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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作规范

爆破工作规范

点击数:7936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6:25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维修保养
爆破工作规范
    第833条 进行爆破工作,必须订出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只许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执行爆破任务和帮助搬运爆炸物品。
    第834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和携带,不准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应设专人管理。储存地点,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携带时,应放在专用的背包内,禁止把炸药和雷管放在衣兜里或揣在怀内。
    第835条 对无效的炸药进行处理时,应采用可靠方法,不准任意销毁,一般可用下列方法处理:
    (1)硝酸炸药——用爆炸法、溶解法、淹溺法或烧毁法;
    (2)黄色炸药——用爆破烧毁法;
    (3)导火线——用烧毁法;
    (4)雷管——用爆破法。
    第836条 炮眼装药前,应检查眼内是否还有钻粉及杂物,将眼内清理干净后方可装药。在同一工作地点一次放炮的炮眼,应全部打好后,再行装药。往炮眼内装药须用木棍轻轻送,不得用力过大压挤药包;严禁使用铁钎子往眼内推送药包。
    第837条 放炮地点与建筑物距离不符合放炮的规定时,应在爆破点的上部加保护设施,防止岩石块飞出打伤人。
    第838条 在放炮前,要把工具及爆破材料全部拿出现场。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应退出现场200m以外。如为土方爆破,应在100m以外的安全地点隐避。如采取深孔爆破并加大药力时,可适当增加安全距离。
    第839条 担任放炮人员,应经过学习并考试合格。采用电放炮时,接线与放炮必须由一人担任。
    第840条 雷管和导火线连接时,应用特殊钳子夹雷管口部,严禁碰雷汞部分或用牙代替钳子。
    第841条 放炮前,要同附近工作人员及居民取得联系,并应在危险地区内,设立明显的红旗及标示牌,交叉路口应设专人看守。
    第842条 爆破工作只准由一人负责统一指挥。必须在得到爆破指挥者同意后才能进行放炮。
    第843条 炮响后,应详细检查是否有瞎炮,但必须等待20min后,方可回到坑口进行检查。
    第844条 点导火线须用火绳或其他特殊办法。在同一基坑内不能同时点4个以上的导火线,如需要时,可集体连引导火线。
    第845条 未响的炮眼和剩药的炮底,不准继续打眼或从炮眼里往外抽药包和雷管。重新打眼时,要离瞎炮60cm以上,并须与原来炮眼方向相同。
    第846条 放完炮后,必须清点雷管、药包数目是否相符,再把剩余的雷管和药包退回仓库。
    第847条 岩石经爆破后,松动的以及有裂缝的部分和孤石,须先用撬棍撬下或用大锤敲下后,才可在下面进行其他工作。在山崖上或斜坡上进行撬石工作应由上而下,工人应站在石头的两侧撬,严格禁止站在石头滑落的方向撬。用撬棍撬石,不准将棍端紧抵腹部,撬棍撬着地点的仰角在60°以下时,不准将撬棍放在肩上施力,防止重石滑下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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