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操作管理制度
第 1 条: 广东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应根据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 2 条: 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分为一次设备操作和二次设备操作。一次设备操作包括运行状态变更和运行参数调整;二次设备操作包括二次装置的运行定值更改和状态变更。
第 3 条: 输变电设备状态分为运行、热备用、冷备用、检修四种。
发电机组状态分为运行、备用、检修三种。
二次设备的状态分为投入、退出(信号)、停用三种。
第 4 条: 使一次设备的运行状态变更称为倒闸操作,是指断开或合上开关、拉开或合上刀闸(地刀)、拆除或挂接临时地线,将设备由一种状态转换到另一种状态的操作。
一次设备运行参数调整是将设备的运行参数由一个运行值调整到另一个运行值的过程,主要有频率、电压、出力、负荷、潮流、相位等的调整。
第 5 条: 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一切运行操作必须得到中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调度许可才能进行。
第 6 条: 根据调管范围的划分,广东电力系统调度发令模式可分为直接操作、委托操作、配合操作和转令四种。
1. 一般情况下,各级调度对其调管范围内设备采用直接操作模式。
2. 同一厂站内的设备,分属不同调度调管,经相关方值班调度员协商后,可采取委托操作模式将其中一方调管设备委托另一方值班调度员操作。
委托操作前,相关方值班调度员应明确委托操作范围、设备的起始和目标状态及有关注意事项,并由委托方值班调度员通知相关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委托操作期间,如委托范围内设备发生异常,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由受委托方值班调度员负责处理。操作完成后,受委托方值班调度员应及时通报委托方值班调度员,委托方值班调度员应向现场核实并记录清楚,委托操作关系自然结束。
3. 线路或联络变压器两侧开关由不同调度调管,应采用配合操作模式,由双方值班调度员协商操作目的、操作顺序和注意事项,按顺序发令,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报对方,直至全部操作完成。
4. 转令:值班调度员对其调管范围内设备通过下级值班调度员转达调度指令。
第 7 条: 以下情况,由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根据现场需要,向中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操作申请,得到调度许可后即可进行操作:
1. 500kV变电站的低压电抗器、电容器以及站用变的状态改变。
2. 有载调压主变分接头开关的调节。
3. 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的改变。
4. 发电机组调节系统的投入和退出。
5. 发电机组试验或退出备用。
第 8 条: 调度指令包括单项令、逐项令和综合令。
第 9 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下达逐项令或综合令,必须使用操作票;中调值班调度员下达单项令,不需要使用操作票,但必须明确操作目的,必要时应作详细记录。
第 10 条: 各类调度指令的适用范围:
1. 对于一个操作任务,凡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配合完成并按一定逻辑关系进行操作的或虽然只涉及一个单位但对系统运行方式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操作,均应发布逐项令。发令调度员按操作票顺序逐项下达操作指令,受令人按照下达的操作指令完成现场操作。每执行完一项操作指令,必须向发令调度员报告,等待接受下一项操作指令,直到全部操作完成。
2. 对于只涉及一个单位而无需其他任何单位配合即可完成的操作任务,可使用综合令。
对经批准操作权下放给相关地调的线路的停、送电操作,中调值班调度员对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综合令,由地调值班调度员编制调度操作指令票进行逐项操作。
3. 以下操作可以发布单项令:
(1)参数调整。
(2)二次设备操作。
(3)机、炉开停。
(4)单一项目操作,如合上或断开单一的开关,投入或退出机组辅助调节功能。
(5)控制或解除控制用电负荷,拉闸限电或恢复用户供电。
(6)设备启动、调试时按照启动方案执行的操作。
(7)事故处理。
其中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的恢复性倒闸操作,应使用综合令或逐项令进行操作。
(8)中调下达给统调电厂的发电曲线以及中调下达给地调的非统调电厂发电曲线、错峰预警信号。
第 11 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时,应向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明确操作任务和要求。发令人对发布的调度指令正确性负责,受令人对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 12 条: 电网操作票包括调度操作指令票和变电操作票。调度操作指令票根据本规程编制;变电操作票由现场运行值班单位根据有关规程编制,但不得与本规程相矛盾。
第 13 条: 调度操作指令票包括逐项令操作票和综合令操作票。中调值班调度员下达逐项令时必须使用逐项令操作票,下达综合令时必须使用综合令操作票。
第 14 条: 逐项令操作票和综合令操作票应分别编号、存档管理。每一个操作任务,发令端和受令端使用的操作票必须一一对应,且每一份操作票与操作令号也须一一对应。
第 15 条: 中调的调度操作指令票,一般情况下由输变电调度员编写、签名,经发电调度员审核、签名,最后经总值长批准、签名。特殊情况下由发电调度员编写、签名,经总值长审核、批准并签名。否则,均属无效票,不允许使用。
第 16 条: 当值开始操作但未完成的逐项令操作票,由下一值调度员重新履行审核和批准程序并签名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 17 条: 对于需要发布逐项令或综合令的操作任务,决不允许先下令,后补填写操作票。
第 18 条: 在下令进行一次设备倒闸操作前,中调值班调度员必须与现场运行人员核对设备状态。
第 19 条: 操作时,调度员按照操作指令票的内容和顺序下达操作指令。一份逐项令操作票,当值内不允许两人及以上人员分别下达调度指令或受理回令。
第 20 条: 逐项令操作票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逐项发令、逐项执行、逐项汇报的原则。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如遇连续几项由同一单位操作,可将这几项一次按顺序下达,操作单位则逐项执行,一次汇报。
第 21 条: 一般情况下,设备由运行状态与热备用状态互为转换操作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热备用状态与冷备用状态互为转换操作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冷备用状态与检修状态互为转换操作时间20分钟。线路停送电倒闸操作时间不应超过50分钟。
第 22 条: 调度操作指令票的票面应整洁、无涂改、字体清楚,使用调度术语,设备名称应冠以电压等级、使用双重称号。
第 23 条: 综合令操作票内容应参照标准综合令术语编写;下列内容应填入逐项令操作票:
1. 操作任务及相关操作单位。
2. 应断开或合上的开关、应拉开或合上的刀闸(接地刀闸)。
3. 应挂接或拆除的临时地线。
4. 必须配合更改的继电保护定值或运行状态。
第 24 条: 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接受中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逐项令或综合令,必须根据现场规程编制变电操作票,然后进行操作。变电操作票应包括为完成该逐项令或综合令所必需的一次设备倒闸操作和二次设备操作内容。
第 25 条: 中调值班调度员在执行操作任务前,若计划安排方面的手续不全,或缺少某些必要的附件,或计划安排与相关单位的配套计划不符合时均不允许操作,必须重新落实、安排好后,方可操作。
第 26 条: 倒闸操作前,中调值班调度员必须认真考虑:
1. 结线方式改变后的合理性,电网有功、无功出力与负荷的平衡,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并应考虑必要的备用容量。
2. 潮流变化后是否会引起其他元件过载或重载,出现异常的纠正措施,并应将运行结线及潮流变化及时通知有关现场,加强监视。
3. 注意操作时所引起的功率、电流、电压和频率的变化,对系统稳定的影响。
4.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是否配合,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是否符合继电保护规定的要求。
5. 对通信及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影响。
6. 系统结线方式改变后,运行方式和潮流限制的有关措施。
7. 长距离输电线路送电,未端电压是否升高和防止发电机自励磁。
8. 是否造成非同期合闸、带地线合开关、带负荷拉刀闸等误操作。
9. 是否需要转移调度权。
10. 对于存在缺陷的设备操作,要考虑操作中产生的问题对系统的影响。
第 27 条: 发令人和受令人在倒闸操作中应认真遵守下列各项:
1. 发令和受令人都必须确认发、受令单位,并双方互通姓名。受令人接令后应将指令全部内容复诵,并得到发令人确认,方可执行。
2. 受令人操作完毕后应及时向发令人报告执行情况,方可认为该项操作完毕。
3. 发、受令双方必须将发、受令和回令按规定记录,并录音备案。
4. 按操作票进行操作时,遇有临时变更,必须经中调总值长同意,按实际情况修改操作票内容或重新编制操作票,才能继续操作。
5. 在操作过程中,如系统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操作,迅速处理事故,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再继续原操作。
第 28 条: 倒闸操作后,中调值班调度员应检查操作有否遗漏,并及时核对EMS画面,使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第 29 条: 正常情况下,交接班期间应尽可能避免进行操作。如交接班期间必须进行的操作,应操作完毕或操作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 30 条: 任何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严禁“约时”操作;严禁“约时”开始或结束检修工作。
第二节 系统基本操作
第 31 条: 开关操作
1. 开关带电合闸前,必须有完备的继电保护投入。
2. 开关合闸后,应检查三相电流是否正常。
3. 开关分闸操作时,当发现开关非全相分闸,应立即合上该开关。开关合闸操作时,若发现开关非全相合闸,应立即断开该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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