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加强云南电网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并按照云南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云南电网公司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与义务的重要措施之一,是电网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电网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全过程。
1.3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是云南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
1.4 各级供电单位及相关企业应安排专项环保资金,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依靠科技进步,减少电网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1.5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电网公司所属各区域电网企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在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参股公司和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范围
电网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如下:
2.1 变电站(含开关站):站界及作业场所噪声、工频电磁场、无线电干扰、微波辐射、高温、废水、废气、废油、废弃药品及其它固废弃物等。
环境保护设施:防噪降噪设施、污水处理设施、SF6回收再生装置、集油池等。
换流站除比照变电站进行监督之外,还包括直流合成场强、离子流密度、接地极附近跨步电压等。
2.2 线路:工频电磁场、无线电干扰、可听噪声等。对直流输电线路监督直流合成场强、无线电干扰等。
2.3 微波通信:微波站周边的微波辐射
2.4 输变电设施新建、退役或实施改建的各种固体废弃物、绝缘油、SF6气体等的处置。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国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HJ/T 10.1-1995《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HJ/T 10.2-199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HJ/T 10.3-199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导则》
DL 799-200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5-2006《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200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2349-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HJ/T 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DL/T 988-2005《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路、变电站工频电场和磁场测量方法》
GB 7349-2002《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8905-199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DL/T 639-1997《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三个标准中部分内容替代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 术语和定义
电力环境保护
电力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产生影响的环境保护过程。
5 职责
5.1 云南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
5.1.1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5.1.2 负责公司输变电设施生产运行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1.3 在公司的电网生产运行过程中,监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5.1.4 负责组织电网运行期工频电场磁场、变电站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的监测,负责组织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及污染防治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5.1.5 负责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处理、协调解决公司环境保护污染事故、纠纷,维护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5.1.6 负责公司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依法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
5.1.7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的推广。
5.1.8 负责收集、整理、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有关数据和信息。
5.1.9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2 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研究院
5.2.1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5.2.2 制定电网环境保护工作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5.2.3 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参与重大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决策,监督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2.4 组织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5.2.5 为环保节能调度提供技术支持。
5.2.6 定期检查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完成情况,组织召开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5.2.7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检查、考核、评价,总结和交流技术经验。
5.2.8 负责整理、分析和审核环境污染监测、监督数据,按时编报环境保护统计报表,建立监督、监测数据库。
5.2.9 负责污染物排放的监督工作,承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5.2.10 负责对云南省内各变电站、输电线路的规划设计、施工调试、运行检修、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5.2.11 组织开展云南电网公司所属各单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技术交流,提高云南电网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监督、监测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
5.2.12 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5.2.13 负责环境保护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5.3 云南电网公司所属各单位
5.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以及上级单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5.3.2 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企业电力建设和生产的环境保护及相关综合利用管理的发展规划。
5.3.3 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环保监督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人员。
5.3.4 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
5.3.5 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环境监测、统计和管理工作,配合云南电网公司开展环保节能调度工作。
5.3.6 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治污染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调查分析并及时上报环保归口管理部门。
5.3.7 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执行《中国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基建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上报规定》。
5.3.8 负责组织完成本单位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并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5.3.9 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处理、协调解决公司环境保护污染事故、纠纷,维护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5.3.10 完成上级部门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环境保护事宜。
6 内容与方法
6.1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
云南电网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应涵盖电力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在监督中应将以下几种污染的监督和评价作为工作重点,按照电力行业标准DL/T799.1~799.7-2002《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好监督监测工作。
6.1.1 工频电场、磁场:对变电站、升压站、高压输电线路下的工频电场、磁场和无线电干扰现状进行监测和评价,掌握变电站内工频电磁场分布情况。
6.1.2 微波:对枢纽变电站的微波塔等接收、发射设施作业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微波现状监测和评价。
6.1.3 变电站噪声:对输变电设备的噪声、站界外噪声和周围环境噪声进行频谱分析、监测和评价。
6.1.4 废水:对变电站的设备冲洗水、雨水、生活污水、排油池积水排放要经过相应处理后进行排放,保证达标排放。
6.1.5 废油:对变电站变压器废油必须及时回收,进行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效处理,不得排放。
6.1.6 有毒有害气体:对电缆头制作、接驳、铅蓄电池维护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处理现状进行监测和评价,对六氟化硫设备及周围环境气体浓度进行监测以及六氟化硫气体的回收处理等进行评价,要求达到相关卫生标准和国际要求。
6.1.7 实验室化学药品:实验室化学药品必须严格管理,过期和试验后药品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经过处理达标才可排放或者填埋。
6.1.8 固体废弃物监督:固体废弃物应按照其存放要求固定存放,并标识;当固体废弃物存放到一定数量时,应请生产厂或有资质的单位及时回收;存放、处理和回收处理单位资质应有存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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