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矿井(露天矿)测绘资料移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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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矿井(露天矿)测绘资料移交管理
第183条 新建矿井(露天矿)在计划移交生产的前一年,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和生产单位成立测绘资料交接验收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交接验收计划;
2、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整理资料和编绘图纸;
3、对交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对移交的资料进行质量评定,提出交接验收报告。
第184条 新建矿井移交生产时,施工单位应移交下列测绘资料:
1、本篇第二章规定的矿井(露天矿)必须具备的基本矿图;
2、本篇第三章规定的测量原始资料与成果计算资料;
3、第五篇施工测量中规定的有关原始记录、计算资料和图纸,
4、测绘资料交接验收组商定的其它资料和图纸。
第185条 移交的井筒十字中线点,设于绞车房内的提升中线点和绞车主轴中线点,重要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以及井上、下的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点,除应资料齐全外,交接双方还须赴现场核实点的结构是否与资料一致,并检查测点有无损坏和移动现象。
第186条 矿井改扩建工程或延深水平移交生产时,参照新建矿井的测绘资料移交规定,进行有关测绘资料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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