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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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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 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
第29条 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人看守工地。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 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 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
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
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
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 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32条 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材料,工作执行人详细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全部由作业设备上撤离后,按下列程序恢复送电:
1.线路局部停电作业,由工作执行人通知工作许可人撤除地线,摘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2.干线停电作业,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结束的通知后,将工作执行人姓名、通知时间及方法等记入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内,然后摘下标志牌,撤除接地线,方可合闸送电。多组作业时,应注意标志牌数目和结束工作的组数相符。
3.在变、配电设备上作业时,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经结束,工作组人员已撤除工地的报告后,将完工的时间记录在两份工作票内,按下列次序恢复送电:
(1)核对摘下的标志牌数和结束工作组数是否相符;
(2)撤除临时接地线,并按登记号码核对无遗漏;
(3)撤除临时防护物及各种标示牌;
(4)恢复常设栅栏;
(5)合闸送电。送电后,工作执行人应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33条 在全部停电作业和邻近带电作业,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措施:
1.停电;
2.检电;
3.接地封线;
4.悬挂标示牌及装设防护物。
上述措施由配电值班员执行。对无人值班的电力设备(包括电线路),由工作执行人或指定工作许可人执行。
第34条 停电、检电、接地封线工作必须由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靴),戴护目镜,用绝缘杆操作(机械传动的开关除外)。人体与带电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一节 停电
第35条 电力线路作业时,必须停电的设备以下:
1.作业的线路,即断开发电所(车)、变、配电所向作业线路送电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或断开作业线路各端的柱上油断路器和隔离开头或熔断器;
2.断开有可能将低压电返送到高压侧的开关;
3.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二规定的检修线路和邻近、交叉的其它线路。
第36条 在发、变、配电所内检修时,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一规定的设备;
3.带电部位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表二 电力线路检修时的安全距离(米)
见表
第37条 停电检修时,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安全断开(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线,应视为带电设备)。断开油断路器的操作电(能)源。油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加锁。检查柱上油断路器“分、合”指示器。禁止在只经油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还必须从低压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反送电。
第38条 对于低压停电作业,应从各方面断开电源,将配电箱加锁。没有配电箱时应取下熔断器。在多回路的设备上进行部分停电作业时,应核对停电的回路与检修的设备、严防误停电或停电不彻底。
第二节 检 电
第39条 检电工作应在停电以后进行。检电时应使用电压等级合适的检电器,并先在其它带电设备上试验,确认良好后进行。
变、配电设备的检电告工作,应在所有断开的线端进行。对油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应在进出线上进行。电力线路的检电应逐相进行。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下层。对架空线路局部作业,应在工作区段两端装接地线处进行。对低压设备的检电。除使用检电笔外,还可使用携带式电压表进行。用电压表检电时,应在各相之间及每相对地之间进行检验。
第40条 检电器上不得装接地线。但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使用特殊检电器不装地线不能显示时,可不在此限。
第41条 表示开关设备断开的指示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依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未经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在设备上工作。
高压检电必须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如在室内高压设备上检电,还需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三节 接地封线
第42条 架空线路停电作业时,经检明无电后,应立即将已接地的接地线对已停电的设备进行三相短路封线。短路封线的安装位置如下:
1.施工区段两端临近断路的电杆;
2.有可能返送电到作业线路的分岐线和有关开关;
3.从其它方面无来电可能时,可仅此电源侧接地封线;
4.施工场所距断路器及接地封线处较远,且联系不便时,应加挂接地封线;
5.有感应电压反映的停电线路应加挂接地封线。
第43条 接地线与作业设备之间不应连接开关或熔断器。对在分段母线上作业时,应将分段母线分别检电和接地封线。
第44条 室内高压设备应在适当位置上设固定接线端子及接地线,以备停电检修时需要。接地线的数量、号码应登记注册,交接班时注意交接。
在线路上装设接地线所用的接地棒(接地极)应打入地下,其深度不得少于0.6米。
第45条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和专用线夹固定在导线上。导线截面积应符合短路电流要求。但不得少于25平方毫米。使用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严禁使用其它导线代替。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封线。
第46条 在高压回路上需要拆除一部分或全部接地线进行工作时(如测定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47条 装设接地线应接触良好,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同时挂接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在导线上装拆接地线时,应使用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
第48条 低压线路的停电作业,在工作地点验明无电后,将各相短路接地。
第49条 停电线路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时,应挂接地线的地点如下:
1.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上方交叉,不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交叉档处挂一组。
2.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下方交叉,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的交叉档处挂一组。
3.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的上方交叉,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的交叉档内两侧,各挂接地线一组。
4.因停电线路撤换电杆或松动导线而停电的其它线路也应挂接地线。
第四节 设置标示牌及防护物
第50条 标示牌分为“警告类”、“禁止类”、“准许类”、“提醒类”等。各种标示牌式样如附录七。严禁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拆除临时遮栏和标示牌。
第51条 各种标示牌悬挂场所如下:
1.变、配电所和线路上停电作业,对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2.邻近带电作业,在室内高压设备的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在室外工作地点四周的围栏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在架空导线断线处以及被试验的高压设备的遮栏或围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或梯子上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
5.在可能攀登的带电设备的架构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6.在开关柜内挂接地线后,应在开关柜的门上悬挂“已接地”的标示牌。
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
第一节 变配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52条 配电值班员和值班负责人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电气设备性能和供电系统情况,掌握操作技术,并有处理事故的能力。配电值班人员每班一般不少于两人。
第53条 凡有高压设备的变配电所应具备以下安全用具:
1.高压绝缘拉杆、绝缘夹钳;
2.高压检电器和低压检电笔;
3.绝缘手套、绝缘靴、鞋及绝缘台、垫;
4.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
5.各种标示牌;
6.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腰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7.有色护目眼镜。
第54条 在变配电所进行停电检修或工程施工时,值班人员应负责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并向工作执行人指出停电范围和带电设备位置。
第55条 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变压器室等和高压开关柜上的钥匙由值班员妥善保管,按班移交。如因工作需要借给工作执行人使用时,必须登记,当日交回。
第二节 巡视工作
第56条 发、变、配电所的配电值班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单独巡视高压设备,清扫通道,但不得移开或进入常设遮栏内,如需进入时,应有人监护,并与高压带电体之间保持不小于表一规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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