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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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 职工下岗管理暂行规定
3 管理职能
公司成立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工作部是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工会和党群工作部协同管理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的工作。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试岗人员的范围
4.1.1 根据浙江省电力公司和我公司关于违章作业的有关规定,被考核对象在一个考核期内由于违章作业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数的人员。
4.1.2 年度综合考试(核)合格,但排在部门合格人员后几名,经部门负责人提议应试岗的人员。
4.1.3 新进公司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在考核期满后,仍未能独立工作或不称职的。
4.2 试岗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4.2.1 试岗人员工资关系仍留在原部门,从事原岗位工作,并由原部门负责管理、考核。
4.2.2 试岗期限为一至三个月,试岗期满经考试(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4.2.3 试岗人员在试岗期间,工龄工资、各种津补贴和保险等待遇不变;岗位工资按原岗级下浮50%;奖金由试岗人员所在部门考核发放。
4.3 待岗人员的范围
4.3.1 在年度综合考试(核)中,不称职或不合格的人员。
4.3.2 在试岗期间,受公司警告处分,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人员。
4.3.3 违章作业累计分达到规定分数的人员,或在试岗期间再次发生违章作业的人员。
4.3.4 在岗位聘用期间,公司因生产任务发生变化、机构变动,需转岗另行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时,本人无正当理由而又不愿另行签订的。
4.3.5 符合上岗条件,而本人不愿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或要求解除岗位聘用合同的。
4.3.6 职工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公司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不适合在原岗位上工作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由于本人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
4.3.7 岗位聘用期满,未被续聘者。
4.3.8 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含党、团处分)。
4.3.9 因触犯刑律被判缓刑的人员。
4.3.10 不属于上述范围,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应待岗的人员。
4.4 内部待岗人员审批的程序,凡属待岗范围的人员,由所在部门填写内部待岗人员审批表报总经理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在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后,交公司职工试岗、内部待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5 内部待岗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4.5.1 内部待岗人员待岗期限为3—6个月,实行二级管理。
4.5.2 部门管理:待岗人员待岗的头三个月内,其编制和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部门,由原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4.5.3 公司待岗管理:待岗职工在原部门待岗满三个月后,仍无法安排工作或竟聘上岗的,随带工资关系进入公司待岗管理。由总经理工作部安排适当工作任务,组织上岗、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推荐重新上岗或参加岗位竞聘,实行“双向选择”。
4.5.4 职工待岗期间岗位工资按一岗处理,工龄工资和各类津补贴照发,不享受奖金。安排工作的,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及工作表现发放奖金。
4.5.5 待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同时也应按规定每月缴纳个人应缴纳的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4.5.6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遵纪守法,加强岗位技能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若发生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4.5.7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决定其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4.5.7.1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待岗管理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4.5.7.2 在待岗期内,给予二次上岗机会,本人未能竞争上岗或不愿上岗的。
4.5.7.3 在待岗期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或者受行政处分的。
4.5.7.4 待岗期满仍未应聘上岗的。
4.6 内部下岗职工,停发工资,改发下岗生活费,其标准为:工龄在5年以上者,每月生活费550元;工龄在5年及以下的,每月生活费450元。
4.7 待岗人员的安置
4.7.1 按照“治懒不治病、治滑不治老”的原则,针对各类不同的待岗职工,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安置。
4.7.2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部门缺岗情况,提供信息、协商联系,促使待岗职工重新竞聘上岗。
4.7.3 待岗职工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业务素质条件,愿意顶替目前临时工岗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顶替临时工岗位,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核定岗位工资。
4.7.4 经本人申请,允许调往外单位、辞职、自谋职业,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4.8 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须先试岗,试岗期为一至三个月,试岗期间享受试岗待遇,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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