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冶炼厂汽车修理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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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厂汽车修理工操作规程
(Ⅰ)汽车维修
第4. 1.1条 为实现安全行车避免汽车在行驶中机件突然故障,须做好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
第4. 1.2条 在修理工作中,支木、千斤顶要支稳支好。
第4. 1.3条 汽车修理车间内停车,周围至少应保持2m间距以便操作。车间外修车不应将车辆停在交通道路、消火栓、油库、上下水道井口等处。
第4.1.4条 汽车修理中架空车辆时应用铁凳或方木支垫稳固,顶起时先顶起一端,然后再顶起另一端,不得两端同时顶起,以免倾倒。
第4. 1.5条 严禁只用千斤顶顶在车下进行任何修理。禁止在松落车身的同时,在车上车下进行修理工作。
第4. 1.6条 禁止在斜坡上停车进行修理。如果汽车在山区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必须在斜坡上进行检修时,则应采取防止溜车、倒车的措施。
第4. 1.7条 在车下作业时发动机必须熄火,前后轮必须垫楔牢,拉好手刹车。如必须在发动机运转情况下修理时,车上必须有人看护操作手柄,密切配合,严禁车上车下同时进行修理作业。
第4. 1.8条 修理车间若用人力推动汽车时,推车人均应站在车身后方,以免因场地狭小而被车身挤伤。
第4.1.9条 打开引擎盖进行修理检查时,一定要把引擎盖支牢。
第4.1.10条 拆装发动机,变速箱和后桥等大型部件时,首先要了解部件重量,用起重机吊运时不准超载。起重前首先检查钢丝绳、卡环、吊钩等部件的牢固结实情况,由专人统一指挥。起吊前要注意周围情况,起吊后升降回转动作要平稳,不要长时间在空中停留,吊起部件的下方不准有人停留,亦不准在悬空物件下进行修理工作。
第4. 1.11条 修理汽车时,变速杆要放在空档位置。严禁任何人在司机室摆动起动装置。
第4. 1.12条 没有车辆驾驶执照的修理人员不准试车。
第4.1.13条 在车间内落地走合发动机时,要把废气排到室外,室内严禁吸烟。试车时,严禁从化油器处直接加油,以免回火发生火灾。
第4. 1.14条 使用汽油清洗零件时,严禁吸烟或用明火。工作完比后要将汽油放在安全地点并将装油容器盖严,挂标示牌,写明“危险”字样。
第4. 1.15条 焊补油箱时,油箱必须用碱洗净,油箱口敞开防止引起爆炸。
第4. 1.16条 汽车修理完毕进行试车时,首先仔细检查刹车总泵拉杆、开口销、刹车油及其他各部情况,挂上试车牌,在指定的路线行驶试车。
第4. 1.17条 非本车间工作人员不准随便动用各种机具和电气设备,协助修理的人员须听从本车间人员的指挥。
第4. 1.18条 工作用照明须用安全电压(36V以下),下班后应切断各项电源,以防引起火灾事故。
(Ⅱ)蓄电池
第4.1.19条 蓄电池修理间、充电间、硫酸、电解液和蒸馏水的存放场所,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无关人员任意进入,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时,要锁好门。
第4. 1.20条 充电间的通风必须良好,使充电时蓄电池中分解出来的气体,能迅速排出室外。
第4. 1.21条 在充电间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对于新参加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4. 1.22条 充电间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产生火花(如生炉子、点火、吸烟、电路接触不良产生火花等),以免引起蓄电池爆炸,在充电间要张挂“禁止烟火”的警示牌。
第4.1.23条 蓄电池作业场所,禁止存放食物,以免中毒。工作完毕后,要用肥皂把手洗净。
第4. 1.24条 修理电瓶时,电瓶应呈半放电状态,应将电瓶盖打开,放出全部电解液,以防止电瓶爆炸。
第4. 1.25条 充电间应经常备有10%的碱溶液,以便及时洗擦溅在皮肤上或衣服上的酸液和擦洗蓄电池的表面、线夹头及电桩桩头上酸液。
第4.1.26条 硫酸应保存在专用缸中,缸盖要盖严,搬运时应特别小心,不要碰撞和溢出。取用硫酸时,要把硫酸缸放在专用架子上,或在缸下用软物垫稳,再小心倒出。
第4.1.27条 除专用玻璃、陶瓷、铅质、木棒等器具外,其它金属和其他物件不准与硫酸接触。
第4. 1.28条 配制蓄电池电解液时,要将硫酸以细流缓慢的速度注入蒸馏水中,并不断用玻璃棒搅拌,严禁将蒸馏水倒入硫酸中、防止硫酸发生强烈飞溅。造成严重烧伤事故。
第4. 1.29条 废硫酸应尽量做到“废物利用”但废硫酸废弃时必须与上水(自来水)隔绝,认真妥善处理。以防污染造成危害。
第4. 1.30条 在充电时,充电机的闸合、保险丝必须符合要求。逆流断电器必须良好,蓄电池在充电时“-”级“-”极必须接对,切勿接错,防止损坏充电机及蓄电池。
第4. 1.31条 搬运和拆装电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电瓶和伤人。蓄电池在车上,必须安装牢固,防止震动摩擦损坏。
(Ⅲ)千斤顶
第4. 1.32条 千斤顶有螺旋式、液压式、齿条式、杆动式几种;应按照性能合理选用。
第4. 1.33条 千斤顶应存放在干燥和不受日晒和雨淋的地点。
第4. 1.34条 千斤顶在使用前应检查机件有无损坏,是否灵活,液压式千斤顶的活塞、阀门必须良好,并保持清洁。
第4.1.35条 千斤顶应放置在坚实平稳的基础上。若放置在泥地上使用时,必须铺垫方木,防止受力倾斜或沉陷。
第4. 1.36条 千斤顶,必须按额定承重能力选用,不得超载及超过规定的升起高度。名牌不详时,其上升高度不准超过螺丝杆或活塞总高度的3/4。
第4.1.37条 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重物时,应尽量选用同一规格、型号的千斤顶,按总负荷留20%备用容量必须受力均匀,力距要对称,顶升速度要尽可同步。
第4. 1.38条 千斤顶顶升重物时,须掌握重物重心,防止倾倒。
第4. 1. 39条 重物顶起后,应随起随垫,其脱空距离不准超过5cm,以防倾倒发生事故。
第4. 1.40条 油压千斤顶要有充足的油量,油门挤压紧密,发现漏油或机件发生故障时,应更换检修。
第4.1.41条 千斤顶吃力后,应检视地基、垫木、重心等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处理。
第4.1.42条 千斤顶与顶升重物之间,应加垫木垫,所顶部位,必须坚实。
第4.1.43条 搬运千斤顶时,不得扔掷,过重的千斤顶应用车运或两人抬运。必要时千斤顶和油箱两部份可以拆开搬运。
第4.1.44条 使用大型油压千斤顶的油泵站,应有专人管理和操作制度,压力表和输油管等均须经过严格检查,电动的油泵站应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定。
第4. 1.45条 同时使用多台千斤顶时,必须明确分工,有专人指挥。
第4.1.46条 千斤顶操作时,非操作人员不准靠近,配合操作的人员应随时注意顶物有否倾斜,并不准向顶物下面伸入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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