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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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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1983年7月 [83]铁机字1000号)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1条 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 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 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 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
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
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
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
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
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
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
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
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
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
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
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
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
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
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
(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
(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
(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
(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
(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
(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
(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
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 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 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 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
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 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 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 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25条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
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
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第27条 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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