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五五电子网电子知识电工技术电工管理制度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正文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点击数:7225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4:41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对于复用载波机接口装置的维护和调试工作应视安装地点而异。若安装在通信机房,则由通信人员负责;若安装在继电保护室,则由继电保护人员负责。

6 技术管理
6.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投运时,应具备如下的技术文件:
a)竣工原理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等设计资料;
b)制造厂提供的装置说明书、保护屏(柜)电原理图、装置电原理图、分板电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c)新安装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d)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和程序通知单;
e)制造厂提供的软件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
f)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
6.2 运行资料(如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缺陷记录、装置动作及异常时的打印报告、检验报告和6.1所列的技术文件等)应由专人管理,并保持齐全、准确。
6.3 运行中的装置作改进时,应有书面改进方案,按管辖范围经继电保护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允许进行。改进后应做相应的试验,并及时修改图样资料和做好记录。
6.4 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直接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统一规定检验报告的格式。对检验报告的要求见附录B。
6.5 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所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应按照《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对不正确的动作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并及时报主管部门。
6.6 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装置检验,同一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型号不宜过多。
6.7 各网(省)调应结合本网(省)实际情况,制定220kV及以上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原则,使全网(省)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按调度操作范围确定系统保护装置的配置及保护方式,并统一全网(省)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接线图。35~110kV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有基层局(厂)应用的经验总结,经网(省)调复核并同意后,方可在网(省)电力系统中推广应用,做到同一地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
6.8 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
6.9 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7 检验管理
7.1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按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尽量与被保护的一次设备同时进行。
7.2 每套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检周期和时间原则规定如下:
新安装的保护装置1年内进行1次全部检验,以后每6年进行1次全部检验(220kV及以上电力系统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全部检验时间一般为2~4天);每1~2年进行1次部分检验(220kV及以上电力系统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部分检验时间一般为1~2天)。
7.3 检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为防止损坏芯片,应注意如下问题:
7.3.1 微机继电保护屏(柜)应有良好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用使用交流电源的电子仪器(如示波器、频率计等)测量电路参数时,电子仪器测量端子与电源侧应绝缘良好,仪器外壳应与保护屏(柜)在同一点接地。
7.3.2 检验中不宜用电烙铁,如必须用电烙铁,应使用专用电烙铁,并将电烙铁与保护屏(柜)在同一点接地。
7.3.3 用手接触芯片的管脚时,应有防止人身静电损坏集成电路芯片的措施。
7.3.4 只有断开直流电源后才允许插、拔插件。
7.3.5 拔芯片应用专用起拔器,插入芯片应注意芯片插入方向,插入芯片后应经第二人检验无误后,方可通电检验或使用。
7.3.6 测量绝缘电阻时,应拔出装有集成电路芯片的插件(光耦及电源插件除外)。
7.4 使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发电厂、电业局(供电局)应配备微机型试验仪、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
7.5 装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线,二次侧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3)V,容量不应小于10kVA。
7.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现场检验应做以下几项内容:
a)测量绝缘;
b)检验逆变电源(拉合直流电流,直流电源缓慢上升、缓慢下降时逆变电源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c)检验固化的程序是否正确;
d)检验数据采集系统的精度和平衡度;
e)检验开关量输入和输出回路;
f)检验定值单;
g)整组检验;
h)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检验。
7.7 根据系统各母线处最大、最小阻抗,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线性度能否满足系统的要求。特别应注意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电流变换器二次电阻、电流比例系数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线性度之间的关系。
7.8 检验所用仪器、仪表应由检验人员专人管理,特别应注意防潮、防震。仪器、仪表应保证误差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前应熟悉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使用高级精密仪器一般应有人监护。

8 对制造、设计、审核、验收的要求
8.1 对插件结构的要求:
应满足DL 478—92中4.8.2的要求。
8.2 每面微机继电保护屏出厂前,应整屏作整组试验。
8.3 对装置的要求:
8.3.1 硬件:
在设计产品时,应考虑到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扩性。软件版本的升级不应变更硬件。
8.3.2 软件:
软件编制一般按功能划分,做到标准化、模块化,并便于功能的扩充。对现场的信息参数宜编制独立的参数模块,以便于在运行中修改。具有录波功能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其模拟量的数据文件,应能转化成标准格式输出(如comtrade)。
8.4 不应使用在直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恢复)时不能自起动的直流逆变电源。
8.5 引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空触点,应经光电隔离后进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8.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只能以空触点或光耦输出。
8.7 微机高频保护中应能打印(显示)出收发信机的收信继电器触点的动作情况。
8.8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能保证在中央信号回路发生短路时不会误动。
8.9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抗电磁扰动能力(如具有抗御1MHz和100kHz衰减振荡波干扰、辐射电磁场干扰、静电放电干扰、快速瞬变干扰及冲击电压干扰的能力)。
8.10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在线自动检测。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微机部分任一元件损坏(包括CPU)时都应发出装置异常信息,并在必要时自动闭锁相应的保护。但对保护装置的出口回路的设计,应以简单可靠为主,不宜为了实现对出口回路的完全自检而在此回路增加可能降低可靠性的元件。
8.1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所有输出端子不应与其弱电系统(指CPU的电源系统)有电的联系。
8.12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自恢复电路,在因干扰而造成程序走死时,应能通过自恢复电路恢复正常工作。
8.13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断开直流电源时不应丢失报告。
8.14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具有自动对时功能。
8.15 对于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停用段应规定统一的整定符号。
8.16 为提高集成电路芯片接触的可靠性,宜将除存放程序的EPROM外的所有集成电路芯片直接焊在印刷板上。
8.1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工业级及以上的芯片、电容器和其他元器件,并严格筛选。
8.18 制造厂应保证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内部变换器(如电流变换器、电压变换器、电抗变压器等)的线性度。
8.19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打印(显示)的信息,应简洁、明了、规范。
8.20 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功能应相对独立,当后台机或网络系统出现故障时,不应影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
8.21 110kV及以上电力系统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应具有测量故障点距离的功能。
8.22 微机变压器、发电机变压器组和母线差动保护装置应具有在正常运行中显示差流和差流超限报警的功能。
8.23 微机变压器保护装置所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宜采用Y形接线,其相位补偿和电流补偿系数由软件实现。
8.24 微机母线保护装置不宜用辅助变流器,该装置宜能自动识别母线运行方式。
8.25 为了便于运行管理,由不同制造厂生产的同一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端子排排列宜一致。
8.26 同一条线路两端宜配置相同型号的微机高频保护。
8.27 同一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组屏方案不宜过多。
8.28 组屏设计方面应注意:
8.28.1 微机线路保护屏(柜)的电流输入、输出端子排排列应与电力工业部“四统一”原则一致。
8.28.2 同一型号的微机继电保护组屏时,统一零序电流和零序电压线圈的极性端,通过改变微机继电保护屏(柜)端子上的连线来适应不同电压互感器接线的要求。
8.28.3 为防止由交流电流、交流电压和直流回路进入的干扰引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不正常工作,应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交流电流、交流电压回路和直流电源的入口处,采取抗干扰措施。
8.28.4 微机继电保护屏(柜)应设专用接地铜排,屏(柜)上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中的接地端子均应接到屏(柜)上的接地铜排,然后再与控制室接地线可靠连接接地。
8.28.5 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出口继电器触点连接的中间继电器线圈两端应并联消除过电压回路。
8.29 微机继电保护屏宜用柜式结构。
8.30 为保证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可靠工作,其二次回路应按GB 14285—93中4.22给出的措施执行。用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流、电压和信号触点引入线,应采用屏蔽电缆,屏蔽层在开关场和控制室同时接地。
8.31 对于新建的220kV及以上线路、变压器和2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如全部采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则宜配置双套。
8.32 所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与其他数字设备之间的通信规约宜统一。
8.33 在新建、扩建变电工程及更改工程的设计中,安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应配置必要的试验设备和专用工具。
8.34 凡第一次采用国外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必须经部质检中心进行动模试验(按部颁试验大纲),确认其性能、指标等完全满足我国电网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后方可选用。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暂无联系方式电工管理制度电工技术 - 电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