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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

点击数:7132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1:14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操作规程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和电力行业管理规程、制度,结合黑龙江省电网实际管理和运行情况,对《黑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一九九零年版本进行的修编。
本标准是以适应黑龙江省电网的运行操作和调度管理而修编的,对一九九零年版本有较大的改动和补充。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一九九零年版《黑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调度局,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树椿、才俊忱、刘志富、王玉奇、孙振江、赵万有、雷国宝。
目 录    前 言        第-篇 调度管理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企业标准
黑龙江省电力网调度规程 Q/032--102--1995-
第一篇 调度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网调度管理和调度运行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电网调度管理和调度运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93)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黑电生字[88]第628号 操作票、工作票、调度术语细则黑电调[1992]270号 调度操作命令术语Q/032-101一1995 黑龙江省220kV电力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Q/032-103-1995 黑龙江省电力网稳定规程
3 总则 
3.1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电力网(以下简称为省网)的调度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保证向用户不间断的供应电力,协调好各投资方的利益,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部、局的相关规定,编制本规程。
3.2 凡并入省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所的值长、电气班长、电气运行人员和各级调度人员均应熟练掌握本规程的全部内容,上岗前须经考试合格,并应每年进行复考。
3.3 凡并入省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所主管单位的生产领导和主管生产领导及基建、检修、调试、通信、自动化工作负责人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内容。
3.4。电力生产具有发电、供电和用电同时完成、随机平衡的特点,因此,电网必须实行法制管理,以维护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3.5 省网各地、县调度机构,发电厂和有220kV设备的变电所,其现场运行规程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不得抵触。
4 调度机构及其职责和任务
 4.1 调度机构
4.1.1 东北电网实行四级调度,即: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
4.1.2 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调度局(以下简称省调)是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直接领导下的省级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工作中代表省电力工业局行使指挥权,并对直接涉及电网调度方面的专业行使管理权。
4.2 调度机构的职责
4.2.1 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电网调度,保证公平、公正性。
4.2.2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将电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以满足社会的用电需要。4.2.3 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兼顾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利益,使电力的生产、供应、使用各环节直接或间接地纳入市场经济体系之中。
4.3 调度机构的任务
 4.3.l 调度机构负责指挥电网内发、输、变、配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其主要任务是: a) 尽设备最大能力满足负荷的需要;
b) 使整个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连续供电;
c) 保证电能质量(频率、电压、谐波);
d) 经济合理利用能源。
4.3.2 省调的基本工作:
a) 编制和组织落实电网的年、季和日运行方式,
b) 根据供电需求平衡各类产权机组发电量,编制和实施月、日调电计划;
c) 统一安排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d) 负责省网系统无功、电压和网损管理;
 e) 负责与东北主网解列运行系统的频率调整; 
f) 从综合利用水能的目的出发,编制水库调度方案,
 g) 制定和执行经济调度方案和电网调峰方案; 
h) 进行电网安全分析,组织落实安全稳定运行措施;
 i) 负责发、供电指标的制定和监控,.对超计划用电者实施有关罚则; 
j) 负责新建、改建设备投入电网的方案制定和实施;
 k) 负责组织省网调度专业方面的各项活动;
 1) 负责非省电力公司直属电厂的并网设计审核、并网方案制定、调度协议的签定和运行管理;
 m) 参加电网远景规划、改造和技措工程的审核; 
n) 参加涉及电网安全、经济和科研方面的运行试验。

 5 调度管辖和操作范围的划分 
5.1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5.l.1 省调直接管辖的设备 
a) 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经营或受委托经营的发电厂,其他产权经营的并入220kV电网或总装机容量达到1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总装机容量达到3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主机、主炉、发电机及其主开关,220kV机--变组及影响出力的附属设备;
 b) 上述发电厂的发电机的自动励磁装置、强行励磁装置及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和继电保护装置(继自装置管辖的具体划分见省局Q/032一101一1995);
 c) 发电厂、变电所的220kV全部设备(包括主母线、旁路母线、开关、刀闸、主变及其220k?例中性点、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阻波器、结合电容器等);
 d) 220kV输电线路和跨国联网线路; 
e) 500kV变电所的35kV母线和电抗器; 
f) 220kV以下系统与220k?系统构成电磁环网的运行方式。
 5.1.2 110kV及以下的设备,由地调或县调管辖。
 5.2 调度操作范围的划分 
5.2.1 调度指挥操作的范围原则上按管辖设备的范围划分,但鉴于当前电网的结构特点,还有下列两种特殊方式:
 a) 网调管辖的部分设备委托省调指挥操作;
 b) 省调管辖的部分设备委托地调指挥操作。 
5.2.2 下列设备由网调委托省调指挥操作和事故处理: 
a) 哈南变220kV母线、线路、主变220kV侧主开关及母线例刀闸, 
b) 哈三B厂三号发电机及变压器组; 
c) 220kV跨省联络线中的松五--五哈线、榆南线和镜敦线(涉及到吉林省网内的设备操作,通过吉林省调进行)。
 5.2.3 220kV跨省联络线中的长新线,网调委托吉林省调指挥操作和事故处理,涉及到黑龙江省网内的设备操作,通过黑龙江省调进行。
 5.2.4 网调委托省调指挥操作的设备,在改变原运行状态之前须先征得网调的同意,变动后要立即汇报。 5.2.5 下列设备由省调委托地调指挥操作和事故处理: 
a) 发电厂的220kV三绕组变压器的中压侧开关、刀闸和中性点;
 b) 220kV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及其220kV侧开关、刀闸; 
c) 非220kV并网的发电厂的主变压器、机--变组和并网线路;
 d) 由单回220kV线路供电的负荷线路,除第一级线路由省调指挥外,以下各线路及变电所均委托地调指挥; 
e) 220kV拉克线、克北线及克山变、北安变委托黑河地调指挥; 
f) 与220kV电网构成电磁环网的低压侧设备;
 g) 非200kV跨国线路。
 5.2.6 省调委托地调指挥操作的设备,由相应供电区的地调实施,在改变原运行状态之前须先征得省调的同意,变动后要立即汇报。
 5.2.7 地调对省调委托指挥操作的设备,其参数、运行方式和运行规定等均应切实掌握。
 6 调度管理
 6.1 调度指令 
6.1.1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省网生产运行的指挥者和协调者,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和事故处理下达指令。
 6.1. 2 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只下达给直接指挥下的值班人员(发电厂值长、220kV变电所值班长、地调值班调度员),并对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6.1.3 各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发电厂、220kV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和地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执行.如认为其指令不正确时应予以指出,省调值班调度员要认真复查,当省调值班调度员仍重复原指令时,则必须执行。但确认执行该指令对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有威胁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和建议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的直接领导。
 6.1.4 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正常操作指令均应编号,现场只有在接到指令号后方可进行操作,指令执行完毕后要立即汇报执行的时间及设备变动状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只有在接到上述汇报后,方可认为操作指令执行完毕。
 6.1.5 任何人不得干预调度指令的执行,对不执行或推延执行调度指令的行为,要追究未执行指令的值班员和其指使领导者的法律责任。 
.6.1.6 省电力局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一般应通过省调生产副局长传达到值班调度员.特殊情况下,调度处处长或值班调度员也可直接接受并执行,但应尽快汇报本局领导。
 6.2 调度规则
6.2.1 电网实行统一调度,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除非已构成对人身或设备本身的安全有威胁外,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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