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组并网运行要求
第 1 条: 凡要求并入广东电力系统并接受中调调度的发电机组,必须在首次并网调试前30天与中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第 2 条: 在取得广东电网公司颁发的机组入网许可证书后,机组方可申请并网运行。
第 3 条: 申请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 4 条: 并网机组应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条件:
1. 电气主结线方式以及并网方式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 机组的励磁调节系统和调速系统应符合我国电力行业标准,按电网的要求装设电力系统稳定器(PSS)。
3. 发电机组安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含电网要求安装的)已具备投运条件,定值满足电力系统稳定运行要求。
4. 调度自动化设备功能(包括远动设施、电量采集、发电计划曲线下载等)已按设计建成,有关远动信息已接入中调调度自动化系统。
5. 与中调的通信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并投入运行。
6. 与并网运行有关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安装和校验完毕。
7. 已向中调提供电气主结线图、主要设备参数、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远动及通信设备等技术资料。水电厂还应提供水工建筑、水文、水库调度曲线(调度图)等资料,核电厂应提供核岛的有关资料和图纸。
8. 其他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 并网调试要求
第 5 条: 发电厂应在新投产机组并网带负荷调试前1个月向中调提交总体调试计划。调试期间,发电厂应每日向中调申报三天滚动调试计划。中调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安排机组的调试计划,并提前一天批复。
第 6 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必须按要求完成连续满负荷试运行,当值值长应向中调值班调度员上报满负荷试运行的开始与结束时刻。
第 7 条: 新投产机组进入满负荷试运行前按照中调要求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并将信号送至中调,200MW及以上容量机组还应投入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并接入中调AGC主站系统。采用电液或数字型调速系统的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值按照:
1. 火电机组≤±0.05Hz整定。
2. 水电机组≤±0.033Hz整定。
第 8 条: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六个月内应完成发电机进相试验、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试验以及其他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所必须进行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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