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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厂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水力发电厂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点击数:7137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6:02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审计法及集团公司、五凌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电厂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部门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电厂综合部是电厂实施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在电厂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电厂的规章制度,对电厂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或评价,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对电厂和所属各部门的主要审计事项:
(一)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建设项目计划、合同、预(概)算、结算;
(五)国家财经法规,电厂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七)电厂各部门负责人任期实行期中、终结经济责任审计;
(八)根据需要对电厂各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上级部门和电厂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的职权
第六条  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所属职能部门按时报送经济活动计划、合同、预算、决算、报表和经济活动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经济活动有关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有关生产、经营、计划、管理重大决策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流费的行为,经电厂领导同意,可以作出立即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财务收支的临时决定;
(六)对阻饶、防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电厂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产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部门和直接负责人,提出处理的建议,并向上级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第七条  审计有以下处理、处罚权:
(一)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和个人,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
(二)对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提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审计工作准备
根据上级布置和电厂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拟定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经电厂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内容、范围;
(三)审计方式(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委托审计);
(四)人员组织;
(五)审计时间;
(六)政策、规章办法学习;
(七)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九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或授权审计通知书,应在审计前七天通知被审计部门。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部门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审计组长及其他审计人员;
(四)对被审计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五)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条  实施项目审计主要步骤:
主要采取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方式,通过核对财务帐簿、报表、凭证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的方法进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有问题的事项;
(二)准确编写审计底稿;
(三)听取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并在审计底稿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并经被审部门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征求意见书一并送电厂领导,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做为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一)审计意见书: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改进、建议的下达审计意见书。
(二)审计决定:对被审计部门违反国家、公司和电厂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和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必须执行。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向审计负责人和电厂领导在十五日内提出。
第十三条  对重要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部门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电厂审计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报告、审计情况、审计工作可随时报告(送)电厂领导。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的范围及其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有突出贡献,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违反财经纪律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人员,应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分。
(一)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财务会计凭证及重要会计资料的、工程预算、合同及其资料;
(三) 提供假财务帐簿、财务会计资料、预算及合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反  馈
第十八条  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电厂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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