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2条避雷器在运输存放过程中应立放,不得倒置和碰撞。
第10.2.3条避雷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瓷件应无裂纹、破损,瓷套与铁法兰间的粘合应牢固,法兰泄水孔应通畅。
二、磁吹阀式避雷器的防爆片应无损坏和裂纹。
三、组合单元应经试验合格,底座和拉紧绝缘子绝缘应良好。
四、运输时用以保护金属氧化物避雷器防爆片的上下盖子应取下,防爆片应完整无损。
五、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安全装置应完整无损。
第10.2.4条避雷器组装时,其各节位置应符合产品出厂标志的编号。
第10.2.5条带串、并联电阻的阀式避雷器安装时,同相组合单元间的非线性系数的差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
第10.2.6条避雷器各连接处的金属接触表面,应除去氧化膜及油漆,并涂一层电力复合脂。
第10.2.7条并列安装的避雷器三相中心应在同一直线上;铭牌应位于易于观察的同一侧。避雷器应安装垂直,其垂直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如有歪斜,可在法兰间加金属片校正,但应保证其导电良好,并将其缝隙用腻子抹平后涂以油漆。
第10.2.8条拉紧绝缘子串必须紧固;弹簧应能伸缩自如,同相各拉紧绝缘子串的拉力应均匀。
第10.2.9条均压环应安装水平,不得歪斜。
第10.2.10条放电记数器应密封良好、动作可靠,并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连接,安装位置应一致,且便于观察;接地应可靠,放电记数器宜恢复至零位。
第10.2.11条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排气通道应通畅;排出的气体不致引起相间或对地闪络,并不得喷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10.2.12条避雷器引线的连接不应使端子受到超过允许的外加应力。
第三节排气式避雷器
第10.3.1条排气式避雷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排气式避雷器的灭弧间隙不得任意拆开调整,其喷口处的灭弧管内径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二、绝缘管壁应无破损、裂痕,漆膜无剥落,管口无堵塞。
三、绝缘应良好,试验合格。
四、配件应齐全。
第10.3.2条排气式避雷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雷器应在管体的闭口端固定,开口端指向下方。当倾斜安装时,其轴线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对于普通排气式避雷器不应小于15°,无续流避雷器不应小于45°,装于污秽地区时,应增大倾斜角度。
二、避雷器安装方位,应使其排出的气体不致引起相间或对地闪络,也不得喷及其它电气设备。
三、动作指示盖应向下打开。
四、避雷器及其支架必须安装牢固。
五、应便于观察和检修。
六、无续流避雷器的高压引线与被保护设备的连接线长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10.3.3条隔离间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离间隙电极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铁质材料制作的电极应镀锌。
二、隔离间隙轴线与避雷器管体轴线的夹角不应小于45°。
三、隔离间隙宜水平安装。
四、隔离间隙必须安装牢固,其间隙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10.3.4条无续流排气式避雷器的隔离间隙,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四节工程交接验收
第10.4.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现场制作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避雷器外部应完整无缺损,封口处密封良好。
三、避雷器应安装牢固,其垂直度应符合要求,均压环应水平。
四、阀式避雷器拉紧绝缘子应紧固可靠,受力均匀。
五、放电记数器密封应良好,绝缘垫及接地应良好、牢靠。
六、排气式避雷器的倾斜角和隔离间隙应符合要求。
七、油漆应完整,相色正确。
第10.4.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第十一章电容器
第11.0.1条本章适用于电力电容器及耦合电容器的安装。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1.0.2条电容器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套管芯棒应无弯曲或滑扣。
二、引出线端连接用的螺母、垫圈应齐全。
三、外壳应无显著变形,外表无锈蚀,所有接缝不应有裂缝或渗油。
第11.0.3条成组安装的电力电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三相电容量的差值宜调配到最小,其最大与最小的差值,不应超过三相平均电容值的5%;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二、电容器构架应保持其应有的水平及垂直位置,固定应牢靠,油漆应完整。
三、电容器的配置应使其铭牌面向通道一侧,并有顺序编号。
四、电容器端子的连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应对称一致,整齐美观,母线及分支线应标以相色。
五、凡不与地绝缘的每个电容器的外壳及电容器的构架均应接地;凡与地绝缘的电容器的外壳均应接到固定的电位上。
第11.0.4条耦合电容器安装时,不应松动其顶盖上的紧固螺栓,接至电容器的引线不应使其端头受到过大的横向拉力。
第11.0.5条两节或多节耦合电容器叠装时,应按制造厂的编号安装。
第11.0.6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电容器组的布置与接线应正确,电容器组的保护回路应完整。
二、三相电容量误差允许值应符合规定。
三、外壳应无凹凸或渗油现象,引出端子连接牢固,垫圈、螺母齐全。
四、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符合设计规定。
五、放电回路应完整且操作灵活。
六、电容器外壳及构架的接地应可靠,其外部油漆应完整。
七、电容器室内的通风装置应良好。
第11.0.7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清单。
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陕西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华东电管局工程建设定额站
东北电业管理局
上海电力建设局调整试验所
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东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东北送变电工程公司
大庆石油管理局供电公司
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胡汉武韩建国沈大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7-90
条文说明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篇"高压电器篇"修订而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2月30日以(90)建标字第698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2条近10年来,我国在交流500kV高压电器安装和运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国产500kV高压电器产品也已日趋成熟,故本次修订中纳入了这方面的内容。而高压直流工程建设,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有待今后通过实践后补充。
修订中补充了有关六氟化硫断路器(支柱式和罐式)、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真空断路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干式电抗器和阻波器等以及相应的500kV设备等内容。
第1.0.3条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设计部门应按技术经济政策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并应有设计变更通知。
第1.0.4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通用设备及器材的运输和保管。当制造厂根据个别设备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在运输和保管上有特殊要求时,则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第1.0.5条设备及器材保管是安装前的一个重要前期工作。施工前搞好设备及器材的保管有利于以后的施工。
设备及器材保管的要求和措施,因其保管时间的长短而有所不同,故本规范明确为设备到达现场后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需要长期保管的设备及器材,应按其保管的专门规定进行保管。
第1.0.6条凡未经有关单位鉴定合格的设备或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均不得使用和安装。严禁使用低劣和伪造的不合格产品。
第1.0.7条事先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条件。首先检查包装及密封应良好。对有防潮要求的包装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以防受潮。
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出厂的每台设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装箱单和安装使用说明书。断路器所附的产品合格证明还应包括出厂试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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