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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事故调查规定

**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事故调查规定

点击数:7367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7:25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管理制度
WINOOW.google_render_ad(); 1 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生产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 应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做好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
1.4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
2.1.1.2  聘用人员、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职工或非本公司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2.1.2.1在供电设施或用电设施上发生的非电力生产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定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2.1.2.2以下原因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不作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认定。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如私设电网、私自向停电设备送电;私自攀登合格的变压器台架、电杆或摇动拉线;在电力线路走廊内违章盖房、打井或从事其他活动误触合格的电力设施;车辆或机械碰撞电力设施;超高、超宽物品通过电力设施,引起安全距离不够等。
2.2  电网事故(障碍)
2.2.1电网事故
双电源供电的35KV变电站全部停电
2.2.2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2.1电网非正常解列
2.2.2.2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系统正常指挥。
2.2.3  电网二类障碍:
10kv柜线跳闸,且试送不成功,被迫停运引起对用户少送电。
2.3  设备事故
2.3.1  设备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事故:
2.3.1.1  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
2.3.1.2  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小时。
2.3.1.3 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电源供电的35KV变电所全停。
2.3.1.4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 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2.3.1.5  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1.6  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1)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2)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4、其他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5、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1.7 设备、施工机械及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3.1.8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2.3.1.9其他经省公司、市公司及本公司认定为一般事故者。
2.3.2 设备一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2.1  10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2.2  10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1)线路的倒杆断线;
(2)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3)线路开关等设备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4)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5)其他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
2.3.2.3  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3.2.4  35kV 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2.5  其他经省、市公司及本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3  设备二类障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2.3.3.1  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主要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或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
2.3.3.2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小时。
2.3.3.3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
2.4  生产事故归属
2.4.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任何企业在承包公司的工作中,造成公司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公司的事故。
2.4.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归属
2.4.2.1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运时,定为一次变电事故
2.4.2.2  由客户故障引起公司线路跳闸构成的事故,运行单位有责任时定为运行单位一次事故。
2.4.2.3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2.4.3.2  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电、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发电设备多台次跳闸可定为一次事故。
3事故调查
3.1事故报告
3.1.1  凡发生事故(含一般性事故、障碍),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即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及安教部报告,并在二天按照规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写出详细情况上报事故调查组。
3.1.2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3.2 事故调查组织
3.2.1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由分管安全和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工会、办公室、安教部、保卫科、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委员会,由安全委员会决定处理意见,对于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执行。
3.2.2  交通事故及生产、生活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办公室、保卫科、安教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公司安全委员会,由安全委员会决定处理意见。
3.2.3  社会人员触电伤亡的事故调查,由分管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保卫科、生技部、安教部、事故单位)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4 其他
4.1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4.2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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