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直流熔断器和空气断路器应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其熔断体或定值应按有关规定分级配置和整定,并定期进行核对,防止因其不正确动作而扩大事故。
(九) 直流电源系统同一条支路中熔断器与空气断路器不应混用,尤其不应在空气断路器的上级使用熔断器。防止在回路故障时失去动作选择性。严禁直流回路使用交流空气断路器。
第五章 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第十三条 防酸蓄电池组的运行及维护
(一) 防酸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使蓄电池组处于额定容量状态。浮充电流的大小应根据所使用蓄电池的说明书确定。浮充电压值一般应控制为(2.15~2.17)V×N(N为电池个数)。GFD防酸蓄电池组浮充电压值应控制在2.23V×N。
(二) 防酸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主要监视端电压值、单体蓄电池电压值、电解液液面高度、电解液密度、电解液温度、蓄电池室温度、浮充电流值等。
防酸蓄电池组的初充电按制造厂规定或在制造厂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三) 防酸蓄电池组长期浮充电运行中,会使少数蓄电池落后,电解液密度下降,电压偏低。采取均衡充电的方法可使蓄电池消除硫化,恢复到良好运行状态。
1. 防酸蓄电池组的均衡充电程序应按所使用蓄电池的说明书规定进行。无规定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先用I10电流对蓄电池组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3~2.33)V×N时,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当充电电流减小到0.1 I10时,可认为蓄电池组已被充满容量,并自动或手动转为浮充电方式运行。
2. 均衡充电不宜频繁进行,间隔一般不宜短于6个月。具体应按照规程规定并结合蓄电池组的实际状态确定。对个别落后的防酸蓄电池,应单独进行均衡充电处理,使其恢复容量,不允许长时间保留在蓄电池组中运行。若处理无效,应及时进行更换。不宜采用对整组蓄电池进行均衡充电的方法处理个别落后蓄电池,防止多数正常蓄电池被过度充电。
3. 均衡充电应严格控制电流、单体蓄电池充电电压、充电时间和电解液温度等不超过允许值。
(四)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状态的防酸蓄电池会使内阻增加,容量降低。进行核对性放电,可使蓄电池极板有效物质得到活化,容量得到恢复,使用寿命得到延长。
1. 一组防酸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仅有一组蓄电池时,不应退出运行,也不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I10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当任一单体蓄电池电压下降到1.9V时,应停止放电。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电压达到(2.3~2.33)V×N时转为恒压充电。当充电电流下降到0.1 I10电流时,应转为浮充电运行。重复几次上述充放电过程后,蓄电池组极板得到了活化,容量可以得到恢复。
若有备用蓄电池组替换时,该组蓄电池可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2. 两组防酸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若具有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10恒流,当单体蓄电池电压下降到1.8V终止放电电压时,停止放电。放电过程中,记录蓄电池的端电压、每个单体蓄电池电压、电解液密度等参数。若蓄电池组第一次核对性放电就放出了额定容量,则不再放电,充满容量后便可投入运行;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3. 防酸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或检修中更换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运行第一年,宜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
(五) 对防酸蓄电池组,值班员应定期进行巡视,主要检查每只蓄电池的液面高度、温度,有无漏液,接点是否接触良好,桩头有无生盐,极板有无弯曲和有效物是否有脱落等。若液面低于下限,应补充蒸馏水,电解液的密度应调整在合格范围内。
(六) 防酸蓄电池组典型蓄电池密度和电压的测量,发电厂宜每天一次,有人值班变电站每周至少一次,无人值班变电站每月至少一次;防酸蓄电池组单体电压和电解液密度的测量,发电厂两周最少一次,变电站每月最少一次,测量应填写记录,并记下环境温度。
(七) 防酸蓄电池组运行中电解液的液面高度应保持在高位线和低位线之间,当液面低于低位线时,应及时补充蒸馏水。调整电解液密度时,应在蓄电池组完全充电后进行。
第十四条 镉镍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一) 镉镍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高倍率镉镍蓄电池浮充电压值宜取(1.36~1.39)V×N,均衡充电宜取(1.47~1.48)V×N;中倍率镉镍蓄电池浮充电压值宜取(1.42~1.45)V×N,均衡充电宜取(1.52~1.55)V×N,浮充电流值宜取(2~5)mA×Ah。
(二) 镉镍蓄电池组在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值、电解液液面的高度、电解液的密度、电解液的温度、壳体是否有爬碱、运行环境温度是否超过允许范围等。无论在何种运行方式下,电解液的温度都不得超过35℃。
(三) 镉镍蓄电池组的充电
1. 正常充电
用I5恒流值对镉镍蓄电池组进行充电,当端电压逐渐上升到规定值的上限且稳定时,蓄电池的容量已经充满,一般需要(5~7)h。
2. 快速充电
用2.5 I5恒流对镉镍蓄电池组充电2h。
3. 浮充电
在正常运行中,按浮充电压值和浮充电流值进行充电。
4. 无论在何种充电方式下运行,电解液的温度都不应超过35℃。
(四) 镉镍蓄电池组的放电
1. 正常放电
用I5恒流连续放电,当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下降到1V×N,或其中任一只单体电池电压下降到0.9V时,停止放电。放电时间若大于5h,说明该蓄电池组具有额定容量。
2. 事故放电
当交流电源中断,直流负荷由镉镍蓄电池组供电。若供电时间较长,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1 V×N时,应自动或手动切断镉镍蓄电池组的供电,以免因过放电使蓄电池组容量亏损过大,对恢复供电造成困难。
3. 核对性放电
(1) 一组镉镍蓄电池组的放电
全站(厂)仅有一组蓄电池时,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I5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每隔0.5h记录一次蓄电池端电压值,若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17 V×N时,应停止放电。并及时用I5电流充电。反复2~3次,蓄电池组的容量可以得到恢复。
若有备用蓄电池组替换时,该组镉镍蓄电池可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2) 两组镉镍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若具有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断开负荷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5恒流,终止端电压为1.1 V×N,在放电过程中,每隔0.5h记录一次蓄电池组端电压值。每隔1h测量一次每个蓄电池的电压值。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3) 镉镍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周期
运行中的镉镍蓄电池组,每年宜进行一次全核对性放电。
(五)镉镍蓄电池的液面高度应保持在中线,当液面偏低时,应注入纯蒸馏水,使整组蓄电池液面保持一致。每三年应更换一次电解液。
(六) 当镉镍蓄电池“爬碱”时,应及时将蓄电池壳体上的“爬碱”擦干净,或者更换为不会产生爬碱的新型大壳体镉镍蓄电池。
第十五条 阀控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一) 阀控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压值应控制为(2.23~2.28)V×N,一般宜控制在2.25 V×N(25℃时);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为(2.30~2.35)V×N。
(二) 运行中的阀控蓄电池组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值、运行环境温度、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态等。
(三) 阀控蓄电池在运行中电压偏差值及放电终止电压值应符合表1规定
(四) 在巡视中应检查蓄电池的单体电压值,连接片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壳体有无渗漏和变形,极柱与安全阀周围是否有酸雾溢出,绝缘电阻是否下降,蓄电池通风散热是否良好,温度是否过高等。
表1 阀控蓄电池在运行中电压偏差值及放电终止电压值的规定
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 标称电压(V)
2V 6V 12V
运行中的电压偏差值 ±0.05 ±0.15 ±0.3
开路电压最大最小电压差值 0.03 0.04 0.06
放电终止电压值 1.80 5.40(1.80×3) 10.80(1.80×6)
(五) 阀控蓄电池组的充放电
1. 恒流限压充电
采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3~2.35)V×N限压值时,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
2. 恒压充电
在(2.3~2.35)V×N的恒压充电下,I10充电电流逐渐减少,当充电电流减少至0.1 I10电流时,充电装置的倒计时开始起动,当整定的倒计时结束时,充电装置将自动或手动转为正常的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值宜控制为(2.23~2.28)V×N。
3. 补充充电
为了弥补运行中因浮充电流调整不当造成的欠充,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补充充电,使蓄电池组处于满容量。其程序为: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补充充电应合理掌握,确在必要时进行,防止频繁充电影响蓄电池质量和寿命。
4. 阀控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
长期处于限压限流的浮充电运行方式或只限压不限流的运行方式,无法判断蓄电池的现有容量、内部是否失水或干枯。通过核对性放电,可以发现蓄电池容量缺陷。
(1) 一组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仅有一组蓄电池时,不应退出运行,也不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只允许用I10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不应低于2V×N。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放充(2~3)次,蓄电池容量可以得到恢复。
若有备用蓄电池组替换时,该组蓄电池可进行全核对性放电。
(2) 两组阀控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
全站(厂)若具有两组蓄电池时,则一组运行,另一组退出运行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放电用I10恒流,当蓄电池组电压下降到1.8V×N时,停止放电。隔(1~2)h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放充(2~3)次,蓄电池容量可以得到恢复。若经过三次全核对性放充电,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其额定容量的80℅以上,则应安排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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