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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稳定管理

电力系统稳定管理

点击数:7418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3:15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第 1 条: 广东电力系统的稳定管理与分析,应遵循《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暂态稳定计算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管理、分层负责。
第 2 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系统阻尼,并有有功、无功(包括动态的)备用容量和必要的调节手段,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节有功、无功潮流时,以及事故后运行方式下,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第 3 条: 广东电力系统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方式)下元件N-1原则的要求,即:在系统中任一元件无故障或因故障退出运行后,不采取稳定控制措施,系统能够保持稳定,电网不损失负荷(单线路、单变压器供电除外),且无元件超过规定的过负荷能力。
第 4 条: 电力系统运行中必须有良好的静态稳定性,当受到小干扰后,不发生周期性或非周期性的失步,不出现电压和频率异常。电力系统运行的静态稳定性按如下要求校核和控制:
1. 在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下,按功角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p≥15%-20%; 按无功电压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u≥10%-15%;
2. 在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下,采用频域计算的系统各种低频模式下的阻尼比不低于5%。
3. 在事故后运行方式和特殊运行方式下,Kp≥10%,Ku≥8%。
第 5 条: 广东电力系统暂态稳定按下列原则校核及控制:
1. 单回输电线路发生单相瞬间接地故障时,快速保护切除故障,单相重合成功时,系统应保持稳定。发生单相永久接地故障时,重合不成功或线路三相无故障断开不重合,应保持解列后两侧系统各自稳定运行,但允许损失部分负荷。
2. 同级或两级电压的双回、多回联络线和环网上的任一回线路发生单相永久故障重合不成功,或三相无故障跳开不重合,系统应保持稳定。对于电厂的送出线,必要时可采取快速降低发电机出力或切机的措施,但不应损失负荷。
3. 任一台发电机组跳闸或失磁,保护正确动作后,或任一台变压器故障退出运行,系统应保持稳定。
4. 任一回交流线路故障,正确断开后不重合,系统应保持稳定。
5. 任一回直流线路发生单极故障,系统应保持稳定。
6. 系统中任一大负荷突然变化(如冲击负荷或突然甩掉大量负荷等),系统应保持稳定。
7. 同杆并架的双回线路,异名两相同时发生单相永久接地故障,重合不成功,双回线同时跳开,或一回线路发生三相短路跳开时另一回线路同时无故障误跳,系统应保持稳定,但允许采取切机和切负荷等稳定控制措施。
8. 任一段母线故障,系统应保持稳定,但允许采取切机和切负荷等稳定控制措施。
9. 任一回直流线路双极故障,系统应保持稳定,但允许采取切机和切负荷等稳定控制措施。
10. 向重要受端系统送电的两回以上线路中的任意两回同杆并架线路同时无故障或故障断开,系统应保持稳定,但允许采取切机和切负荷等稳定控制措施。
11. 任一线路、母线的主保护停运时,该元件发生单相永久接地故障,系统应保持稳定,但允许采取切机和切负荷等稳定控制措施。
第 6 条: 中调在编制年、月运行方式时,必须合理控制系统的短路电流,保证网内各处的最大短路电流均在其开关的开断能力之内。应对网内主干线稳定水平进行校验、分析,给出各主干线路、输送断面在运行中的稳定控制功率,并对电网运行结构、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提出要求,制定方案措施。同时,在重要的新设备投产前,或对电网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检修前,需根据系统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稳定分析计算,提出稳定措施。
第 7 条: 严禁超稳定极限运行。因特殊原因需降低系统稳定考核标准运行时,要有相应的事故预防措施,并需经有关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运行时间在24小时内应经调度中心领导批准,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应报上级有关领导批准。
第 8 条: 凡经暂态稳定计算分析需采取稳定控制措施的,须在相应地点装设安全稳定控制装置,以保证故障后能及时采取切机、切负荷措施。为防止严重故障导致稳定破坏后发生系统崩溃,须在适当地点装设低频低压减载装置及振荡解列装置。
第 9 条: 单机容量在100MW以上的发电机组,必须配置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凡稳定计算表明须投入PSS装置的机组,须由发电厂及时完成装置的现场参数配置试验,并按中调要求投入运行。未经中调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擅自投退。装置由发电厂进行维护和定期校验。
第 10 条: 220kV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未经中调批准,不得与220kV电网构成电磁环网长时间运行。
第 11 条: 凡下一级电网中有影响上一级系统稳定运行的检修方式和快速保护停运方式,安排前,下一级调度机构应向上一级调度机构办理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安排。
第 12 条: 凡对各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运行设备进行试验,或进行系统实时特性试验的,须提供有关的计算分析报告和试验方案,以及保证试验期间系统安全的措施,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向该级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的试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试验。
第 13 条: 与系统稳定分析计算紧密相关的设备模型及参数,包括汽轮机、水轮机等原动机、发电机、励磁系统、PSS、调速系统,以及变压器、线路等的模型及参数,各相关单位负责在其新出现或发生改变时主动向相应的调度机构提供。资料应详细准确,以保证系统计算基本数据的正确性。
第 14 条: 在电网规划、大容量发电机组或枢纽变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及电网改造设计中,各级调度部门参加设计审核时,应审查报告中是否包括相关的稳定计算分析和保证稳定的技术措施等内容,且结果是否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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