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职权、到位标准及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省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力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5)68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6)640号
Q/001-101-1997 电力企业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国经贸厅安全(1999)447号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 2000-5-1 发布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671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力公司 2001-1-1 发布
3 定义和缩略语
3.1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1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组织全部管理体系中专门管理安全监督工作的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价和保持安全生产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
3.1.2 安全
免遭不可接受的危险的伤害。
3.1.3 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3.1.4 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
3.1.5 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1.6 危险
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1.7 违章
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3.1.8 目标
组织制定的为激发员工安全表现行为、并预期必须要达到的安全生产工作目的、要求和结果。
3.2 本标准采用下列缩略语: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上一篇:电力公司客户联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