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调度管辖和操作范围的划分
5.1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5.l.1 省调直接管辖的设备
a) 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经营或受委托经营的发电厂,其他产权经营的并入220kV电网或总装机容量达到1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总装机容量达到3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主机、主炉、发电机及其主开关,220kV机--变组及影响出力的附属设备;
b) 上述发电厂的发电机的自动励磁装置、强行励磁装置及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和继电保护装置(继自装置管辖的具体划分见省局Q/032一101一1995);
c) 发电厂、变电所的220kV全部设备(包括主母线、旁路母线、开关、刀闸、主变及其220k?例中性点、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阻波器、结合电容器等);
d) 220kV输电线路和跨国联网线路;
e) 500kV变电所的35kV母线和电抗器;
f) 220kV以下系统与220k?系统构成电磁环网的运行方式。
5.1.2 110kV及以下的设备,由地调或县调管辖。
5.2 调度操作范围的划分
5.2.1 调度指挥操作的范围原则上按管辖设备的范围划分,但鉴于当前电网的结构特点,还有下列两种特殊方式:
a) 网调管辖的部分设备委托省调指挥操作;
b) 省调管辖的部分设备委托地调指挥操作。
5.2.2 下列设备由网调委托省调指挥操作和事故处理:
a) 哈南变220kV母线、线路、主变220kV侧主开关及母线例刀闸,
b) 哈三B厂三号发电机及变压器组;
c) 220kV跨省联络线中的松五--五哈线、榆南线和镜敦线(涉及到吉林省网内的设备操作,通过吉林省调进行)。
5.2.3 220kV跨省联络线中的长新线,网调委托吉林省调指挥操作和事故处理,涉及到黑龙江省网内的设备操作,通过黑龙江省调进行。
5.2.4 网调委托省调指挥操作的设备,在改变原运行状态之前须先征得网调的同意,变动后要立即汇报。 5.2.5 下列设备由省调委托地调指挥操作和事故处理:
a) 发电厂的220kV三绕组变压器的中压侧开关、刀闸和中性点;
b) 220kV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及其220kV侧开关、刀闸;
c) 非220kV并网的发电厂的主变压器、机--变组和并网线路;
d) 由单回220kV线路供电的负荷线路,除第一级线路由省调指挥外,以下各线路及变电所均委托地调指挥;
e) 220kV拉克线、克北线及克山变、北安变委托黑河地调指挥;
f) 与220kV电网构成电磁环网的低压侧设备;
g) 非200kV跨国线路。
5.2.6 省调委托地调指挥操作的设备,由相应供电区的地调实施,在改变原运行状态之前须先征得省调的同意,变动后要立即汇报。
5.2.7 地调对省调委托指挥操作的设备,其参数、运行方式和运行规定等均应切实掌握。
6 调度管理
6.1 调度指令
6.1.1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省网生产运行的指挥者和协调者,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和事故处理下达指令。
6.1. 2 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只下达给直接指挥下的值班人员(发电厂值长、220kV变电所值班长、地调值班调度员),并对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6.1.3 各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发电厂、220kV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和地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执行.如认为其指令不正确时应予以指出,省调值班调度员要认真复查,当省调值班调度员仍重复原指令时,则必须执行。但确认执行该指令对人员或设备的安全有威胁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和建议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的直接领导。
6.1.4 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正常操作指令均应编号,现场只有在接到指令号后方可进行操作,指令执行完毕后要立即汇报执行的时间及设备变动状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只有在接到上述汇报后,方可认为操作指令执行完毕。
6.1.5 任何人不得干预调度指令的执行,对不执行或推延执行调度指令的行为,要追究未执行指令的值班员和其指使领导者的法律责任。
.6.1.6 省电力局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一般应通过省调生产副局长传达到值班调度员.特殊情况下,调度处处长或值班调度员也可直接接受并执行,但应尽快汇报本局领导。
6.2 调度规则
6.2.1 电网实行统一调度,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除非已构成对人身或设备本身的安全有威胁外,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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