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冶炼电镀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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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电镀工操作规程
(Ⅰ)一般规定
第2.16.1条 开始工作前,应先打开通风装置,镀铬工作时,手、脸和鼻腔内应涂护肤剂。外伤和皮肤病患者,禁止从事镀铬作业。镀铬工作时如镀铬液溅到身上,应立即清洗。
第2.16.2条 使用酸碱应戴防护眼镜和耐酸、碱手套等防护用品。酸液应储存在带塞的瓶中,容量不准超过容积的4/5。碱应储存在密闭的铁筒内。
第2.16. 3条 搬运酸液和倒酸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或妥善抬具,并应认真检查容器确无裂缝后,才可搬运和使用。
第2.16.4条 对各种电镀辅助材料、有毒有害物品三酸等应设专人严格保管。
第2.16.5条 使用氰化物时,其存放、称量、配制应有专人负责。接触氰化物的零件、容器、镀槽应及时除毒,氰化物与酸不准接触。
第2.16.6条 工作场所严禁存放食品、进餐、吸烟;应备有保健药箱和防毒用具。
第2.16.7条 电镀废水必须进行处理,经化验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才能排放。
第2.16.8条 废水及废酸坛、槽引流时,应用吸筒、漏斗,禁止用嘴吸法引流。
第2.16.9条 存放有毒物品的容器,使用后必须消毒洗净;统一管理。
第2.16.10条 氰化镀槽的工作人员,下班时应用消毒液对手、脸各部进行消毒。未经消毒处理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准带到其它场所。
第2.16.11条 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整理场地,所用工具应按规定地点存放。
第2.16. 12条 电镀人员尚应执行本规程第十五、十七篇有关规定。
(Ⅱ)酸洗工作
第2.16.13条 酸洗槽应有独立的抽风设备。在配制酸液和酸洗过程中,均应开动吸风机;酸洗槽周围应设置遮拦。
第2.16.14条 运送或向槽内注入酸液时,应使用专用的抬具和夹具;在槽沿高出地面的酸洗槽工作时,不准站在槽沿上。
第2.16.15条 配制混合酸液的顺序是:先向槽内注水,然后注入盐酸,再加硝酸,最后加硫酸。严禁颠倒。
第2.16. 16条 所需酸洗的工件温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2.16.17条 工件入槽应缓慢。严禁将碱性物质带入酸槽内。
第2.16.18条 工件酸洗后应立即进行清洗,并按工艺规定中和工件表面酸性。
第2.16.19条 经常检查工夹具、起重运输设备和通风管道等受腐蚀情况,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Ⅲ)发兰工作
第2.16.20条 发兰槽应有独立的抽风设备,工作时应将风机全部打开。
第2.16.21条 工作前应检查设备接地应良好,测温仪应准确、可靠。
第2.16.22条 工作中应按规定检查和调整发兰液的化学成份。
第2.16.23条 加水调整发兰槽内溶液温度时,冷水应沿槽壁缓慢加入,防止碱液溅出。
第2.16.24条 工作时,发兰液表面的浮渣应随时清除。
第2.16.25条 发兰后的工件应立即清洗干净。
第2.16.26条 工作完毕应将设备附近的地面冲洗干净。
(Ⅳ)零件抛光
第2.16.27条 抛光作业地点通风要良好,工作前应开动风机。
第2.16.28条 工作前应检查抛光机的安全可靠性,抛光轮应校正平衡、紧固。
第2.16.29条 抛光场所必须保证足够的照明,工作时严禁吸烟、明火作业和进餐。
第2. 16. 30条 使用抛光轮时,必须严格检查; 使用50mm直径以下的毡轮时,严禁戴手套,防止统伤。
第2.16.31条 布轮必须装牢固,不许拆除布轮的防护罩。
第2. 16.32条 抛光时工件应拿稳,用力应适当,必要时安装托架以防工件脱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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