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0
绝缘承力工具、绝缘绳索(m) 0.4 0.6 0.7 1.0 1.8 2.8 3.7 注 传递用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应按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考虑。
第323条 被跨越的带电线路在施工期间,其自动重合闸装置必须退出运行,发生故障时严禁强行送电。
第324条 临近带电体作业时,上下传递物件必须用绝缘绳索,作业全过程应设专人监护。
第325条 遇浓雾、雨、雪以及风力在5级以上天气时应停止作业。第二节 有越线架不停电架线
第326条 越线架的搭设或拆除,应在被跨越电力线停电后进行。越线架的搭设应遵守本规程第九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327条 越线架的宽度应超出新建线路两边线各2m,跨越电气化铁路和35kV及以上电力线的越线架,应使用绝缘尼龙绳 (网)封顶。
第328条 越线架与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在考虑施工期间的最大风偏后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
表10 越线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被跨越电力线电压等级(kV) 越线架部位 ≤10 35 63~110 220 架面与导线的水平距离(m) 1.5 1.5 2.0 2.5 无地线时,封顶网(杆)与带电体的垂直距离(m) 1.5 1.5 2.0 2.5 有地线时,封顶网(杆)与带电体的垂直距离(m) 0.5 0.5 1.0 1.5 第329条 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越线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对35kV电压等级的有关规定。
第330条 跨越不停电线路时,作业人员不得在越线架内侧攀登或作业,井严禁从封顶架上通过。
第331条 导线、地线通过越线架时,应用绝缘绳作引绳;引渡或牵引过程中,架上不得有人。
第三节 无越线架不停电架线 第332条 无越线架带电跨越电力线施工,必须按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带电作业专业人员承担。第四节 停电作业 第333条 停电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向运行单位提出停电申请,并办理工作票。
第334条 停电、送电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禁采用口头或约时停电、约时送电的方式进行任何工作。
第335条 在未接到停电工作命令前,严禁任何人接近带电体。
第336条 在接到停电工作命令后,必须首先进行验电;验电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合格的验电器。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逐相进行;验电必须设专人监护。同杆塔设有多层电力线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第337条 验明线路确无电压后,必须立即在作业范围的两端挂工作接地线,同时将三相短路;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必须挂工作接地线。同杆塔设有多层电力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
第338条 工作间断或过夜时,施工段内的全部工作接地线必须保留;恢复作业前,必须检查接地线是否完整、可靠。
第339条 施工结束后,现场作业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待全部作业人员(包括工具、材料)撤离杆塔后方可命令拆除停电线路上的工作接地线;接地线一经拆除,该线路即视为带电,严禁任何人进入带电危险区。第十一章 施工机械及工器具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40条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使用知识的人员操作。机具应按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固定式机械设备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第341条 机具应由专人保养维护,并应定期试验;试验标准应遵守本规程附录九的规定。
第342条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第343条 有牙口、刃口及转动部分的机具,应装设保护罩或遮栏;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第344条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制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345条 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工作中断时,应将其能源断开。
第346条 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节 牵引机和张力机 第347条 运输道路、桥梁或涵洞的承载能力必须满足牵引设备及张力设备的荷重。
第348条 非自行或无消震装置的牵引机、张力机长距离转运时,应采用装载运输;短距离转场拖运时,应限制行车速度。
第349条 牵引机、张力机运输前应将机身上的活动零部件临时固定;装卸时应使用机身专用吊环起吊。
第350条 牵引机、张力机拖运前应接通与拖运机车之间的刹车和信号灯,主车上应设监护人。
第351条 被拖运的钢丝绳卷车及线盘车上严禁装带绳筒及线盘。
第352条 牵引机、张力机进出口与邻塔悬挂点的高差角及与线路中心线的夹角应满足牵引机、张力机的铭牌要求。
第353条 使用前应对设备的布置、锚固、接地装置以及机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作空载运转试验。
第354条 牵引机、张力机严禁超速、超载、超温、超压以及带故障运行。第三节 小型机具 第355条 绞磨和卷扬机应放置平稳,锚固必须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
第356条 拉磨尾绳不应少于2人,且应位于锚桩后面,不得站在绳圈内。
第357条 绞磨锚固绳应有防滑动措施。
第358条 绞磨受力时,不得采用松尾绳的方法卸荷。
第359条 牵引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并排列整齐,缠绕不得少于5圈。
第360条 人力绞磨、机动绞磨及拖拉机绞磨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卷筒必须与牵引绳垂直。
2.拖拉机绞磨两轮胎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前后支架应受力。
3.人力绞磨架上固定磨轴的活动挡板必须装在不受力的一侧,严禁反装。
4.推磨时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磨杠,作业完毕应取出磨杠。
第361条 卷扬机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牵引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余留圈数不得少于3圈。
2.卷扬机未完全停稳时不得换档或改变转动方向。
3.不得在转动的卷筒上调整牵引绳位置。
4.导向滑车应对正卷筒中心。滑车与卷筒的距离:光面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第四节 工 器 具
第362条 抱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使用:
1.圆木抱杆,木质腐朽、损伤严重或弯曲过大。
2.金属抱杆,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严重腐蚀、裂纹或脱焊。
3.抱杆脱帽环表面有裂纹或螺纹变形。
第363条 钢丝绳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
第364条 钢丝绳的破断力为单丝破断力的总和乘以换算系数,换算系数见附录一。
第365条 钢丝绳的动荷系数、不均衡系数、安全系数分别不得小于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的规定。
第366条 钢丝绳(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或截除。
1.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达到附录五数值时。
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附录五的报废断丝数按附录六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3.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
4.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5.压扁严重。
6.受过火烧或电灼。
第367条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不得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量应符合附录七的规定。
第368条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新插接的钢丝绳套应作125%允许负荷的抽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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