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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养护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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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护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12.1  一般规定 12.1.1  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全方位负责作业地段的安全工作。安全员的职责是严格执行作业地段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 12.1.2  对于施工养护维修地作业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养护作业操作规程的培训,分析事故隐患。 12.1.3  每个进入养护作业工地的人都必须身穿具有反光功能的黄色橘红色安全标志服。 12.1.4  养护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走出作业区,不得将任何施工机具延伸到或放到作业区外。 12.1.5  严禁养护人员在路上拦截、搭乘其它过往车辆。 12.1.6  在车道以外的地方进行养护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车道范围,严禁作业人员在养护作业期间违反交通法规。 12.1.7  作业人员不准随意变更交通控制区或扩大作业区。 12.1.8  养护维修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养护维修现场要设安全设施,夜间应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12.1.9  在交通繁忙地段和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要留有一定车道宽度,安排好专职人员维持交通,保证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畅通。 12.1.10 夜间养护维修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养护维修现场临时安装的电器设备均要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并要有专职电工负责安装与管理。 12.1.11 图纸上标明有地下管线时,施工中一定要有地下管线单位派出监护人在场,方能进行翻挖。操作人员必须听从管线监护人员指挥不得擅自乱挖,不得使用机械开挖以免出事。 12.1.12 施工机具、机械车辆在路上行驶、停放,应遵守交通规则。 12.1.13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好各种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设施,夜间设置警示灯光信号,方能进行施工。便道便桥处要配备好足够照明设备。 12.1.14在交办工程任务的同时,要进行安全交底,并取得公安、公路交通、港监等有关单位的同意配合。 12.1.15 对各种机械,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指定专人操作和使用,其它人员不得随意私自乱动。 12.1.16 桥梁养护时,首先要了解架设在桥上的各种管线,并要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事先要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进桥身,墩台内部检查时,必须事先熟识桥梁结构情况。作业时先敞开洞门,使空气流通,待内部空气确无异味后,方可入内。在洞内应用手电筒照明,严禁吸烟。 12.1.17 养护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的实际情况,正确配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2  城市地面道路 12.2.1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12.2.2  养护作业应采取防尘、消声和美化视觉的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2.2.3  机动车道进行养护时,不应让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12.2.4  在有医院、警察或消防等相关部门的道路上养护时,必须考虑进出车辆的通畅和安全。在附近有学校或幼儿园的道路上进行养护时,必须加强防护措施,防止学生和幼儿园进入养护维修作业区发生事故。 12.2.5  主干道养护维修作业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施工隔离墩或路栏;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 2  养护维修作业区的上游过渡区前端的位置与交叉口的间距大于100m时,养护维修作业区的布置应参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SZ-51-2006附录三图22至图27示例;小于100m时,附录三图30至图50。 3  养护维修作业区的缓冲区位置处于交叉口出口处时,养护维修作业区的布置应参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SZ-51-2006附录三图38至图43示例。 4  养护维修作业区的工作区位置处于交叉口入口处时,不设下游过渡区,养护维修作业区的布置应参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SZ-51-2006附录三图46至图53示例。 12.2.6  次干道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参照主干道养护维修作业区的设置方法,同时应做以下调整: 1  次干道养护作业区限速30km/h. 2  在不设置分隔带的道路上,必须设置安装有黄色施工警告灯的施工隔离墩或路栏隔离养护作业区和非机动车及机动车。 3  长期定点养护维修作业和短期定点养护维修作业警告区内使用三个标志,即100m处的施工标志,75m处的施工引导标志和50m处的限速标志。 12.2.7  支路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参照主干道养护维修作业区的设置方法,同时应做以下调整: 1  次干道养护作业区限速30km/h. 2  在不设置分隔带的道路上,必须设置安装有黄色施工警告灯的施工隔离墩或路栏隔离养护作业区和非机动车及机动车。 3  长期定点养护维修作业和短期定点养护维修作业警告区内使用两个标志,即100m处的施工标志和50m处的限速标志。 12.3  高架道路 12.3.1  警告区。警告区段应有显示前方正在进行作业的规范化的标志牌,警告区的长度不小于100m,并限速20km/h。各种标志牌之间的距离为25m,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3.2  上游过渡区。上游过渡区的长度按表12.3.2  中的规定选取。 表12.3.2   上游过游区长度表 限制车速 (km/h) 关闭车道宽度(M) 2.5 3.5 3.75 7.5 11.25 15 10 13 20 30 20 10 10 15 25 35 40 30 30 40 70 100 60 60 60 90 150 240 80 120 180 210 300 480 12.3.3  缓冲区。位于上游过渡区及作业区之间的区段,其长度按表12.3.3 中的规定选取。缓冲区与上游过渡区应设防冲撞装置等安全设施。 表12.3.3  缓冲区长度表 限制车速(km/h) 15 20 40 60 80 缓冲区长度(m) 30 40 80 120 160 12.3.4  养护维修作业区。作业区应留有人员和机具材料等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在作业区下游的末端,作业区两侧应有防护栏等防护与隔离措施。 12.3.5  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车辆驶离作业区旁侧的狭窄路段后,在标志牌的诱导下变换车道,恢复至原车道行驶,其长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12.3.6  在施工作业保护区后方上匝道入口处设置指示前方施工车辆禁入等内容的标志并布置纠察。 12.3.7  在施工作业保护区后方的下匝道出口处设置指示前方施工车辆禁入等内容的标志并布置封交指示车辆及纠察。让主车道上的车辆由下匝道行驶至地面道路。 12.3.8  车辆必须开启双跳灯,警示灯或导向箭指灯牌,车辆不得任意变道、调头、倒车和逆向行驶。 12.3.9  作业时,车辆限速行驶,清扫车限速5—10km/h,牵引车限速20km/h,洒水(盐)车限速10km/h,冲水车限速5—10km/h,绿化浇水车限速5—10km/h,施工车辆限速20km/h。 12.3.10 一般不允许跟车人员下车,特殊情况人员必须在车辆前方内侧作业,作业一段车辆向前移动一段,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严禁任意走动。 12.4  大桥、隧道 12.4.1  流动作业车辆必须开启示宽灯、警示牌,车辆按规定行驶,不得任意变道,调头,倒车和逆向行驶。流动作业的车辆限速行驶,清扫车限速5—10km/h,牵引车限速20km/h,洒水车限速10km/h,冲水车限速5—10km/h,绿化洒水车限速5—10km/h,其它流动作业车辆限速20km/h, 12.4.2  城市大桥、隧道通道夜间流动作业的车辆,在车厢后方中间位置统一悬挂黄色双向(单向)箭头,高亮度闪烁警示牌,悬挂高度应距离地面1m以上,警示牌亮度应在车厢亮度2/3以上,发光器的发光效果必须达到有效警示的标准。 12.4.3  车辆在车道内作业均应配备顶部装有频闪黄灯的施工车辆,车辆进入车道后,即开启频闪黄灯。 12.4.4  作业行进方向及施工车辆行驶方向不得逆向而行。 12.4.5  施工车辆必须与作业人员行进速度保持基本一致,作业人员必须在车辆前方内侧作业。 12.4.6  作业人员与作业车辆应保持不大于5m的距离,并不得跨入其他车道。 12.4.7  在车道内进行日常设施养护、保洁等维修养护作业,要按规定设置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六个区域组成的安全保护区。 1  警告区应设置有显示前方正在进行作业的规范化标准牌,长度不少于50m。 2  作业区两侧应设置“塑料防隔撞离墩”等安全防护与隔离措施。以严格的安全方法和合理的交通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作业人员的安全性,又要考虑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12.4.8  设定作业区域。在大桥匝道或隧道内作业,作业区域只能设在一条车道上。在大桥匝道单向三条车道区域内作业,作业区域一般只能设在一条车道上,遇特殊情况,若需多占用车道,则需经交通部门批准。必须在施工前方50m处设一块告示牌。 12.4.9  作业区域的上游停放一辆车顶设有频闪黄灯的施工车辆或开启车辆自身的频闪黄灯。 12.4.10 作业区域与相邻车道的分界线上,每隔3m设置一个有反光标记的锥形交通路标。 12.4.11车距作业区域上游50m处,设置一块限速20km/h的告示牌。 12.4.12 在作业区内施工,必须配有施工现场负责人,在作业区域上游及下游约10m处,各设一名配有对讲机的交通警戒员,警戒员应用对讲机保持联系,共同配合,指挥车辆安全有序地通过作业区域。 12.4.13 交通警戒员维持交通秩序,保证作业安全,不得参与具体施工作业活动。 12.4.14 作业人员不得任意扩大作业区域,不得任意走出作业区域。 12.4.15 严禁将任何机具、材料或其他物品放到作业区外,防止机具、材料或其他物品在车道上滑移、滚动。 12.4.16  作业完毕后,应做好作业现场落手清工作,在作业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登车撤离现场;交通警戒员待作业人员全部登上作业车辆后方可解除警戒,登车撤离。 12.4.17 雾天、雷电时,冰雪天严禁在大桥上施工作业。 12.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12.5.1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12.5.2  工作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进口和出口,出入口应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 12.5.3  同一方向不同断面的相同车道同时维修作业,下游工作区距上游工作区1000m以上时,应在下游工作区前端设置施工标志。 12.5.4  同一方向不同断面的不同车道不宜同时维修作业。当必须同时维修作业时,其控制区布置间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1000m,一级公路应不小于500m。 12.5.5  应利用作业区上游的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前方XX公里封闭车道施工,请谨慎驾驶”的信息。 12.5.6  在警告区应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或线形诱导标志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设置路拦。 12.5.7  当布置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控制区间时,可与中央分离带开口位置相结合,利用非作业控制区一侧的车道。当警告区范围内有入口匝道时,应在匝道右侧路肩外设置施工标志。 12.5.8  立交区进出口匝道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应根据工作区在匝道上的具体位置和匝道的长度而定,当匝道长度比规定的警告区最小长度短时,作业控制区最前端的交通标志可设置于匝道的起点处。 12.5.9  当养护维修作业位置移动时,可按实际条件作适当简化。 12.6  二/三级公路养护 12.6.1  控制区布置应兼顾养护维修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12.6.2  控制区上游因道路线形造成视距不良时,应在控制区上游的适当位置处增设施工标志。 12.6.3  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或线形诱导标志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设置路拦;在工作区周围应设置施工隔离墩或安全带。控制区内其它安全设施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 12.6.4  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对于单向通行的情况,除必要的安全设施外,必须在工作区两端各配置一名交通指挥人员或设置交通信号控制灯。 12.6.5  当工作区位置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控制区内增加施工标志;当双车道的一个车道封闭作业时,工作区两端均必须配备交通指挥人员;但当单向两车道的其中一外侧车道封闭作业时,工作区下游可不配备交通指挥人员。 12.6.6  当对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修筑临时交通便道,以保证车辆通行。临时路面标线应使用黄色;控制区内必须设置路拦和施工警告灯;作业车必须安装施工警告灯;所修筑的交通便道应画道路轮廓线并应设置可渠化交通的安全设施。 12.6.7  在路肩上养护维修作业时,其控制区的布置必须保证紧靠路肩的车道宽度大于3m;作业车上必须安装施工警告灯;若设置移动式标志车,可不设过渡区;当交通流量较大时,必须封闭紧靠路肩的车道,并按车道封闭要求布置控制区。 12.6.8  养护维修作业周期在半天以内时,控制区应布置在上游过渡区宜设置移动式标志车;作业车上必须安装施工警告灯;在移动养护作业时,移动式标志车应与作业车保持50~100m的间距。  12.7  下水道养护 12.7.1  开启进水口,必须用工具,不可用手拉。 12.7.2  开启进水口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否则应将盖子盖好后方可离去。 12.7.3  捞污泥,要当心工具杆把手柄不横倒,按顺路方向靠道边放倒,注意过往车辆和勿碰及行人。 12.7.4  污泥车上要竖立警示牌,工作时不准横在路上,注意过往车辆交通安全。 12.7.5  污泥车必须停靠在非主要马路的路边,晚上设置有效警示灯光信号。 12.7.6  不准在开启井盖时将头伸进井中观看,以防中毒。开启井盖后,严禁吸烟及火种接近,防止易燃气体燃烧。开启井盖后应有人监护或设安全护栏加以防护,以防过往行人坠落。 12.7.7 摇车必须有防护罩,按规定严密罩好。 12.7.8  工地按置摇车前,应设在窨井2~3m处(迎车辆的行进方向放置安全护栏和红白带等设施)。 12.7.9  疏通工具应放在路栏的内侧,不得横在路中。 12.7.10 摇车摇绳时,先检查滑轮架是否放平稳,钢丝绳在滚轴上必须并排整齐,排列钢丝绳可用弯钩纠正,严禁直接用手操作。 12.7.11 溜放钢丝绳和铁牛不得过快,前后摇车摇互相配合,统一指挥,以防钢丝绳脱离车伤人和摇车柄打伤人。在摇车时如钢丝绳上挂有垃圾,严禁用手拣取。 12.7.12 铁牛摇不动时,来回要慢摇几次,摇车翘起时,要放松钢丝绳,人不准踏在摇车上跳压。 12.7.13 抽竹片和捞污泥时要注意行人和车辆以及商店橱窗,防止击伤人。 12.7.14 操纵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行人不准进入现场围护栏内,以防被摇车砸伤或失足坠入井内。 12.7.15 机动摇车发动抽拉绳子时,要注意来往行人,防止抽绳时碰伤他人。 12.7.16 污泥拖斗停放要妥当,不可妨碍交通,污泥卸入后应将盖子盖好。 12.7.17 驾驶员和操作人员必须集中思想谨慎驾驶,特别是狭窄路面,注意障碍物和行人安全; 12.7.18 吸泥车停放位置要适当,橡皮管放在车前,车上车下操作人员要配合,防止橡皮管突然滑下伤人。 12.7.19 冲水车枪头要对准进水口,防止水枪冲在行人身上和枪头脱手伤人。 12.7.20 工作人员上下车时要拉牢坐稳,车未停妥,不得上下车。 12.7.21 机动冲水车在行驶中,驾驶室不准载坐非工作人员。 12.7.22 水力通沟的潮闸门,开关要掌握载水位高度,防止水过高溢上路面。放水时拉浮牛尾巴绳的和前一只井的人员都要准备好,防止奔跑跌倒。 12.7.23 操作时脚要站稳,在河坡陡的地方要将坡挖成阶梯,防止失足坠落,采用跳板要注意质量,并做好防滑措施。 12.7.24 使用铁勺捞浜时,要防止竹柄碰到附近电线及房屋。 12.7.25 严格执行下池下井申报制度,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下井池操作。 12.7.26 在下池下井前,必须弄清管轻,流量缓急江河潮汐水位等情况,并将附近窨井盖打开三只以上(井口用安全护栏护好)十分钟后,在做好防护措施(穿着防毒面具、防毒口罩、橡皮衣、安全带、安全帽等)方可下池下井,必要时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毒性气体测试仪测试含毒气体程度。池和井周围严禁吸烟。 12.7.27 下池,下井工作后,上面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监护人员必须集中思想,注意井下人员操作动态,监护人员必须拉住下井操作人员安全带,并随时与井下面操作人员取得联系。 12.7.28 封头子要先封上游,后封下游。拆头子要先拆下游,后拆上游,并要封得牢靠拆除干净; 12.7.29 下井操作人员在洗刷井池管壁时不准直接用手,以免手被垃圾划破,引起破伤风等病症。 12.7.30 下池下井如需照明,应用干电池灯,不准用行灯和电石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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