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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规定

电力公司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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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或部门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时限  

1. 人身事故  

1)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调查,调查工作完成期限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内部组织的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调查,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向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提交《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  

3)公司内部组织的重伤事故调查,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向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提交《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轻伤事故调查,事故调查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2. 重大及以上管网、电网、设备事故  

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向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提交管网、电网或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原因复杂,需要进行大量试验和测试工作的,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可延至60天。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应提出建议,由公司做出决定。  

3. 一般管网、电网、设备事故  

一般管网、电网、设备事故发生后15天内,调查组应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向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提交管网、电网或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原因复杂,需要进行大量试验和测试工作的,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可延至30天。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应提出建议,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做出决定。  

第五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安全考核项目  

公司对直属各部门、分公司(厂)和控股公司的安全考核项目按照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安全记录  

公司直属生产部门、分公司(厂)和控股公司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除以下情况外,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1. 人身轻伤事故;  

2. 新投运的设备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不包括本单位施工的)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3. 运行30年及以上而未经技术改造的设备、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4. 完全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无本单位人员和运行管理责任的事故。  

5. 全部由输变电设备故障引起的发电厂机组被迫停机构成的事故。  

6. 事先经过公司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试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7. 设备因覆冰、风灾、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8.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9.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10.为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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