7.3.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4.7.3.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的火种。
4.7.4  消防队员(或义务消防队员)应负责
4.7.4.1  动火场地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4.7.4.2  检查、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粉尘浓度和可燃气体含量,应符合安全要求并记录。
4.7.4.3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工作,发现火险及时扑救。
4.7.4.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与工作负责人一起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7.5  动火执行人职责
4.7.5.1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批且许可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4.7.5.2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7.5.3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7.5.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8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4.9  动火工作应遵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4.9.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处理。放尽管道、容器内的易燃介质,并进行吹扫。
4.9.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办法代替而能达到同样效果的,应尽量采用其它工艺处理。
4.9.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程度。
4.10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
4.10.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4.10.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4.10.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10.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4.10.5  遇有火险异常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11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和检修工作票。
4.12  动火工作票的编号按工作票编号办法编号。
4.13  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在动火期间,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各持一份已批准的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终结后交还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份由运行人员收执。一级动火工作票在终结后将一份交安全监察部保存,二级动火工作票在终结后将一份交动火部门保存。
4.14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在重新开工前,要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15  动火工作票延期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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