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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

江苏省电力公司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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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量用互感器二次回路导线(电缆)、接线盒、熔丝、空气开关、计量柜(箱)的选择是否符合配置规范的要求。
(五)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条件是否合适。
第二十四条  对上网计量点设在变电站受电侧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省电力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对上网计量点设在发电公司(厂)、企业自备电厂送电侧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电能表及电能量采集系统的投资建设,其它部分由发电公司(厂)、企业自备电厂负责投资建设。
第二十五条  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表、计量用互感器安装前必须由省公司计量办组织对其技术规格、准确度等指标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确认与检验测试。非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表、计量用互感器由市供电公司组织对其技术规格、准确度等指标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确认与检验测试,并将有关材料报省公司计量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省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确定技术文件资料、现场检查与验收试验结果等内容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验收合格的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实施封印。验收资料由关口电能计量点所在单位和省公司计量办各保存一份。非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投运验收由各市供电公司负责,并将有关材料报省公司计量办备案。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可靠运行,由计量点所在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上网关口计量点运行管理单位要定时记录关口电能计量点的有功、无功电量,有功、无功功率,为核对关口电量提供依据。
(二)各上网关口计量点运行管理单位对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出现的故障情况,应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能计量故障、差错处理规定(试行)》及时向省公司营销部(计量办)报告,并详细记录故障时间、现象、原因、处理情况。
对于须做现场故障处理的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须详细记录处理过程并由负责定期检验测试的单位进行签字确认。属于统调电厂上网关口计量点范围内的上报省公司营销部(计量办),属于非统调电厂上网关口计量点范围内的上报市供电公司;必要时,由负责定期检验测试的单位进行封印的重新处理。
(三)各上网关口计量点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计量装置运行管理制度,做好设备台账、运行日志和设备缺陷记录等。要认真开展日、月、年度设备运行状况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技术档案要完整、准确。
(四)除正常的电能计量故障处理外,各发电公司(厂)、供电公司不得擅自更改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设备配置和位置。
(五)各上网关口计量点运行管理单位要每月做好关口计量装置所在母线电能平衡工作,母线电量不平衡率(220kV及以上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超过±1%,220kV以下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超过±2%)超过规定值,要及时分析原因,解决问题。统调电厂上网关口计量点母线电能平衡表分别报给省公司生产技术部、计量办、发展策划部、省调度中心;非统调电厂上网关口计量点母线电能平衡表报市供电公司。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可靠运行,应建立关口电能计量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及时监测关口电能表状态信息及记录的运行信息,以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为满足营销信息系统建设的需要,信息系统应具有主副表以及对侧表核对数据异常、母线不平衡电量异常、线路电量损耗异常分析和电表记录信息异常报警功能。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计量,应定期开展现场检验与测试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负责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定期检验测试工作。
(二)各市供电公司负责非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定期检验测试工作。
(三)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表现场检验周期为3个月,非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表现场检验周期为3个月。计量用电流、电压互感器现场检验周期为10年(其中电容式电压互感器为4年)。二次回路测试周期为12个月。
(四)现场周期检验不合格项应视为缺陷,应在检验后3天内及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电力公司(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市供电公司(非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电能计量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并发出通知及时消除缺陷。
(五)现场检验内容和要求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验规范》。
(六)现场检验测试结果、总结分析和建议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天内报省公司营销部(计量办)。
(七)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年度检验测试总结分析和建议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省公司营销部(计量办)。
第三十条  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电量差错时,由省公司计量办按《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能计量故障、差错处理规定(试行)》相关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安装在上网关口计量点对侧的校核用电能计量装置,应按对侧同样的精度要求配置,并按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要求进行日常运行管理、故障处理、现场检验,确保校核电量的准确计量。
第七章  改造、轮换
第三十二条  除正常运行中的电压切换、正常的电能计量故障处理除外,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装置整体或部分的物理和电气连接。对于现场运行不符合规范的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计量点所在单位应制订改造计划并上报改造申请书,由省公司计量办进行审批后,结合机组大小修和线路停电计划逐步实施。
第三十三条  设在变电站的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改造由省电力公司统一进行年度新建和改造的资金预算,并下达给省公司营销部(计量办)。设在发电公司(厂)的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表及其电量采集设备除外)由装置所在单位出资改造。
第三十四条  对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改造工作应执行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改造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改造程序如下:
(一)发电公司(厂)或供电公司向省公司计量办提出申请,同时说明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改造原因,提交改造前、后的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等相关资料。
(二)省公司计量办组织省调度中心、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基建部以及省电试院、相关市供电公司、发电公司(厂)等相关各方进行协商,并对改造后的电能计量装置满足规程要求及贸易结算条件的符合性予以确认。
(三)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省公司计量办公布对该计量装置改造申请的批复意见。
(四)获得改造许可的发电公司(厂)或供电公司必须根据计量办的批复意见对相关的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改造。
(五)改造后的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后方可投运。改造后的非统调电厂由市供电公司负责验收,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公司计量办备案。
(六)相关部门在购售电合同和电力供应协议中计量装置部分予以修改或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文件精神,省公司计量办会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发出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改造通知书,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在通知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单位,省电力公司有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上网关口计量装置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为5年,使用寿命为10年。同一批次电能表到轮换周期后,如统计的历年现场检验不合格率与累计运行故障率之和不大于2%,则延长轮换周期,但每年应统计现场检验不合格率与运行故障率。电能表运行中如出现大于5%的批量质量问题,则全部更换。所有到使用寿命年限的电能表全部轮换。
第三十八条  上网关口计量装置计量用互感器,在其现场检验合格后继续使用,否则进行更换处理,使用期满20年后应全部轮换。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二次回路的改造,应根据二次回路实际状况和现场测试结果,安排计划对不合格的回路进行改造。对运行20年及以上的计量二次回路,必须进行改造。
第八章  其它相关的管理
第四十条  对于各发电公司(厂)、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要求,应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设置在本单位的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日常运行管理、建设、变更和技术改造工作。
(二)参加与本单位相关的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重大故障和差错电量的调查、现场检验、周期轮换、封印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网关口计量印、证的式样由省电力公司统一制作。现场实施封印的要求如下:
(一)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省电试院计量人员施加封印,相关供电公司、发电公司(厂)或企业自备电厂的计量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二)非统调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所属供电公司的计量人员施加封印,相关发电公司(厂)或企业自备电厂计量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铅封凭证由各方保存一份,打开铅封时必须有各方的计量人员同时在场。
第四十二条  应利用省电力公司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建户、技术档案、故障处理、现场检验、运行信息等管理,有关运行信息的处理应充分利用信息采集系统如电能量采集系统的相关数据资源。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由江苏省电力公司制定。
第四十四条  各市供电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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