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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kV~750kV避雷器运行规范

110(66)kV~750kV避雷器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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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恢复运行
如避雷器各项试验结果正常,变电所内与之有直接电气联系的设备经试验检查无异常(线路用避雷器不要求),非故障相避雷器经清扫后,故障避雷器的绝缘外套经检查无裂纹、无损伤时且烧伤程度不严重时,经清扫后避雷器可恢复运行;绝缘外套烧伤虽然严重但无裂纹、无损伤时,经清扫并涂刷RTV涂料后,避雷器可暂时恢复运行,但宜进行更换。
第二十四条 避雷器断裂事故的处理
(一)运行人员的职责
运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初步判断事故的类别,判断事故相别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在确认已不带电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后对避雷器的损伤情况进行巡视。在事故调查人员到来前,严禁运行人员挪动事故避雷器的断裂部分,也不得对断口部分做进一步的损伤。
(二)事故的处置
事故调查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在对事故避雷器的断口及其它损伤做初步的检查并留下现场影像资料后,检修人员开始拆除事故避雷器的工作,拆除后的事故避雷器的各个部分应送试验室做进一步的分析。对于变电所内安装的避雷器,如伴随有单相接地或相间短路时,试验人员应对所内与事故避雷器直接连接的主变压器、TA、断路器、TV进行试验检查。
(三)恢复运行
参照第二十二条(三)执行。
第二十五条 引线脱落故障的处理
(一)运行人员的职责
运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初步判断事故的类别,判断事故相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在确认引线已不带电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后对引线连接端部、均压环的状况进行巡视并检查故障避雷器周围的设备是否有放电点或损伤。在事故调查人员到来前,严禁运行人员接触引线的连接端部,也不得攀

爬避雷器或构架检查连接端子。
(二)故障的处置
事故调查人员到达故障现场后应对故障避雷器的连接端子、已脱落的引线连接端部及连接螺丝的状况进行检查,同时还应检查引线是否有断股或烧伤。此外还应检查引线脱落后是否对其它设备造成了损伤、非故障相端部连接是否可靠。试验人员应对避雷器按预试规程进行检查和试验,对于变电所内安装的避雷器,如伴随有单相接地或相间短路时,试验人员还应对与事故避雷器有直接电气连接的主变压器、TA、断路器、TV进行试验检查。
(三)恢复运行
如避雷器的连接端子、引线的连接端部存在损伤,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如引线存在断股或烧伤,则应对引线进行更换。然后对避雷器进行连接,连接必须牢固可靠。连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如避雷器各项试验结果正常,变电所内与之直接连接的电气设备经试验检查无异常(线路用避雷器不要求)时,避雷器可投入运行。
第八章  培训要求
第二十六条 避雷器的常用参数
根据避雷器类型的不同,运行人员应了解下列常用参数:
(一)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型号、持续运行电压、额定电压、系统标称电压、直流1mA参考电压及75%直流参考电压下泄漏电流、标称放电电流及残压、操作波冲击电流残压、陡波电流冲击电压、工频电压耐受时间特性、压力释放等级、运行电压下的总电流及阻性电流分量、污秽等级、爬电距离、机械负荷等。
(二)带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型号、额定电压、系统标称电压、避雷器本体标称放电电流及残压、陡波电流冲击电压、避雷器本体的直流1mA参考电压及75%直流参考电压下的漏电流、避雷器50%雷电冲击放电电压、雷电冲击伏秒特性、压力释放等级、串联间隙距离、污秽等级、爬电距离、机械负荷等。
(三)碳化硅阀式避雷器
型号、额定电压、工频放电电压、1.2/50μs冲击放电电压、波前冲击放电电压、冲击放电伏秒特性、操作冲击放电伏秒特性、标称放电电流及残压、操作波冲击电流残压、电导电流及电导电流差值比、非线性系数及差值、污秽等级、爬电距离、机械负荷等。
第二十七条 避雷器过电压保护的原理及作用
(一)应了解过电压的种类及特点;
(二)应了解过电压保护的绝缘配合;
(三)应了解避雷器具有过电压保护作用的原因;
(四)了解避雷器选择的一般原则;
(五)了解不同类型避雷器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八条 避雷器的结构
运行人员应了解不同类型避雷器的结构特点。
第二十九条 避雷器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运行人员应熟知避雷器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内容及要求(第四章)。
第三十条 避雷器设备事故处理预案
运行人员应熟知避雷器设备故障处理预案(第七章)
第九章  设备技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备档案
避雷器设备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招标的技术规范文件、鉴定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定期试验报告、总装图、基础图、出厂合格证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二)出厂试验报告、交接试验报告、预防性试验报告等;
(三)运行巡视记录、异常及缺陷记录、缺陷处理及缺陷消除记录等。
(四)设备运行评估分析报告;
(五)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评估分析
运行单位应根据运行巡视、停运检查及预防性试验结果对避雷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析。
第三十三条 检修周期及项目
避雷器设备不规定具体的检修周期,通过运行巡视、停运检查及预防性试验判断避雷器的运行状态并在发现缺陷后按缺陷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进行检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反措、安评的整改落实
运行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反措要求积极进行检查整改。
运行单位还应认真对待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安评工作,对于安评中发现的避雷器问题,运行单位应积极进行整改。
第十章 避雷器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第三十五条 当避雷器设备经校核(第十七条)不能满足运行条件时、按缺陷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需进行更换时、避雷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不能继续运行时,避雷器可申请更新和改造。并根据技术和经济的综合分析,决定避雷器的报废。
第三十六条 避雷器报废后,应及时更新设备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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