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 条: 继电保护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系统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有关规程、规定。
第 0 条: 中调继电保护部是广东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实行专业管理。
第 1 条: 保护装置整定范围的划分:
1. 中调整定范围一般与一次系统的调管范围相适应,包括500kV、220kV线路(终端线除外)保护及重合闸、500kV非电厂变压器、220kV及以上母差保护、失灵保护、220kV中性点零序保护(终端站除外)。
其余发电机(发变组)、220kV及以下变压器等设备和110kV及以下电网的保护整定计算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
2. 统调电网与发电厂、地区电网整定分界点的定值限额由中调审定。省网与港澳电网分界点的定值限额由双方商定。
第 2 条: 除220kV终端变压器,220kV及以上的中性点接地方式由中调确定;110kV中性点接地方式由地调确定。
第 3 条: 年度整定方案
中调和各地调应根据电力系统的发展变化,编制或修订继电保护年度整定方案和运行说明,更改相应的整定通知单和有关图表、说明文件。年度整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上一年度整定计算方案中保护的失配情况。
2. 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原则。
3.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的安排。
4. 正常和特殊方式下,调度运行的有关规定或注意事项。
5. 继电保护配置图。
6. 系统运行、保护装置及整定方面遗留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 4 条: 运行方式专业应及时向保护专业书面提供下列资料:
1. 系统开机方式。电网正常及检修方式。
2. 系统最大有功及无功潮流,线路最大负荷电流和非全相过程中最大零序电流。
3. 系统稳定的具体要求,重合闸的使用方式要求及最佳重合时间,设置解列点等。
4. 低周、低压等切除主变、发电机及其他必要的运行资料。
5. 线路过电压要求。
第 5 条: 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简称保护定值单)的规定:
1. 保护定值单是现场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设定和运行要求的书面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现场按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执行中如发现疑点、差错或与现场不符的情况,应及时向保护定值单的整定部门提出,经核定后方可执行。
2. 统调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时,保护专业根据需要编制相应的临时定值单,现场按中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运行方式恢复后,临时定值单即作废。
3. 保护定值单一式四份,中调继保部留存两份,设备所属单位两份。
4. 基建部门持有的供基建调试用定值单,仅供基建安装调试使用,设备投产时必须按中调下发的保护定值单执行。
5. 因基建投产等引起的保护定值更改,由中调值班调度员将需要更改保护定值单编号通知有关厂、站进行更改。保护定值单应在调度员下令后 小时内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应及时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没有按规定时间执行定值更改而造成保护不正确动作的,责任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
第 6 条: 现场运行应严格按调度指令投、退保护或更改定值。
第 7 条: 任何一次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运行中的一次设备在进行保护试验、定值更改等情况时,应申请逐套退出保护。
第 8 条: 微机保护在切换定值区的过程中可不退相关保护。
第 9 条: 保护动作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详细检查,正确记录保护装置上的有关保护信号、事件记录及录波器动作情况,并尽快向中调值班调度员如实汇报。有关保护动作报告、故障录波图、事故分析报告等,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中调继保部。
第 10 条: 用于反应电流、电压、阻抗、频率的保护装置,整定值均考虑躲开线路正常运行的数值或满足运行方式提供的最大输送容量要求。当线路可能现超过限额时,事前须征得继保部同意,并对保护定值作必要的调整。在任何情况下设备输送电流不得超过距离Ⅲ段或过电流保护的允许值。
第 11 条: 发电机、变压器的纵差、横差、 重瓦斯等主保护的检修调试应在一次设备停电时进行。如因某种原因须短时退出某套装置时,由设备所在单位的总工批准并报告中调值班调度员。运行中的变压器,其重瓦斯、纵差保护不得同时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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