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普通法施工测量技术标准
第129条 开凿立井的施工测量,应参照下列设计资料进行:
1、井口平面布置图、井筒水平断面图和沿每条十字中线所作的竖直断面图;
2、井筒凿井设备布置图;
3、临时锁口框架及吊盘的平面图和断面图:
4、各水平的马头门、硐室施工图。
第130条 圆形井筒施工,应悬挂井筒中心垂线作为掘砌的依据。井筒截面为其它形状或为检查井壁竖直程度以及为控制预留梁窝位置时,还需悬挂边垂线。
悬挂垂线点固定之后,应在井筒掘进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主每段砌壁前亦应检查一次。悬挂垂线点的位置偏差超过5mm时,应立即更正。
第131条 挂在垂线上的垂球重量规定如下:
垂线长为10—50m时,不小于10k;
垂线长为50—200m时,不小于20kg;
垂线长为200m以上时,不小于30kg。
挂垂球的钢丝,必须有两倍的安全系数,并不得有硬弯、打结及其它影响铅垂的缺陷。垂线也可采用16—18号镀锌铁丝,但必须保证安全。
第132条 边线点可随井筒加深逐步向下移设,其间隔一般应不小于l00m,移设后各垂线点间距与移设前相比,其互差均不得超过10mm。
当井筒深度超过500m,中心垂线点需向下移设时,可用摆动观测的方法进行精确投点。作为指示掘进方向的临时小心垂线点,可根据施工需要及时向下移设,其投点偏差不得大于10mm。
圆形井筒砌壁时,至少每隔15m要用中心垂线检查一次边垂线或井壁的竖直程度。
第133条 当采用激光投点仪指示立井井筒掘砌方向时,应经常对仪器进行检查,并每隔l00m用挂垂线等方法对光束进行一次检查和校正。
第134条 井筒掘砌过程中,应及时测量迎头标高,井筒掘进到接近井底车场或装载硐室水平时,应重新测量井深,并在马头门或装载硐室上方至少设立两个高程点,以控制井巷、硐室的高程。
第135条 每层梁窝的竖直位置,可根据一根边垂线上预先按罐梁间距焊好的金属牌或井筒内设立的高程点用钢尺丈量等方法确定。同一层各个梁窝的水平程度,可用连通管水准器等方法标定。
第136条 按照井筒内听挂两垂线方向掘进的井底车场巷道超过15m时,应进行初次定向,并根据定向结果标定车场巷道的中线。当车场巷道掘进到40-50m时,应按本标准第三篇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联系测量。
第137条 井筒掘砌完毕后,应按下列要求测量全井筒的井壁竖直程度:
1、乘坐吊盘或临时提升容器沿每层梁窝或每隔5-l0m;测量一次;
2、圆形井筒,应在靠近井壁梁窝和提升容器角点附近放下4-6根垂线;矩形井筒,应在井筒截面的长边上各挂两根垂线或在井筒四角各挂一根垂线;
3、垂线不得与井壁接触,其下部应稳定;
4、精确测定垂线与井口十字中线相互位置关系;
5、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根据测量井壁竖直程度的资料应绘制井壁竖直程度断面图,并附井简水平截面图。
第138条 向延深井筒的岩柱下转设井筒中心和十字中线时,两次测量导线终点位置的互差不得超过20mm,取其平均值作为标定的依据,两次标出的主中心线方向互差不得超过2′,测量结果与设计方向的偏差不应超过±1′。
如在岩柱下预安装罐梁、罐道时,应酌情提高精度。
第39条 采用小断面由下向上掘凿井筒时,工作面和垛盘的位置应每进5m检查一次,悬挂垂线的扒钉每10m移设一次,扒钉的位置应根据固定在井底车场内的井筒十字中线点,每30—50m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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