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设备事故得到及时、正确处理,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安规》、现场运行规程以及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有关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处理工作规定
第三条 天上班时间接到通知后应在2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下班时间接到通知应在1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
第四条 事故处理时,前台值长是事故处理的总指挥,应迅速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无故推委、拖延事故处理。
第五条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有专人对事故象征、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处理命令及执行情况作书面的原始记录。
第六条 事故处理操作人员应对前台值长的命令进行复诵,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防止误操作,有规定需紧急处理者或可单人操作者除外。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前台值长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各值班调度报告情况,遇紧急情况可按现场规程先行处理,事后再报告。
第八条 在事故处理现场的各级领导对事故处理步骤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指示,甚至直接指挥处理。
第九条 事故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接听与事故处理无关的电话,除经批准可以进入事故现场的人员外,值班人员有权将无关人员逐出事故处理现场。
第十条 事故处理时,若系统电话中断一时无法联系时,前台值长应立即通过电信程控电话或其它方式汇报调度、水调、船闸运行、有关领导等,并通知通讯专业人员前来处理,尽快恢复正常。
第十一条 事故处理完毕,设备恢复正常后,值班人员应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并填写好有关技术台帐和操作记录。
第十二条 事故处理完后,发电运行工区主任应及时组织值班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吸取经验教训,并向安监专责写出书面事件报告,材料必须详细、真实,便于分析。
第十三条 大型事故处理,前台值长应通知工地各部门负责人,要求全员参与,密切配合,发电运行工区主任全面组织指挥。
第三章 奖惩考核
第十四条 不严格履行本制度,导致事故处理不及时或扩大化,按照《运行考核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后果严重的,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处罚。
第四章 反 馈
第十五条 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它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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