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各级调度之间的通信畅通,并保持持续运行。自动化信息传递正确。
8.1.5直流系统的控制参数和保护定值整定完毕,现场与各级调度已核对无误。
8.1.6各级调试调度组熟悉系统调试调度方案,根据调度规定编制完成典型操作票。
8.1.7 运行人员熟悉直流系统运行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根据相关要求编写完成现场典型操作票。
8.1.8调试人员已经就位,各种试验记录表格已齐备,试验设备调整完毕。;
8.1.9有关系统调试的各项科研成果已经审定,能指导系统调试工作。
8.1.10具备系统调试条件的各方签证办理完毕。
8.1.11启委会主任委员已下达系统调试的命令。
8.2送电线路应具备的条件
同7.2条款
8.3接地极应具备的条件(不适用于背靠背工程)
同7.3条款
8.4系统调试的主要调试内容
8.4.1单极小功率传输试验
8.4.2单极大功率传输试验
8.4.3双极小功率传输试验
8.4.4双极大功率传输试验
以上试验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交、直流系统保护功能校验;
b)主要控制功能试验;
c)直流系统动态性能试验;
d)交、直流系统协调运行功能试验。
8.5调试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生产运行及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应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处理。对于不影响生产运行的非关键问题,可以责令限期完成。
9.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
9.1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9.1.1换流站生产运行人员均齐备,进行了生产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持证上岗。启动试运组已将试运方案向参加试运人员交底。试运行期间应急机制及事故检查处理的各方人员已落实。
9.1.2运行维护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已经齐备,并投入使用。
9.1.3系统调试已经完成,在调试中发现的影响试运行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9.1.4试运行方案已经启委会批准。
9.2试运行的实施。
9.2.1各电网应根据试运行要求安排运行方式。
9.2.2试运行期间,换流站应及时填写“试运行日报”报调度部门。
9.2.3直流系统发生事故,换流站应及时将事故简况、事故原因简要分析及录波图报上级调度。
9.3在试运行期间,若因主要设备故障或控制保护系统故障而造成试运行中断,试运行均应重新开始。
9.4试运行计划安排的原则:
试运行是保证实现商业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流系统试运行计划编制原则:
a)以检验直流系统功能和考验设备为主,兼顾送电。
b)为了保证高压直流输电工程两端换流站运行人员在操作方面都得到锻炼,两换流站均应安排一定比例时间的主控站运行。
c)应考虑安排不同典型功率的方式运行。小功率和降压运行时间应占一定比例。
d)在双极试运行期间,应注意到两个极不同运行方式的组合,以进一步检查直流系统的功能。
9.5试运行的其它规定
9.5.1试运行过程中,应对设备的各项运行数据做好详细记录。
9.5.2试运行完成后,生产运行单位应提供试运行报告,启动试运组安排参建单位对各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发现的缺陷进行处理。
9.5.3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由启动试运组负责按启委会的决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消缺和完善。
9.5.4由于设备制造质量缺陷,不能达到规定要求,通知制造厂负责消除设备缺陷,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理,并做好记录。
9.6工程在试运阶段由运行单位代行保管,并按调度要求运行,代保管而未竣工移交前,其维修、消缺工作仍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10.工程移交程序及应履行的手续
10.1工程移交程序
a)已完成系统调试;
b)停运消除缺陷;
c)工程验收组对消缺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d)启动验收委员会认可系统调试结论和消缺复查报告;
e)系统试运行完成;
f)各方应就基建移交生产、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投入商业运行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完成《工程移交生产交接书》的签证手续,并办理《××工程验收鉴定书》,见附录。
10.2工程移交时应签署的文件
a)工程验收组签署《工程验收结论》意见;
b)站系统调试组签署《站系统调试结论报告》的认可文件;
c)系统调试组签署《系统调试结论报告》的认可文件;
d)启动验收委员会主任签署的《启动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e)生产运行与项目法人签署《图纸资料移交清册》、《专用工具仪器仪表移交清册》、《备品备件移交清册》、《工程遗留问题处理清单》等移交文件。
11.工程资料的移交
11.1工程资料的归档范围、立卷、份数、保存期限、整理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办法》或按项目法人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1.2办理工程档案移交。移交工程纸质档案时,同时上交相应的电子文本文件和档案资料目录及管理软件,并办理移交签证手续,填写移交目录清单,双方签字。
12.工程移交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12.1凡属完善设计、并经批准的项目,应由项目法人落实资金来源购买设备、委托设计、施工、调试,项目完成后移交生产单位。
12.2凡属符合批准项目要求,但仍不够完善,目前又不能解决的项目,应备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12.3对于一般性质的遗留问题,原则上应在移交前处理完毕。若因客观原因确不能在移交前处理完的,处理遗留问题的责任单位应征得生产单位同意、并签署书面保证书。对于双方同意移交生产单位处理的遗留问题,双方应签订合同,一次处理完毕。
12.4凡涉外的遗留问题,建设管理单位或运行单位应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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