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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力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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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以“三铁”反“三违”,杜绝“三高”现象,防止因人员违章造成的责任事故,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公司资产免遭损失,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重庆市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电力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反违章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长期任务,是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是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有力武器。其指导原则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四全”管理思想建立常态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的过程管理与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逐步减少和消除违章现象发生。
第五条   因人员违章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进行考核,同时对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本办法分别累计记分。
 
第二章     违章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中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生产活动中违反有关标准、规程、规定、制度、技术规范及反事故措施等,给人身、电网、设备造成一定安全风险的行为。
第七条   按违章者与物或周围环境的关系,违章分为:
作业性违章:在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驾驶等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
装置性违章:在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驾驶等作业过程中,有关的作业对象、作业条件、周围环境不符合有关规程制度等要求;
管理性违章:生产过程中发布的命令、指示、要求或做出的决定,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某项具体工作专门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适宜客观条件,或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管理不清晰等;
第八条    按违章行为与违章者的安全技术素质、心理、习惯、管理能力等关系,违章分为:
偶然性违章:由于疏忽、遗忘等偶然因素而导致的违章行为;
习惯性违章:违章者明知规程制度,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作业习惯,或为图某种需要而有意或无意不按章行事。
第九条   按违章行为的性质及存在的安全风险大小,分为:
一般性违章:违反有关规程制度的要求,所存在的安全风险一般。
严重性违章:违反有关规程制度的要求,所存在的安全风险较大。
第十条      本办法按照违章行为的性质及存在的安全风险大小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  反违章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提供反违章工作所需的人员及装备,支持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监(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反违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定期组织反违章工作研讨,提出改进措施,修改完善反违章管理办法;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该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反违章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反违章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反违章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的职责、任务,补充违章行为范例,并报上一级备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逐级报告、检查,要求在本单位每周一例会上通报,月度安全分析会上分析总结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月度反违章工作分析总结报公司安监保卫部。公司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在安全分析会议上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公司在“重庆市电力公司”网站设置“反违章工作专栏”,公布各基层单位反违章信息。基层各单位应在网站主页设置“反违章工作专栏”,链接公司“反违章工作专栏”,每周将反违章信息收集汇总后,由专人逐条录入公司反违章工作专栏。班(组、站)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违章曝光栏”。
 
第四章  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反违章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上级检查为辅。各级应建立违章档案,实行累计记分制。按照“谁检查、谁处罚”的原则对违章行为给予处罚,同时对违章行为在本级及以下违章档案中分别对有关人员累计记分。
第十七条  公司查出违章行为,对该单位记分,由该单位对违章行为有关人员进行处罚、记分,报公司安监保卫部备案。各单位查出违章行为并处罚的,公司不再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及累计记分。
第十八条  累计记分制:个人、班组、车间(部门)、单位累计记分以年度为周期,年末清零;班组、车间(部门)、单位的累计记分为上级违章档案中所属员工累计记分之和。当个人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时,给予挂牌警告、降岗、离岗培训、待岗处理;当班组、车间(部门)、单位的累计记分每达到一定分值时,给予班组、车间(部门)、单位挂牌警告一次,并对该级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查出违章行为,对违章行为按性质记分,并按100元/分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性违章,对违章行为主要责任人记1-3分/次、次要责任人记1-2分/次;对人员违章造成差错、异常、未遂、障碍等后果但未构成事故者,按严重性违章记分。发生严重性违章,无论有无后果,主要责任人记5分/次,次要责任人记3分/次。
第二十一条   多人同时违章,分别进行记分;年度内重复发生同类、同样违章,对违章者及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时,对他人违章行为应能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或虽发现但未有效制止者,按违章者一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工作现场发生违章时,监护人、当时在场的工作负责人按违章者一半处罚;同时对现场其他应能发现违章而未发现者,或虽发现但未有效制止者,按违章者一半处罚。
第二十四条   管理性违章,实行层层监督、分层考核原则,下级监督上级,上级考核下级。下级对上级管理人员的违章(包括工作负责人)直接向该违章者的上级报告,由上级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行为性、管理性违章行为前经他人提示或行为中经警示仍不纠正者,一律视为故意或恶意违章,按严重性违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装置性违章经提示或警示,不纠正、不整改也不采取有效措施者,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挂牌警告:个人违章累计记分达5分及以上者挂牌警告,停产学习一天;班组累计记分每达到10分,对该班组挂牌警告一次,同时给予班组长经济处罚,全班停产学习一天;车间累计记分每达到20分,对该车间挂牌警告一次,同时给予车间级负责人经济处罚,全车间停产学习一天;单位累计记分每达到10分,对该单位挂牌警告一次,同时扣减该单位负责人年度业绩目标考核总分的1%。
第二十八条        降岗:当个人违章累计记分达10分及以上、低于15分,降1-2岗级1个月。降岗期间仍在原岗位工作,若再次发生严重性违章,转为离岗培训。
第二十九条         离岗培训:当个人年度违章累计记分达15分及以上、低于20分,离岗培训3个月。离岗培训是暂离原工作岗位,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学习、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回原岗位工作,不合格者或合格后回原岗位再次发生严重性违章者,转为内部待岗。
第三十条 内部待岗:当个人年度违章累计记分达20分以上,内部待岗6个月。期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回原岗位工作或由单位安排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的安全管理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其违章行为按照本规定对使用单位、车间、班组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非本单位领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承包生产性企业的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发包方应予制止,并依据工程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承包方工作;同时对发包方该工程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电力公司常见违章行为范例(见附件)。
 
第五章  反违章工作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反违章激励机制,对在反违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车间、班(组、站)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公司给予单位奖励2万元/个,同时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奖励5000元/人,其他领导奖励4000元/人:
1. 完成企业(单位)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中的安全目标;
2. 无公司级挂牌警告;
3. 反违章工作机制健全,有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4.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监察机构健全,积极开展工作;
5.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会议和文件工作精神;
6.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两措”费用及安全奖励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7. 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有计划、有重点、有整改措施、有实效、有总结。
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年在各单位评选1个反违章先进车间,给予奖励1万元/个。申报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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