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2 定期巡检内容包括
9.2.12 .1 巡视设备和各信号指示灯的工况
9.2.12 .2 当地功能的检查
9.2.12 .3 定期对遥测精度核对
9.2.12 .4 对遥信量进行抽检检查
9.2.12 .5 巡视遥控、遥调执行继电器的接点
9.2.12 .6 测量设备各等级电源电压
9.2.12 .7 测量调制解调器的输入,输出电平
9.2.12 .8 对UPS装置进行自动切换检查
9.2.12 .9 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清洁工作
9.2.13 自动化系统的接地必须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检查一次,中心站监控设备若有独立接地网的需测试接地电阻。
9.2.14 变电站自动化设备应与变电站接地系统可靠连接,并有防雷和防过电压措施,运行环境应满足设备的技术要求。
9.2.15 自动化系统设备电源和通道的防雷器件需在每年雷雨季节前集中检查一次,每次雷雨过后需增加临时检查。
9.2.16 自动化设备的日常巡视工作由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操作人员负责,自动化设备的巡检,检验和缺陷处理等运行管理工作由自动化专业人员负责。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细则
9.2.17 通道的运行维护由通信专业人员负责。
9.2.18 通信主管部门应安排通信人员定期对运行通道、通道防雷器件作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
9.2.19 运行中的通道电平,如有变更,通信人员应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通报自动化人员
9.3 自动化系统的维护、异常及事故处理
9.3.1 自动化系统的维护:
9.3.1 .1 自动化系统出现缺陷应按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9.3.1 .2 自动化设备若因维护需要须停役时,必须事先办妥停役手续,变电站自动化设备停役时间在1小时之内的,必须1天前填写停役报告,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停役时间超过1小时的必须在2天前填写停役报告待变电站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措施后下达停役令方可进行。
9.3.1 .3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将监控设备和通道停运,不得在自动化系统的设备及其回路上工作。
9.3.1 .4 中心站的设备原则上不能停役,若因维护需要必须停役时,双机系统首先可用单机退出系统的方式进行,该工作也必须填写停役报告通知主管部门。若必须双机同时退出时,监控人员必须到调度部门同调度值班员一起值班。
9.3.1 .5 变电站自动化设备在停役期间,主管部门需安排人员临时值班。
9.3.1 .6 为保证自动化系统正常运行和排除故障,对自动化专业人员必须配备专用的通信工具,并保证完好。
9.3.1 .7 在自动化系统上工作,需要将遥控停用的,应有自动化专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9.3.1 .8 每年应有对自动化专业人员的再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培训时间。
9.3.1 .9 自动化系统在设备维护需通信人员配合工作时,通信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各通信专业之间的配合。
9.3.2 自动化系统的故障轮修及事故处理
9.3.2 .1 自动化系统的故障抢修及事故处理,应等同于一次、二次设备的抢修,任何人不得推诿,拖拉。
9.3.2 .2 自动化系统全部或公司部设备故障停用,因而影响对变电站一、二次设备失去监控时,变电站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人员加强变电站的值班工作。
9.3.2 .3 自动化系统的故障抢修和事故处理应由设备主管部门立即按排自动化专业人员及时处理,必要时通信专业人员应密切配合。
9.3.2 .4 如果自动化系统故障严重影响监控功能,应向分管公司长、总工程师汇报,确定抢修方案,统一安排处理。
9.3.2 .5 对自动化系统的故障抢修,应由主管部门建立抢修工作流程图,按月公布,明确各岗位连络方式和手段。
10 防误操作装置
10.1 电器防误操作装置是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误操作事故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但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倒闸操作票管理制度是防止误操作事故的组织措施,二者相辅相承不可编废。
10.2 电气设备的防误装置应有以下“五防”功能:
10.2.1 防止误拉、合开关;
10.2.2 防止带负荷拉、合刀闸;
10.2.3 防止带电挂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
10.2.4 防止带接地线〔或未拉开接地刀闸〕合闸;
10.2.5 防止误入有电设备间隔。
10.3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未装设防误操作装置或达不到“五防”功能要求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启动、投运。各领导要严格把关,运行单位有权拒绝该新设备投入运行。
10.4 操作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到“四懂二会”〔即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程序;会操作、维护〕。新上岗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10.5 运行操作中防误装置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操作对队长,查明原因,确认操作无误,经有权同意解锁人员的同意方可退出或解锁,但在解锁操作前必须再次认真核对设备名称编号。
10.6 防误装置的停用应有申报手续,不得随意退出。
10.7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应向值班调度员或操作队长报告,弄清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10.8 在防误装置投入运行前必须制定出有关运行规程和维护检修管理制度,在运行现场具有防误装置一致的操作模拟系统图板、防误闭锁资料、图纸和专用钥匙箱。
10.9 防误装置在现场运行规程中对下列内容应进行补充:
10.9.1 本站防误装置的基本原理,各种运行方式下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0.9.2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无法实现“五防”功能的管理办法和注意事项;
10.9.3 其它应规定的内容。
10.10 防误装置退出运行的规定:
10.10.1 防误装置投运后不得任意退出运行,如需长期停运,应经总工程师批准;
10.10.2 防误装置正常操作时发生故障,不得强行操作,如短时间无法修复,确因装置问题,在得到有权同意解锁人员的同意后,可按操作票程序解除闭锁操作,并加强监护,事后应安排处理,验收合格后立即恢复闭锁。
10.11 防误装置应随一次设备一同检修,检修结束后,应按“三〔四〕级”验收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0.12 防误装置应列入设备的定级范围,如防误装置达不到规定投入要求,该设备不得定为Ⅰ类设备。
10.13 设备巡视时,防误装置应列放正常的巡视范围。如发现防误装置有缺陷或损坏,应按缺陷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10.14 防误装置在正常使用时,严禁使用解锁钥匙,也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严禁拨动机械程序锁的钥匙程序。
10.15 在下列情况下,确认操作程序正确,允许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并应一人使用,一人监护,同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10.15.1 紧急事故处理;
10.15.2 设备异常紧急消除;
10.15.3 单个隔离刀闸维修、调试;
10.15.4 防误装置发生故障。
10.16 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工具〔钥匙〕应存放在固定位置的专用钥匙箱中,钥匙箱应加锁,供紧急情况下使用,并要做好登记,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10.17 户内型电磁锁的可手动部分应加铅封,操作时必须使用电磁锁钥匙进行操作。
10.18 接地线的装设地点必须是规定的固定的接地点,使用专用接地装头,严禁在规定地点外装设接地线。
10.19 从事现场防误装置的安装、检修维护工作必须履行工作票手续,并按《安规》要求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11 事故处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11.1.1 .1 尽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威胁;
11.1.1 .2 设法保证站用电源;
11.1.1 .3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并考虑对重用户优先供电;尽快对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立即将事故情况简明扼要地报告当值调度员,听候处理。
11.1.2 事故处理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迅速、正确地执行当值调度员的命令。只有在接到当值调度员的命令及对人身安全或设备有明显和直接危险时,方可停止设备的运行或离开工作岗位。
11.1.3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交班人员应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可以协助处理。在事故未结束以前,不得进行交接班。
11.1.4 处理事故时,与事故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事故地点和控制室,已进入的人应主动退出,不得防碍事故处理。
11.1.5 当值调度员是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正值值班员应迅速地执行调度命令,并及时将事故现象和处理情况向其汇报。当值人员如果认为值班调度员命令不正确时,应予指出,并作必要解释,当值班调度员确认自已的命令正确时,当值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如果该项命令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值班员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公司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并按其指示执行。
11.1.6 处理事故时若操作队长在场应注意操作人员处理事故的过程,必要时可以帮助他们处理,但不得与调度命令相抵触;若认为操作员不能胜任时,可暂停其工作,指定他人代行处理,但事前必须得到当值调度员的许可,并作好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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