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检查技术规程
6.5.1 塔式起重机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他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操作距离不应小于0.6m。
6.5.2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 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臂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6.5.3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式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5.4 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塔机轨道敷设在地下建筑物(如暗沟、防空洞等)的上面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 铺设碎石前的路面应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应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
3 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路基不应有积水。
6.5.5 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通过垫块与轨枕应可靠地接地,每间隔6m 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
2 轨距允许误差不应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应大于6mm;
3 钢轨接头间隙不应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差不应大于2mm;
4 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于上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3/1000;对下回转的塔机不应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差应小于100mm;
5 轨道行程两端的轨顶高度宜不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点的轨顶高度。
6.5.6 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基础应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塔机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
2 对混凝土基础的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的计算应符合塔机在各种工况下的技术条件规定;
3 使用单位应根据塔机制造商提供的载荷参数制作混凝土基础;
4 若采用塔机原制造商推荐的混凝土基础,固定支腿、预埋节和地脚螺栓应按原制造商规定,应由有生产资质的单位加工,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后,按原制造商规定的方法使用。
6.5.7 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6.5.8 塔机在工作时,司机室在门窗关闭的状态下噪声不应大于80dB(A);塔机正常工作时,在距各传动机构边缘1m、底面上方1.5m 处测得的噪声值不应大于90dB(A)。
6.5.9 塔机高度超过规定时应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6.5.10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按说明书要求,采用专用工具拧紧到规定的力矩。
6.5.11 驾驶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应牢固。
6.5.12 栏杆和走台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6.5.13 爬梯和护圈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6.5.14 司机室应设有表明塔式起重机性能的图表或文字说明。
6.5.15 司机室应装设绝缘底板;内壁应采用防火材料;应通风、保暖、防雨。
6.5.16 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5.17 塔顶高度大于30m 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
6.5.18 塔式起重使用的开关箱应符合本规程第3.3.5 条的规定。
6.5.19 在电气线路中,应设置短路、过流、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
6.5.20 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5.21 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 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距离应为800mm;
2 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辐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 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 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3 对于下回转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 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 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6.5.22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6.5.23 幅度限制器,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和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变幅限位行程开关动作后与缓冲器的距离应符合该塔机说明书要求。
6.5.24 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和断轴保护装置,且动作灵敏、有效。
6.5.25 对轨道式塔式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保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他塔机相距不小于1m 处时能完全停住,同时还应安装夹轨器。
6.5.26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装设幅度指示器,应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2 动臂的支承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连锁保护装置;
3 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应安装锚定装置或铁靴;
4 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 时,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警报;
5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环(器)的,应设置回转限制器,左右回转应控制在1.5 圈。
6.5.27 液压顶升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顶升系统中应设有防过载的安全装置;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2 顶升油缸应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油缸之间不应用软管连接;油缸固定销轴应安装到位,不应有磨损;油缸不应有内泄、外漏、溜缸;
3 顶升横梁不应有变形;挂靴不应有磨损;安全销(楔)应齐全、有效;
4 操作杆动作应灵敏、有效。
本文关键字:技术 起重机 操作规程,机械设备 - 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