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母线的保护
第7.0.1条对于发电厂和主要变电所的3~10KV母线及并列运行的双母线,在下列情况下应装设专用母线保护:
一、须快速而有选择地切除一段或一组母线上的故障,才能保证发电厂及电力网安全运行和重要负荷的可靠供电时;
二、当线路断路器不允许切除线路电抗器前的短路时。
第7.0.2条对3~10KV分段母线宜采用不完全电流差动保护,保护装置应接入有电源支路的电流。保护装置应由两段组成,第一段可采用无时限或带时限的电流速断,当灵敏系数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电流闭锁电压速断;第二段可采用过电流保护。当灵敏系数不符合要求时,可将一部分负荷较大的配电线路接入差动回路。
第7.0.3条对发电厂和变电所的35~110KV电压的母线,在下列情况下应装设专用的母线保护:
一、110KV双母线;
二、110KV单母线,重要的发电厂或变电所的35~63KV母线,根据系统稳定要求或为保证重要用户最低允许电压要求,需要快速地切除母线上的故障时。
第7.0.4条35~110KV装设专用母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双母线的母线保护宜先跳开母联断路器;
二、应增设简单可靠的闭锁装置或采用两个以上元件同时动作为判别条件;
三、应采取措施,减少外部短路产生的不平衡电流的影响,并装设电流回路断线闭锁装置;
四、在一组母线或某一段母线充电合闸时,应能快速而有选择地断开有故障的母线;
五、双母线情况下母线保护动作时,应闭锁平行双回线路的横联差动保护。
第7.0.5条旁路断路器和兼作旁路的母联或分段断路器上,应装设可代替线路保护的保护装置。在专用的母联或母线分段断路器上,可装设相电流或零序电流保护,作母线充电合闸时的保护。
第八章电力电容器的保护
第8.0.1条对3KV及以上的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一、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短路;
二、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短路;
三、电容器组中某一故障电容器切除后所引起的过电压;
四、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
五、电容器组过电压;
六、所连接的母线失压。
第8.0.2条并联补偿电容器组应按下列规定装设保护装置:
一、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有短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动作于跳闸。速断保护的动作电流,应按最小运行方式下,电容器端部引线发生两相短路时,有足够灵敏系数整定。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按躲过电容器组长期允许的最大工作电流整定。
二、对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的短路,宜对每台电容器分别装设专用的熔断器。熔丝的额定电流可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
三、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引起电容器端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之一:
1、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中性线对地电压不平衡保护。
2、多段串联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也可采用段间电压差动或桥式差电流保护。
3、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中性线不平衡电压或不平衡电流保护。
四、电容器组单相接地故障,可利用电容器组所联接母线上的绝缘监察装置进行检出;当电容器组所联接母线有引出线路时,可按本规范第5.0.4条二款的规定装设保护,但安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组,可不再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五、对电容器组的过电压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六、对母线失压应装设低电压保护,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第8.0.3条对于电网中出现的高次谐波有可能导致电容器过负荷时,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第九章3KV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
第9.0.1条对电压为3KV及以上的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一、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二、定子绕组单相接地;
三、定子绕组过负荷;
四、定子绕组低电压;
五、同步电动机失步;
六、同步电动机失磁;
七、同步电动机出现非同步冲击电流。
第9.0.2条对电动机绕组及引出线的相间短路,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2MW以下的电动机,宜采用电流速断保护,保护装置宜采用两相式。
二、2MW及以上的电动机,或电流速断保护灵敏系数不符合要求的2MW以下电动机,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三、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对于具有自动灭磁装置的同步电动机,保护装置尚应动作于灭磁。
第9.0.3条对单相接地故障,当接地电流大于5A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当接地电流小于5A时,可装设接地检测装置。单相接地电流为10A及以上时,保护装置动作于跳闸;单相接地电流为10A以下时,保护装置可动作于跳闸或信号。
第9.0.4条对电动机的过负荷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过程中易发生过负荷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应根据负荷特性,带时限作用于信号或跳闸。
二、起动成自起动困难、需要防止起动或自起动时间过长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第9.0.5条对母线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应装设电动机低电压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后又恢复时,需要断开的次要电动机和有备用自动投入机械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二、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起动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三、在电源电压长时间消失后须从电力网中自动断开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四、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第9.0.6条对同步电动机失步,应装设失步保护。失步保护带时限动作,对于重要电动机,动作于再同步控制回路;不能再同步或根据生产过程不需要再同步的电动机,应动作于跳闸。
第9.0.7条对同步电动机失磁可用起母线电压严重降低,宜装设专用失磁保护。失磁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第9.0.8条2MW及以上以及不允许非同步冲击的同步电动机,应装设防止电源短时中断再恢复时造成非同步冲击的保护。保护装置应确保在电源恢复前动作。重要电动机的保护装置,应作用于再同步控制回路;不能再同步或根据生产过程不需要再同步的电动机,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第十章自动重合闸
第10.0.1条3~110KV电力网中,在下列情况下,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一、3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和电缆与架空的混合线路,当用电设备允许且无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时;
二、旁路断路器和兼作旁路的母联或分段断路器。
第10.0.2条对单侧电源线路的自动重合闸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一次重合闸;
二、当电力网由几段串联线路构成时,宜采用重合闸前加速保护动作或顺序自动重合闸。
第10.0.3条对双侧电源线路的自动重合闸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并列运行的发电厂或电力系统之间,具有四条及以上联系的线路或三条紧密联系的线路,可采用不检查同步的三相自动重合闸。
二、并列运行的发电厂或电力系统之间具有两条联系的线路或三条联系不紧密的线路,可采用下列重合闸方式:
1、当非同步合闸的最大冲击电流超过本规范附录二中规定的允许值时,可采用同步检定和无电压检定的三相重合闸。
2、当非同步合闸的最大冲击电流不超过本规范附录二中规定的允许值时,可采用不检查同步的三相重合闸。
3、没有其它联系的并列运行双回线路,当不能采用非同步重合闸时,可采用检查另一回线路有电流的自动重合闸。
三、双侧电源的单回线路,可采用下列重合闸方式:
1、可采用解列重合闸。
2、当水力发电厂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自同步重合闸。
3、可采用一侧无电压检定,另一侧同步检定的重合闸。
第10.0.4条自动重合闸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动或通过遥控装置将断路器断开或将断路器投入故障线路上而随即由保护装置将其断开时,自动重合闸均不应动作。
二、自动重合闸装置在装置的某些元件损坏以及断电器触点粘住或拒动等情况下,均不应使断路器多次重合。
三、当断路器处于不正常状态不允许实现自动重合闸时,应将自动重合闸装置闭锁。
第十一章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
第11.0.1条下列情况可装设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以下简称自动投入装置):
一、由双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和配电所,其中一个电源经常断开作为备用;
二、发电厂、变电所和配电所内有互为备用的母线段;
三、发电厂、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
四、变电所内有两台所用变压器;
五、生产过程中某些重要机组有备用机组。
第11.0.2条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备用电源在电压、工作回路断开后才投入备用回路。
二、工作回路上的电压,不论因何原因消失时,自动投入装置均应延时动作。
三、手动断开工作回路时,不起动自动投入装置。
四、保证自动投入装置只动作一次。
五、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动作后,如投到故障上,必要时,应使保护加速动作。
六、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中,可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第十二章自动低频减载装置
第12.0.1条电力网中变电所和配电所,根据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应装设有足够数量的自动低频减载装置。当因事故发生功率缺额时,应由自动低频减载装置断开一部分次要负荷。
第12.0.2条自动低频减载装置的动作频率和动作时间整定值,以及应断开的负荷容量,应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和故障时可能发生的功率缺额确定。
第12.0.3条在短路及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动作时电源中断的过程中,电动机反馈造成频率和电压的降低,当自动低频减载装置可能误动作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止误动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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