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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调研报告

供电企业反窃电工作调研报告

点击数:7132 次   录入时间:03-04 12:02:19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范文
襄樊供电公司非常重视反窃电工作,公司领导亲临反窃电一线,抽调各城区用电检查骨干人员开展联合检查,运用负荷监控等科技手段积极开展反窃电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自2002年-2005年,共查获窃电案件409起,其中:襄城、樊城、襄阳、开发区四个城区单位282起、其他县市单位127起。在查获窃电案件中企事业单位157起,商业42起,个体私营企业98 起,个人112起。窃电量超过5万千瓦时的有13起。特别是今年,襄樊 供电公司反窃电小组整合城区用电检查人员力量,在夏季对城区商业街和商业门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不间断的地毯式检查,而检查时间也相应的改到了晚上。适应环境的改变调整工作方法使今年的反窃电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这期间检查了几百商业户,查获和处理了数十起窃电案件。对城区的商业窃电户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净化了城区商业用电环境。
在反窃电工作中时,襄樊供电公司坚持依法办理窃电案件,注重细节,加强取证环节,与公安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地打击了窃电分子的嚣张气焰。
常德电业局为了规范用电秩序,查处窃电违章行为, 2001年组建了电力稽查局,建立了13人的常年反窃电队伍。局属10个县级供电单位也成立了3-4人的稽查大队。几年来,常德电业局坚持以整顿供用电秩序为目的,以打击窃电为重点,狠抓了自身行为的规范,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营业普查活动。查处了一批窃电案件,重点打击了窃电犯罪。坚持日常用电检查和营业普查活动相结合,将反窃电斗争不断引向深入。2005年,先后以常电稽[2005]123、170、206号文发出通知,部署了一系列的营业普查专项行动。5月份,抽调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和各县局稽查人员,对安乡电力局开展了1个月的营业普查集中行动。6月份,根据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打击窃电和营业普查的通知》要求,布置了全局性的营业普查活动。6月中旬,由主管领导带队,组织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专责人以及稽查局用电检查人员,对德山供电局进行了突击检查与夜查行动。之后,稽查局与城区局联合组成5个检查组,对城区用户分片进行了普查。从8月1日起,又开展了县局间的交叉检查活动。2006年5-9月,分“全面部署、县局自查、市局督查、重点检查、集中处理、总结整治”6个阶段开展了反窃电专项行动。经过几年的反窃电工作,常德地区的窃电势头得到遏制,用电秩序持续好转,综合线损率逐年下降。2005年与2001年比,线损降低1.69百分点,每年减少损失电量4273万kwh。
二、 典型案例
在反窃电工作中,各供电公司的用电检查人员经过艰苦的工作
查获一大批窃电案件,有效地打击了窃电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国家和供电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我们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甚至流血牺牲。这里选取几起典型案例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案例一
1998年12月上旬,鞍山供电公司稽查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千山区小营盘磁性动力机械厂(电熔镁厂)窃电,并声称有专人看家护院,防范严密。稽查局立即派人通过白天远距离观察,了解该厂地形地貌、变电所朝向等,稽查局领导仔细研究并制定了周密的“零点行为方案”,组织20余人在5名内保分局干警配合下当晚12点乘车前往该厂,对其窃电行为进行查处。检查人员在离该厂一公里处下车(防其觉察,破坏窃电现场),兵分三路徒步前进,一路直插变电所,一路直奔厂办公室,一路控制厂房。采取“同时行动、分别控制”的办法,一举查获该厂窃电违法行为。除业主曹景云利用其房间(锁门)早已准备好的后窗活铁栏越窗跳河逃跑外,其员工全部得到控制。同时,立即按照依法追究窃电者刑事责任的要求进行了取证,对其窃电方式照像、摄像,取物证、书证等(业主合伙人和其工人的询问笔录),业主合伙人(知情,但不是主谋及行为人)给予治安拘留。为将业主曹景云及时抓捕归案,公安机关对其依法采取了监视居住,放线人,监听手机电话等举措,并于1999年1月21日在铁西某舞厅成功将窃电行为人业主曹景云抓获。经千山检察院公诉,千山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其窃电195756千瓦时,价值人民币96990元。最终案犯曹景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大会在供电公司俱乐部召开,社会各界共600余人参加,在社会上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力。
案例二
位于鞍山市铁东区矿工路的鞍山市东方印业有限公司,在鞍山电业局供电线路的大石头分14右2变台上擅自接线用电和在表前接线,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1999年4月6日被公安机关和用电营业稽查部门查获,经理李炳友依法刑事拘留。该公司从供电设施上直接接线用电的设备有2KW电暖气6组、1Kw电饭锅和“热得快"电热棒各1个;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有1.5Kw电暖气1组,容量共计15.5Kw。经查实,窃电时间自1998年12月6目至案发时共计120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中关于窃电量的确定方法计算窃电量为22320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3380.84元。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认定窃电量折合人民币3450.24元,以盗窃罪判处李炳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鞍山电业局不服,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定抗诉和上诉理由成立,终审判决李炳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三
    2001年底,鞍山供电公司稽查局通过营配接口信息系统,发现千山区的金家岭线配电量损失大,经排查发现因欠费已被供电局中止了供电的鞍山市正金铸钢厂有重大窃电嫌疑,于是周密组织稽查人员对该厂进行重点监控和多次侦察,在公安干警的配合下,于大雪纷飞的2001年1 2月1 4日凌晨三点钟,将该厂的窃电违法行为一举查获,实施窃电的两名电工夏友祥、杨学也被当场抓获,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夏、杨二犯均对自己受厂长刘凯(批捕在逃)指使,利
用夜间在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线用电生产铸钢、白天将线路拆除的间断式窃电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2年1 2月,鞍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最终犯罪分子夏友祥因窃电六十八天,窃电量价值人民币十五万余元,数额巨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杨学窃电五十四天,窃电量价值十二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犯帮组他人窃电,结果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案例四
 俗话说“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好猎人的眼睛”,2006年7月19日鞍山供电公司稽查局查获的枫林园酒店的窃电手段堪称一绝,但也没有逃过用电检查人员火眼金睛。
在日常用电检查中,稽查局用电检查人员发现枫林园酒店用电情况和电能表计量电量明显不符,于是对该酒店进行了多次用电检查,其中几次发现该户的一块电能计量表没有功率显示,但用电检查人员要进一步检查时,又恢复功率显示,表计正常。当时用电检查人员就怀疑,该户采用表前接线,利用磁力开关控制窃电线路进行窃电。由于该户是地下电缆供电,加之用户不配合用电检查,几次检查都没有查到该户窃电的有力证据。但稽查局始终关注该户的用电情况,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之一。
7月19日晚,稽查局组织骨干力量又一次对该酒店进行用电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酒店表号为61115408的电能计量表没有功率显示,但该表所带的用电设备均工作正常,当要进一步检查时,此电能计量表又恢复了正常工作状态,经过分析确认,该户肯定有窃电行为,稽查局局长潘洪健坚决果断地决定,一查到底,坚决打击窃电嚣张气焰。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局领导亲自坐阵指挥,召集用电检查人员研究制定周密检查方案,从19日晚开始对该酒店用电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在酒店负责人不承认窃电事实,并叫嚣:“你们查不到窃电怎么办”,稽查局领导果断决定并告知该户,“如果查不到窃电,尽量恢复原貌并赔偿拆扒造成的损失”。然后,制定好安全措施,雇用力工,在用电检查人员的监护和指挥下,开始从电能计量表沿电源线电源方向对地面及墙体进行破拆,查找窃电点,由于该户将地下电源线经过的地面及墙体全部用混凝土浇筑,破拆难度非常大,力工就累走了四批,最后,找来专业的拆扒人员利用风镐作业,才找到窃电电缆,顺着窃电电缆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拆扒找到了控制窃电线路开闭的磁力启动器,顺着磁力启动器的控制线找到了控制磁力启动器的遥控接收装置。至此,经过3天两夜的艰苦工作,终于确定了这起利用遥控技术进行窃电的犯罪证据。
酒店经理王某在外逃一个月之余后,经过公安部门的大量工作,在安徽合肥被抓捕归案。此案正在审理中。
辽宁电力报、鞍山日报、千山晚报、北方晨报等新闻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窃电分子起到了强大的威慑作用。
案例五
 汉寿团伙窃电案。2006年4月,汉寿电力局了解到在常德、益阳、邵阳一带存在一个专以推销窃电技术的职业犯罪团伙。向市局汇报后,制定了引蛇出洞的方案:以某钢厂为诱饵,由钢厂负责人与窃电团伙接头,在交付安装费后,窃电团伙对钢厂计量装置实施了窃电。在掌握这一证据后,引起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决定由市稽查局协助办理此案,并向汉寿县公安局报案,6月28日汉寿公安局立案侦查,抽调了公安、电业部门11名同志组成了“6.28” 窃电专案组,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和抓捕工作。专案组先后5次赴益阳调查取证,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以尹夫庚为首的盗窃团伙,共有17名主要犯罪成员,在常德、益阳、邵阳一带专门选择一些高能耗的工厂,游说老板采取短接电流互感器二次线或安装其自行研制的“磁场机”等方式实施窃电,并收取窃电费用:一是按窃电百分比分别收取手续费3000元、10000元、10万元不等,二是每月按窃取的电量进行比例分成。自2003以来,该团伙在湖南、深圳、广东、广西等地作案26起,收取窃电手续费21万余元。其中为湖南某水泥厂窃取电费480余万元。此案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案例六
樊湘峰钢厂绕越计量装置窃电:这是一起最具典型、性质恶劣的窃电案例。2004年2月,樊湘峰与合伙人在蔡家岗开办轧钢厂,配电设施安装完毕的当天,樊湘峰指使某电工和本厂职工张中球于变压器低压计量装置前后的地埋电缆上,隐蔽地并联了一组断路器实施窃电,通过操作来达到用电不计量、少计量、正常计量的效果。同年11月27日,被电力稽查局和市公安局联合行动抓获。樊湘峰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承认窃电事实,市经贸委召集公检法电对此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多方收集证据,后经武陵区法院认定,共窃取电量40135kwh,电费14718.43元,樊湘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000元;张中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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