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保证所辖有关通讯网络的畅通;
d)为调试提供必要的电源和负荷。
4.4.4站系统调试单位的职责:
a)受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委托编制站系统调试方案;
b)受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在站系统调试前全面检查站系统条件和保证安全的措施符合站系统调试方案的要求;
c)组织调试人员就位和配备测试装置,提交站系统调试准备工作的报告;
d)提出站系统调试的实施方案和表格,调试的计划,实施站系统调试;
e)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技术分析和处理意见;
f)站系统调试结束后十天内提出调试技术报告和调试总结,并确认是否具备系统调试条件;
g)提交站系统调试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清单。
4.4.5系统调试单位的职责:
a)受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委托,编写系统调试方案;
b)受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在系统调试前全面检查系统条件和保证安全的措施符合系统调试方案的要求;
c)组织调试人员就位和配备测试装置,提交系统调试准备工作的报告;
d)提出系统调试的实施总体计划,阶段计划,日计划和负荷要求,实施系统调试;
e)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技术分析和处理意见;
f)系统调试结束后十天内提出调试技术报告和调试总结,并确认是否具备试运行条件;
g)提交系统调试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清单。
4.4.6施工单位的职责:
a)按设计文件、验收规范的要求,完成启动试运必须的建筑、安装工程,参与竣工验收并按时完成消缺工作;
b)在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随同生产运行单位参与设备操作的监护、巡视检查,负责事故处理、试验配合工作,并做好现场安全、消防、治安、保卫、消除缺陷和文明环境等工作;
c)按要求向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竣工资料,移交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仪器仪表,限期处理遗留问题。
4.4.7生产运行单位的职责:
a)在站系统调试开始前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向启委会提交生产准备情况的报告;
b)组织生产运行人员上岗培训;
c)编制运行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d)建立设备资料档案、运行记录表格,负责制作设备标识牌;
e)配备生产运行设施、安全工器具;
f)参与启动及竣工验收工作;
g)参与站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和试运行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h)按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完成设备的倒闸操作;
i)协助有关单位进行事故处理,对调试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缺陷和处理情况提出确认意见;
j)负责已移交运行待管理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4.8监理单位的职责:
a)按照监理合同做好启动及竣工验收、试运期间的监理工作;
b)督促检查竣工验收和调试期间所发现缺陷的处理。
4.4.9调度部门的职责:
a)编制站系统调试、系统调试调度实施方案,并报启委会审定;
b)具体实施调试调度;
c)负责管辖范围内各种继电保护值的整定;
d)核查工程启动试运的通讯、调度自动化系统、计量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满足系统调试要求;
e)在站系统调试前下达设备命名及编号;
f)站系统调试、系统调试期间的电网安全措施的实施和电网系统事故处理;
g)根据需要向两站派出必要的现场调度人员;
h)参与启动及竣工验收;
i)参与站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和试运行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j)协助关单位进行处理事故,对调试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缺陷和处理情况提出确认意见。
4.4.10设计单位的职责
a)参加竣工验收、站系统和系统调试;
b)对消缺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必要的设计文件。
4.4.11主要设备制造单位在启动试运期间应派技术人员到工程现场做好现场技术服务。
5.启动及竣工验收程序
5.1项目法人组建工程启委会。
5.2启委会工程验收组对启动的项目组织验收。
5.3启委会启动试运组组织站系统调试。
5.4启委会检查站系统调试结果,确认系统调试条件。
5.5启委会启动试运组组织系统调试。
5.6启委会检查系统调试结果,确认试运行方案。
5.7 高压直流输电系统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小于20天,背靠背换流站连续试运行时间不小于168小时。
5.8启委会组织召开竣工验收总结会议,决定是否转入商业运行。
5.9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5.10通讯系统、接地极和直流线路同步做好相应工作。
6.工程竣工验收的步骤和主要内容
6.1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合格,报监理单位申请监理初检。
6.2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初检,合格后写出报告,报送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预验收。
6.3由建设管理单位(或监理受项目法人委托)会同运行、调度、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各专业验收组,进行预验收检查,提交预验收检查报告。
6.4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对工程总体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并出具最终质监报告。
6.5启委会工程验收组审核预验收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查。工程启动之前,工程验收组向启委会提交《工程预验收结论》。
6.6工程验收检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生产运行及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工程验收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对不影响启动试运行的非关键问题,可以限期推迟到试运行后解决。
6.7启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工程验收结论》以及站系统调试和调度方案。
6.8 影响调试的问题处理完毕后,进行站系统调试。
6.9 站系统调试和影响系统调试的缺陷处理完成之后,进行系统调试。
6.10 启委会确认调试结论及审查消缺报告,确定试运行的有关事宜。
6.11 系统试运行。
6.12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a)检查工程的设计、设备、施工和调试的质量并做出评价;
b)对环境保护做出评价;
c) 对生产准备等做出评价;
d) 对不影响生产的未完施工或调试和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e) 对工程档案做出评价;
f)对消防等安全设施完成验收并做出评价;
g)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7.站系统调试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调试项目
7.1换流站应具备的条件
7.1.1投入系统的建筑工程和生产区域的全部设备、设施,站内外道路,上下水、防火、防洪工程等均已按设计完成,并经验收检查合格。生产区域的场地平整,道路畅通,平台栏杆和沟道盖板齐全,脚手架、障碍物、易燃物、建筑垃圾等已经清除。
7.1.2各项分系统试验全部完成且合格,有关记录齐全完整。带电部位的接地线已全部拆除,施工临时设施不满足带电要求的经检查已全部拆除,带电区域标识明显。
7.1.3按工程设计要求,所有设备及其保护(包括通道)、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自动装置、微机检测、监控装置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均已安装齐全,调试整定合格且调试记录齐全。设备编号、相位已标识并核对无误。
7.1.4各种测量、计量装置、仪表齐全,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校验合格。
7.1.5所用电源、照明、通讯、采暖、通风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安装试验完毕,能正常使用。
7.1.6验收检查发现的影响启动调试的缺陷已经消除,具备启动条件。
7.1.7生产运行单位已将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准备好,投入的设备等已标识调度命名和编号。运行人员已培训上岗,站系统试验各项目的操作票已填写并审查完毕。
7.1.8备品备件及工器具已备齐。
7.1.9消防工程和消防设施齐全,能投入使用。
7.1.10站系统调试方案、调度方案已审批。
7.1.11站系统调试人员已到位,调试设备已调整完毕。
7.1.12站系统试验范围内的通讯设备工作正常,通信畅通。
7.1.13已办理具备站系统试验条件的签证。
7.2送电线路应具备的条件
7.2.1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主持的竣工预验收和电力建设质量监工作已经完成。
7.2.2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7.2.3承担线路试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已配备并持证上岗,启动试运组已将调试试运方案已向有关人员交底。
7.2.4线路的运行杆塔号、极性标志和设计规定的有关防护设施等已经验收合格。
7.2.5线路的临时接地线已全部拆除。
7.2.6确认线路上无人登杆作业,且安全距离内的一切作业均已停止,已向沿线发出带电运行通告,并已做好调试试运前的一切检查维护工作。
7.2.7按照设计规定的线路保护(包括通道)和自动装置已具备投入条件。
7.3接地极已具备调试条件(不适用于背靠背工程)
7.3.1检查接地极施工记录,确认接地极断面尺寸、埋设深度符合设计要求,馈电元件、馈电元件与电缆的焊接及其绝缘封牢固可靠。
7.3.2已清除影响接地极正常运行的设施,已恢复被施工破坏的地形地貌。
7.3.3现场检测确认接地极布置和安装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7.3.4导流系统接线及其附件安装正确、完整、可靠,导线对地(杆塔)的距离满足设计要求。
7.3.5接地极引流构架及其基础(断开接地时)对地绝缘良好。
7.3.6渗(注)水、检测装置的布置和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7.3.7安全标识和防护措施完好无损和清晰可见。
7.3.8导流系统的分流特性、接地电阻、电位升、最大跨步电压符合设计要求。
7.3.9接地极电流对外部设施无影响。
7.4站系统调试主要试验项目
7.4.1顺序操作试验
7.4.2跳闸试验
7.4.3 交流场充电
7.4.4 交流滤波器充电试验
7.4.5换流变充电试验
7.4.6直流场、线路开路试验(OLT)(不适用于背靠背工程)
7.4.7抗干扰试验
7.5调试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生产运行及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处理。对于不影响生产运行的非关键问题,可以责令限期完成。
8.系统调试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调试项目
8.1换流站应具备的条件
8.1.1站系统试验已完成,且试验结果满足要求。
8.1.2系统调试的实施方案、试验计划、调度方案已批准。
8.1.3远动通讯系统调试和换流站控制与保护信号传递联调均已完成,各项功能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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