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事故处理的基本规定当
一、 系统周率降低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系统严禁低周率运行,周率低于49.5周/秒,持续时间超过一个小时或低于49周/秒,持续时间超过15分钟,应作为事故。
第五十二条:县调员应经常监视调度室内的周率表为标准,并以地调的周率表为标准,经常进行核对,系统周率应保持在50周/秒。偏差不得超过±0.5周/秒。当发现周率偏差超出了允许范围时,应及时向地调报告,并听候处理。
第五十三条:当系统周率低于49.5周/秒时,县调员应立即检查本地
区计划指标是否超过(记入低周率的影响),如超时,则应通知超指标单位将负荷控制在计划指标内,并采取负荷调整措施。如采取上述措施后,用电指标仍超出计划,或接到地调的限电通知,则按“限电序位表”切除部分负荷。
第五十四条:当系统周率低于48周/秒以下,但稳定在46周/秒以上时,县调员可待1-2分钟,若接地调通知后,按“限电序位表”切除部分负荷。如当系统周率低到46周/秒以下时,县调员应不待地调通知,应立即按“限电序位表”切除部分负荷。
第五十五条:当系统周率降低至低周率自动减载装置各级动作,周率以下,而按周率减载装置没有动作跳闸时,则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动手将其开关断开,然后报告县调员。
第五十六条:调度命令切除之负荷或线路,恢复送电应由调度通知。
第五十七条:变电所值班员在事故处理时,应积极和县调员联系,因通讯中断等原因,无法取得调度通知时,当系统周率低于49.5周/秒的时间到达规定时间(系统周率低于49.5周/秒的持续时间达三十分钟,低于49.5周/秒的持续时间达十五分钟)时,即应按“限电序位表”自行限制部分负荷。当周率低于48周/秒以下,则等待3-5分钟后,即按“限电序位表”自行切除部分负荷,使周率恢复到49.5周/秒以上。
各发电厂值班人员在通讯中断,无法得到调度通知时,发现周率低于49.5周/秒或49周/秒运行的时间已超过规定时间,或因周率低,电压
低,无法保持厂用机械的正常运转时,可自行按“紧急限电序位表”切除部分线路,使周率迅速恢复到49周/秒以上,并设法和县调员取得联系,使周率提高到49.5周/秒以上。
第五十八条:在系统发生事故列解成几个局部电网时,则各部分电网周率的恢复,应由地调度分别负责按上述原则独立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随时报告县调。
第五十九条:当系统周率降低需要限电时,原则上先限超指标用电单位。用电单位超指标用电,县调被迫从变电所或电厂拉闸,其责任应由超出用电指标单位负责,对不执行县调拉闸命令而造成低周率事故的变电所或发电厂,要负扩大事故的责任。
二、 系统电压降低的处理
第六十条:县调员当发现系统电压超出允许范围时,应报告地调值班员,并要求采取措施,使电压恢复正常。发电厂和装由调相机的变电所,当其母线电压超过允许偏差范围时,值班人员应不待县调员的命令,自行调整发电机和调相机的励磁,使母线电压恢复到允许偏差的范围以内。当发电机或调相机已带至满负荷而母线电压仍低于允许偏差范围时,或电压监视点的母线电压超过允许偏差范围时,应立即报告县调员迅速处理。
第六十一条:当系统电压已降至规定值的90%及以下,影响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或已达到设备允许的事故过负荷时间而仍然过负荷时,
应一面自行采取措施,一面尽速报告县调员。可根据调度命令,按“限电序位表”切除部分负荷,已使电压迅速恢复正常。
三、 线路开关跳闸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无自动重合闸装置的单侧电源线路开关跳闸,或有自动重合闸装置而未动作时,值班人员在察看跳闸开关并无异常后,可不必等待县调员的命令,立即试送一次。事后应向调度员报告。
第六十三条:装有自动重合闸装置的单侧电源线路开关跳闸,自动重合闸装置动作不成功时,应对开关进行外部检查,如未发现异状,可根据县调员的命令再试送一次。试送时应将重合闸装置退出运行,成功后再投入。
当试送次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经运行单位和调度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试送。
第六十四条:因按周率减载装置动作,线路开关跳闸时,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县调员,应得到县调员的同意方能恢复送电。
第六十五条:双侧电线路一般应设有同期装置的一端试送,在试送成功后,再从同期装置的一端进行并列操作。
四、 母线电压消失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变电所母线电压消失时应根据下述原则处理:
1、不必等县调员的命令,变电所值班员应首先断开联接在母线上的
开关。
2、如发现母线故障,则应立即隔离故障点,恢复送电。
3、如系统向该变电所供电的线路或电源发生故障,则等待电压恢复正常后,再依次恢复各供电线路的供电。
4、多电源变电所停电后,在选择试送电源时,应考虑电源负荷的平衡情况,及解列后的可能并列地点。
5、变电所停电后,应立即报告县调员。
第六十七条:发电厂母线电压消失时应根据下述原则处理:
1、不必等待地调员的命令,应首先断开在母线上的可能来电的一切开关。
2、迅速恢复受影响的厂用电,如厂用电已中断,应设法立即送入外部电源,恢复厂用电,如厂用电源正常,可把一台发电机接到电压消失的母线和连接母线的馈电线上,进行从零升压的加压试验;如厂用电源已中断,则应该使用可以排气运行的汽轮发电机进行从事零升压的加压试验,以便找出故障点,并尽快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五、 35KV以下网络接地故障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本地35LKV以下网络接地故障由县调员统一处理,
发电厂6KV系统接地故障,则由发电厂自选处理。
第六十九条:6-35KV系统带接地故障允许运行的时间为两小时,因此,必须及时查找,迅速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十条:现场值班员发现6-35KV系统接地时,应立即报告县调员。县调员则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值班员作好处理事故的准备,检查接地保护装置是否误动作,和查看各带电设备有无故障,各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应将检查结果立即报告县调员。在经过上述检查,尚未找到故障点时,在负荷能平衡的条件下,可将电网分割,然后在故障部分试拉线路,或倒换备用线路。
第七十一条:进行试拉线路时,可利用重合闸装置,或者时拉不重要的线路,或故障可能性较大的设备。试拉前应尽可能事先通知变电所或用户。
第七十二条:如果在接地的线路上带有重要用户,而又无其它电源可以供电时,可以允许短时间带有接地故障运行,但仍应尽速通知重要用户做好停电准备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有故障的线路拉开。
六、 调度通讯中断时的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各发电厂、变电所发生事故而又遇调度通讯中断时,各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应根据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发电厂、变电所的线路开关跳闸时,按第62、63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两端有电源的联络线跳闸时,当验明线路有电压,即可经过同期手续后并列;当未装有检查线路电压的设备时,则未取得县调员的命令不得试送。
3、变电所母线失压,全所停电时的处理:
1、首先断开所有连接母线上的开关,检查母线有无故障。如有故障则隔离故障点后或使用备用母线后,恢复供电。
2、单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应将电源开关合上,待母线失压恢复后,进行分屏试送。当恢复某条线路供电时,又引起全所停电,则该线路应停用不准再试送。
3、有双电源的变电所,应将母联开关或隔离开关断开,将电源分开接在两段母线上,等待受电。当其中任何一段母线电压恢复时,则应断开另一段母线上的电源开关后,再合上母联开关或刀闸,恢复另一段母线上的电压。
超过两电源的多电源变电所或虽为双电源,但仅有不可分段的单母线时,则应将各电源逐一轮流接母线上进行验电,验明某侧电源已有电压后,应停止轮流验电,即恢复各个馈线送电,如果变电所母线上的电源开关装有同期装置,则在符合并列条件时,将两侧电源并列,严禁未经同期手续将两电源开关接到母线上。
4、35KV及以上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的处理:
(1)各发电厂和变电所值班人员应一面尽速设法与县调员取得联系,一面按本规程第77条、78条有关规定处理。
(2)试拉双侧电源的联络线时,必须放在最后阶段,而且在试拉前做好平衡负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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