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可靠运行,由计量点所在单位负责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关口计量点运行管理单位要定时记录关口电能计量点的有功、无功电量,有功、无功功率,为核对关口电量提供依据。
(二)各下网关口计量点运行管理单位对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出现的故障情况,应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能计量故障、差错处理规定(试行)》及时向省公司营销部(计量办)或市供电公司报告,并详细记录故障时间、现象、原因、处理情况。对于须做现场故障处理的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必须详细记录处理过程并由负责定期检验测试的单位进行签字确认;必要时,由负责定期检验测试的单位进行封印的重新处理。
(三)各关口计量点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关口计量装置运行管理制度,做好设备台账、运行日志和设备缺陷记录等。要认真开展日、月、年度设备运行状况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技术档案要完整、准确。
(四)除正常的电能计量故障处理外,供电公司不得擅自更改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设备配置和位置。
(五)各下网关口计量点运行管理单位要每月做好关口计量装置所在母线电能平衡工作,母线电量不平衡率(220kV及以上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超过±1%,220kV以下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超过±2%)超过规定值,要及时分析原因,解决问题。省对市关口计量点母线电能平衡表分别报给省公司生产技术部、计量办、发展策划部、省调度中心;省对县关口计量点母线电能平衡表报市供电公司。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可靠运行,应建立关口电能计量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及时监测关口电能表状态信息及记录的运行信息,以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为满足营销信息系统建设的需要,信息系统应具有主副表以及对侧表核对数据异常、母线不平衡电量异常、线路电量损耗异常分析和电表记录信息异常报警等功能。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计量,应定期开展现场检验与测试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省对市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定期检验测试工作由省电试院负责。
(二)省对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定期检验测试工作由市供电公司负责,省电试院负责抽检。
(三)市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用于分析、考核的电能计量装置的定期检验测试工作。
(四)省对市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表现场检验周期为3个月,省对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表现场检验周期为3个月;供电公司内部用于分析、考核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表现场检验周期为6个月。计量用电流、电压互感器现场检验周期为10年(其中电容式电压互感器宜为4年)。二次回路测试周期为12个月。
(四)现场周期检验不合格项应视为缺陷,应在检验后3天内及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电力公司,由电能计量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并发出通知及时消除缺陷。
(五)现场检验内容和要求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验规范》。
(六)现场检验测试结果、总结分析和建议每季度结束后5天内报省公司营销部(计量办)。
(七)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年度检验测试总结分析和建议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省公司营销部(计量办)。
第二十八条 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发生差错、故障时,由省公司计量办按《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能计量故障、差错处理规定(试行)》相关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安装在下网关口计量点线路对侧的校核用电能计量装置,应按对侧同样精度要求配置,并按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要求进行日常运行管理、故障处理、现场检验,确保校核电量的准确计量。
第七章 改造、轮换
第三十条 除正常运行中的电压切换、正常的电能计量故障处理除外,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装置整体或部分的物理和电气连接。对于现场运行不符合规范的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计量点所在单位应制订改造计划并上报改造申请书,由省公司计量办进行审批后,结合线路检修停电计划逐步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改造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进行年度新建和改造的资金预算,并下达给省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属用户资产的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装置所在单位出资和改造。
第三十二条 对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改造工作应执行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改造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改造程序如下:
(一)供电公司或用户向省公司计量办提出申请,同时说明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改造原因,提交改造前、后的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等相关资料。
(二)计量办组织省调度中心、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基建部以及省电试院、相关供电公司、用户等相关各方进行协商,并对改造后的电能计量装置满足规程要求及贸易结算条件的符合性予以确认。
(三)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省公司计量办公布对该计量装置改造申请的批复意见。
(四)获得改造许可的供电公司或用户必须根据计量办的批复意见对相关的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改造。
(五)改造后110kV及以上工程的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省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后方可投运。110kV以下工程的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验收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公司计量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文件精神,省公司计量办会同相关部门可以对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发布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改造通知书,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在通知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单位,省电力公司有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 下网关口计量装置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为5年,使用寿命为10年。同一批次关口电能表到轮换周期后,如统计的历年现场检验不合格率与累计运行故障率之和不大于2%,则延长轮换周期,但每年应统计现场检验不合格率与运行故障率。电能表运行中如出现大于5%的批量质量问题,则全部更换。所有到使用寿命年限的关口电能表全部轮换。所有到使用寿命年限的关口电能表全部轮换。
第三十六条 下网关口计量装置计量用互感器,在其现场检验合格后继续使用,否则进行更换处理,使用期满20年后应全部轮换。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二次回路的改造,应根据二次回路实际状况和现场测试结果,安排计划对不合格的回路进行改造。对运行20年及以上的计量二次回路,必须进行改造。
第八章 其它相关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下网关口计量印、证的式样由省电力公司统一制作。现场实施封印的要求如下:
(一)省对市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省试院的计量人员施加封印,相关市供电公司计量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二)省对县关口及供电公司内部用于分析、考核的电能计量装置由所属市供电公司的计量人员施加封印,相关县供电计量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铅封凭证由各方保存一份,打开铅封时必须有各方的计量人员同时在场。
第三十九条 应利用省电力公司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下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建户、技术档案、故障处理、现场检验、运行信息等管理,有关运行信息的处理应充分利用信息采集系统如电能量采集系统的相关数据资源。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如电能计量点同时属于上网关口和下网关口,则应按上网关口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由江苏省电力公司制定。
第四十二条 各市供电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下网侧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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