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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计划生育管理标准

发电厂计划生育管理标准

点击数:7929 次   录入时间:03-04 11:35:59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3  管理职能

  公司工会是计划生育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订、落实公司计划生育责任制,并组织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考核;多种经营部医务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党委和工会领导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
4.2  每年召开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会议1~2次,学习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政策、布置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计划生育工作。多种经营部医务组建立计划生育工作台帐。
4.3  提倡晚婚,坚持晚育。晚婚双方应达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在此基础上推迟一年生育的为晚育。
4.4  推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违反本标准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4.5  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如有符合上级规定的特殊情况,由夫妻双方申请,公司多种经营部医务组审核,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核准,报县(市)计划生育职能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胎。如违反规定生育第二胎者,除执行地方计划生育职能部门的罚款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产假的全部费用自理,取消一切生育福利待遇。在公司工作的双职工,开除夫妇一方公职,另一方处予降级以上处分,并在五年内不建奖、不调资,在公司工作的单职工则开除公职。
4.6  结婚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增加婚假12天,婚假限自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使用,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已婚夫妇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包括公休日),假期自孩子出生之日起计算。
4.7  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怀孕一个月内,必须到公司多种经营部医务组办理生育健康证明,建立生育档案,不建档者,一律视作计划外生育,按有关规定处理。
4.8  独生子女的父母奖励费,发放时间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至14周岁止,每年发放标准为120元,奖励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承担50%。一方是农民的凭乡镇、村或街道居委会证明,经公司审核,由我公司全数发给。离异后再重新组合的家庭,如双方都已生育过子女的,无论子女判给哪一方,都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4.9  育龄妇女生育一胎后,必须做好避孕节育措施。在6个月内必须放环,凭医院证明可休假7天,并到多种经营部医务组办理手续,作出勤处理。对于不宜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对象应进行知情选择,知情选择对象必须与多种经营医务组签订协议书,无故不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的,予以劝说教育,对于多次劝说无效的,除经济上给予限制外,经公司批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
4.10  育龄妇女生育一胎后,因不宜放环而与多种经营部医务组签订避孕协议的,一旦怀孕人流,医药手术费自理,不给假期,当月不计奖。
4.11 生育一胎的妇女放环后,因避孕措施失败而怀孕的,主动进行人流并在人流手术的同时继续放环的,给予1个月假期。放环给予假期2天,取环给予假期1天,不影响奖金。对放环后怀孕人流的,由于身体原因,医生建议暂不放环的,给予假期20天。假期后二个月内仍未放环的,必须有公司定点医院不宜放环的证明,并与多种经营部医务组签订避孕协议,如无医院证明,又不放环者,即停发奖金,直至按规定办好手续为止。
4.12 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难产或双生及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4.13  已达到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及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14  女职工宫外孕手术后的产假,按4.11款规定执行。
4.15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经县(区)及以上医疗部门开具证明,需要保胎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公司规定的病假待遇办理。
4.16  凡育龄妇女怀孕期满七个月,凭多种经营部医务组的证明,到总经理工作部办理休假手续,休假期待遇视同哺乳假。哺乳假(含产假)为1年,其中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独生子女费仍然享受,不影响调资和工龄计算。职工产假期满后可选择享受哺乳假1年或上班,凡选择上班的不再享受哺乳时间。
4.17  凡放环避孕的女职工,每年自行去公司定点医院进行透环检查(50周岁以下每年透环两次),公司给予1天假期,作出勤处理。不按规定透环,发生脱环怀孕而人流者,假期按病假处理,不给计划生育假。
4.18  对居住在公司的职工配偶,是农村户口或无固定职业的育龄妇女,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计划生育规定,对违反规定者,由其在公司工作的配偶承担经济处罚。
4.19  职工产假、哺乳假期内均包括国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4.20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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